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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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备考提示】 本局部的分值根本维持在10分左右。由于2006年新增了司法制度的内容,考查的重点也集中在该局部内容。法律职业道德局部的命题往往综合考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因此题目数量虽有减少,但知识点却没有减少。考生在复习时仍然要熟练掌握?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检察官法?、?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中的根本法条。结合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执业行为标准?中的根本法条进行记忆。本局部的命题特点是综合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通常在一个真题中综合考查涉及各章的多个知识点,题目设置灵活。建议考生横向比拟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所涉及相关法条

2、,结合司法制度根本理论,理解记忆本局部内容。【2021年大纲变化】 与2021年相比,2021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局部:1大纲作了局部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修订,变动较大处见【新增考点详解】。【新增考点详解】考点1 律师宣誓制度根据司法部2012年2月3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司法通202119号的规定,我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为了引导广阔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

3、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决定在全国建立律师宣誓制度。 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律师宣誓仪式,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 律师宣誓仪式的要求包括:(1)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3)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4)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

4、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5)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律师宣誓的程序为:(1)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2)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3)宣誓人在誓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律师宣誓的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

5、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词,将誓词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那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执行。考点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修订,教材相应内容做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 1律师事务所的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

6、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撤消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

7、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与终止。?律师法?第19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当责任。根据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的决定?,在原?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章名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

8、第31条的规定,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分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撤消执业许可证处分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分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方法?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住所;(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4)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

9、在担任负责人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分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到经济欠兴旺的市、县设立分所的,前款规定的派驻律师条件可以降至l至2名;资产条件可以降至人民币10万元。具体适用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开展和律师业开展状况,需要提高前款第(3)、(4)项规定的条件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11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分所申请书;(2)本所根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19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1条规定条件的证明;(3)本所

10、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根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2条第1款第(5)项规定条件的证明;(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方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由拟设立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分所。具体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18 - 20条的规定办理。准

11、予设立分所的,由设立许可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5条的规定,分所除由律师事务所派驻律师外,可以依照?律师执业管理方法?的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律师。派驻分所律师,参照?律师执业管理方法?有关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由准予设立分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换发执业证书,原执业证书交回原颁证机关;聘用分所律师,依照?律师执业管理方法?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许可或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决定变更分所负责人的,应当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批准;变更派驻分所律师的,参照?律师执业管理方法?有关律

12、师变更执业机构的规定办理。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获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分所设立许可机关申请变更分所名称。 ?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所应当终止:(1)律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2)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和本方法规定设立分所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3)分所不能保持本方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4)分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

13、满1年的;(5)律师事务所决定停办分所的;(6)分所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分所终止的,由分所设立许可机关注销分所执业许可证。分所终止的有关事宜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30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履行以下管理职责:(1)任免分所负责人;(2)决定派驻分所律师,核准分所聘用律师人选;(3)审核、批准分所的内部管理制度;(4)审核、批准分所的年度工作方案、年度工作总结;(5)指导、监督分所的执业活动及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6)指导、监督分所的财务活动,审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7)决定分所重

14、要事项的变更、分所停办和分所资产的处置;(8)本所规定的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对其分所的债务承当责任。 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第56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分。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同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分所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年度考核、行政处分等情况及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

15、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考吧天空网 QQ:756765208【新增法律法规】?律师法?2021年修订法条新旧比照条号原法条修订后法条第28条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参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效劳;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参谋;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已发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效劳;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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