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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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第一部分任务与目标1. 监测数据质量目标的确定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目标通常确定为:精密度、准确度、代表性、可比性 和完整性。准确性表示测量值与实际值的一致程度;精密性表示多次重复测定同 一样品的分散程度;代表性表示在空间和时间分布上,所采样品反映总体真实状 况的程度。不仅要求各实验室之间对同一样品的监测结果相互可比,也要求同一 实验室分析相同样品的监测结果可比,实现时间、空间上的可比性,并实现国际 间、行业间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表示取得有效监测资料的总量满足预期要求的 程度或表示相关资料收集的完整性。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必须贯穿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即布点与采样

2、、预处理与 样品分析、数据处理、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价等环节。表1 描述了各个环节 与监测数据质量目标的影响关系。表 1各环节对监测数据质量目标的影响监测环节主要控制因素主要影响的目标布点系统1.监测目标2.监测点位、点数代表性、可比性、完整性采样系统1.采样次数或采样频率2.采样仪器技术、方法准确度、代表性、可比性、 完整性运贮系统1.样品的运输2.样品保存准确度分析测试系统1.样品的预处理2.分析方法准确度、精密度、检测范围控制3.分析人员素质及实验室的质量控制精密度、准确度、可比性、 完整性数据处理系统1.资料整理、处理及精度检验2.资料分布、分类管理制度的控制准确度、可比性、完整性综

3、合评价系统1.信息量的控制2.结果的表述及原因分析、对策准确度、代表性、可比性、 完整性2. 工作计划的制订2.1 监测数据的质量目标一旦确定后,便可编写详细的工作计划,计划应针对以下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2.1.1 实验设计2.1.2 组织机构2.1.3 实验器材的准备2.1.4 分析测试2.1.5 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评价2.1.6 数据质量的评价3. 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为了完善全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体系和制度,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即评价室内和室间质控效果的量化指标,例如,工作曲线质控指标及评价方 法、空白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平行双样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标准样品和 质控样品质控指标及

4、评价方法、加标回收试验质控指标及评价方法等。4.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是贯穿环境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出具“五性”的环境监测数据。为了更好的实现全面质量 管理,使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作用得到最大的发挥,刻不容缓的需要建立相应 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从而使监测数据具有法律作用 。 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或/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 ISO/IEC 17025:2005)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以此体系进行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使整个环境监测

5、工作在质量管理体系的 控制下高效、规范的运作。第二部分质量保证(QA)与质量控制(QC)第一章地表水和废水监测1.1 监测人员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扎实的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环境监测中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熟知有关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定;学习和了解国内外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并按照环境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方能从事相 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如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只能 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1.2 监测仪器与设备1.2.1 仪器设备的检定与校准 属于国家强制检定

6、的仪器设备,应依法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一般按照相应仪器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实 验室须有相应的检定计划);属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相应的校准方法 自行校准或核查,或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校准,校准合格并在 有效期内使用。未按规定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使用。1.2.2 仪器设备的核查与维护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期间核查一般 1 年至少进行一次, 或两次检定(校准)周期之间至少进行一次),并按计划进行核查,保持在用仪 器设备校准(检定)状态的置信度。期间核查可参考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规程进行 , 也可自行制定相关的核查方法。仪

7、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如天平的零点,灵敏性和示值变动性;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准确性、灵敏度和比色皿成套性;pH 计的示值总误差;以及 仪器调节性误差,应参照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定期校验),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程 序和相应的操作规程(必要时),并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使用, 使用过程中作好相应的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每台仪器设备都必须 有专门的责任人进行管理,责任人应有监督仪器设备操作规范性的权利和义务。1.2.3 质控检查每两个月(周期可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由质控部(质控室)进 行现场抽查仪器设备的存放、使用及保管等情况。检查仪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是否按规范进行操

8、作使用,使用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每季度由质控部(质控室) 对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情况进行抽查,确认核查用标准物质有效,核查方法是否符 合相关标准或规程的要求。1.3 工况核查1.3.1 运行状况核查 运行状况核查时,应记录企业生产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现场应保证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确认生产状况,必要时与企业人员一 同确认。1.3.2 能耗核查1.3.2.1 核查用水量和排水量 核实企业总排水量时,应记录企业一个季度(月)内生产计划、实际生产量和当日生产量。对供水有计量装置的企业,应查看水表,记录用水量;无计量装 置的企业,记录新鲜水水泵流量及水泵运行时间,计算用水量。当企业实际用水 量与提供用

