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59591766 上传时间:2023-01-1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doc(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张茅2014年2月20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2、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

3、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

4、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

5、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6、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7、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

8、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第三章 变更登

9、记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

10、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

11、,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12、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

13、二章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

14、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

15、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