9、水量不符时,应现场核实并纠正。1.3.2.2 核查产量及能耗 记录能源(电、煤、油等)、生产原料消耗情况,记录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及产量,核查企业在监测时的生产负荷。当企业实际消耗与核算能耗不符时,应当 场查明原因,及时记录正确信息。1.4 样品采集1.4.1 监测项目地表水监测项目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6.1 和当地 地表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废水监测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有关行业水污 染物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相应的地方标准)。1.4.2 监测点位1.4.2.1 地表水监测断面、点位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

10、2)4.1 的相关要求执行。1.4.2.2 废水监测断面、点位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5.1 的要求执行。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排放口采样。废水采样点位一般设在排污单位外排口。原则上外排口应设置在厂界外,如设置于厂界内,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处必须能够纳入采样点位排水中。采样口若为多个企业共用,则采样点应设在其它企业排放污水未汇集处。若一个企业有多 个排口,则应对多个排口同时采样并测流量,汇总各排口总量。如需对废水处理 设施监测,应在各种废水处理设施入口和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当有多个入口时, 应对全部

11、入口进行监测。采样前应检查并确定采样点符合规范化设置要求,并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5.1.2 和5.1.3 的规定执行采 样点登记与管理。采样记录中应详细记录采样点位具体位置,绘制采样点位图 。 监测断面及位置一般为:当水深大于 1 米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 水深小于或等于1 米时,在水深的1/2 处采样。对含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工业废 水,一般采集水面下1015 厘米处的乳化油水样。在排水管道或渠道中流动的 废水,由于管壁的滞留作用,同一断面的不同部位流速和浓度都有可能互不相同, 采样位置应靠近采样断面的中心并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2、T922002)中6.3.2的要求。1.4.3 监测频次地表水监测频次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4.2.2 和当地地表水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废水监测频次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5.2.1 的要求执行,污染源废水监督性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1.4.4 采样器具的要求1.4.4.1 采样器具 采样器具应能够标记采样深度。采样器的材质和结构应符合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8-91)中的相关规定。1.4.4.2 采样器具的清洗 采样器具的清洗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4.2.3.1 的要求执行。1.4

13、.4.2 采样容器的抽检 采样人员定期抽检采样容器并记录,质控人员随机核查。每批采样容器抽取3%,检测其待测项目(不包括溶解氧、生化需氧量、细菌等特殊项目)能否检出 。存在检出,可根据该项目的分析精度要求确定是否合格。一旦确定为不合格,应立即对采样瓶来源及清洗状况进行调查,找出原因,给予纠正。每次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个。1.4.5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记录 样品采集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4.2.3.2(地表水)、5.2.2(废水) 的规定。采样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9.2 的规定。样品的保存、运输和

14、记 录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4.2.3.3(地表水)、4.2.3.4(地表水)、5.2.3 (废水)的规定。其中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值、COD、BOD5、DO、硫化物、油类、 有机物、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 独采样。测定悬浮物、BOD5、硫化物、油类、余氯的水样不能分样,必须全部用于测 定。1.5 实验室的基础条件1.5.1 实验室测试基本条件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11.5 的规定,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安排对测试项目有干扰的其它项目的 分析。1.5.2 试验用水参照分析实验

15、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1992)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制取和检验,具体要求如下:1.5.2.1 外观 分析实验室用水目视观察应为无色透明的液体。1.5.2.2 级别 分析实验室用水的原水应为饮用水或适当纯度的水。分析实验室用水共分为一级水、二级水和三级水三个级别。(1)一级水 一级水用于有严格要求的分析试验,包括对颗粒有要求的试验。如高压液相色谱分析用水。一级水可用二级水经过石英设备蒸馏或离子交换混合床处理后, 再经0.2 um微孔滤膜过滤来制取。(2)二级水二级水用于无机痕量分析等试验,如原子吸收光谱分析用水。二级水可用多次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3)三级水 三级水用干一般化学分析试验。三级水可用蒸馏或离子交换等方法制取。1.5.2.3 技术要求 分析实验室用水应符合表2所列规格:表2分析实验室用水的技术要求名称一级二级三级pH值范围(25)5.07.5电导率范围(25), mS/m0.11.05.0可氧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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