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E 作文 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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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艺术和教育其实美术学院的学习仅仅是赋予了美术家一个就业的许可证或市场准入证,表明他有在此从业的资格。美术学院的学习仅仅是美术家简历的关键部分,没有这个学习的经历,人们不可能将任意的个人视为艺术家。由于当代艺术的标准已经完全多元化了,“什么都行”好像就是艺术的标准,人们根本难于划定艺术家和一个莫名其妙的个人之间的差别。于是,美术学院的资格反而变得格外有价值。上过美术学院,可以说是一个艺术家区别于骗子和胡思乱想的人的重要的分水岭,但他的艺术作品却完全和学院的学习没有任何联系。无论是表现方式还是运作方式都和学院完全“脱节”,特别是非架上的装置和行为艺术很难在学院中找到任何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我们面对的

2、情境是具有极大的讽刺性的: 一方面,美术学院的资格对于艺术家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意义。过去的美术家可以通过自己在统一的美术标准中的表现得到评价,美术学院的资格并不如今天这样重要,许多文化宫和文化馆都可以培养画家。而今天艺术家只有通过自己上过美术学院才可能证明自己。但另一方面,美术学院的教学对于艺术家又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没有意义。那些教学所传授的东西对于学生面对的美术生活来说很难有现实意义和价值。这说明美术学院的学习对于艺术家前所未有的重要,又前所未有的次要。这似乎是美术学院的情境的戏剧性之所在。 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一个美术的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新的情境所决定的。在中国的经典的计划经济的美术体制中,国

3、家对美术进行了全面的支持和管理,具有统一的审美标准、教学法、展览安排和批评机制,一切美术的生产要素都由国家加以配置。一个以美术学院为教学单位,各地画院和美协为“高端”生产单位,以各地文化馆、群艺馆和文化艺术单位的“美工”等为基层“低端”生产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完整的美术生产体系一直运行。但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的“后新时期”直到新世纪之后的当下。这个传统的“现代性”的以国家为前提的美术生产机制面临着另外一个庞大的美术全球市场的冲击。八十年代以来一部分传统的有写实基础的画家在全球市场取得了成功,如陈逸飞等在海外和杨飞云、朝戈等在国内和海外市场的成功。但这种写实绘画的全球化仅仅是局部性的,国际市

4、场根本不可能吸纳中国庞大的写实绘画的生产能力。而国家在市场化进程中日趋退出美术市场和基层的“低端”的文化馆群艺馆之类组织的萎缩,使得写实绘画的国内市场也在萎缩。只有一些“高端”组织仍然活跃,而美术学院照样培养学生并甚至扩招学生。显然这个“高端”根本无法支撑写实绘画的源源不断培养的大量美术学院毕业生。但这里一个新的全球市场与中国民间市场开始活跃,这个以前卫为艺术概念,以装置和行为艺术以及一部分前卫架上绘画为表现方式的艺术体制在生产和消费方面都显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一方面是国际展览层出不穷,以威尼斯双年展为中心的国际展出体系给予中国新兴前卫艺术的产地相当的重视。另一方面,这个全球化的体制又促进了中

5、国内部的民间资本进入,国内的前卫艺术的展览也相当活跃。特别是新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大都市推展“国际都市”的文化形象,与国际接轨,倡导前卫艺术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国际公共关系的重要部分。于是,地方政府为推手的前卫艺术展览也在上海广州等大都市出现,几乎绕过或改造了原有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美术体制。大量的艺术家的就业机会在前卫艺术领域出现,而前卫艺术又几乎难有统一的标准。这是造成美术学院的资格的重要性和教学的无足轻重的矛盾的关键所在。 于是,在美术学院的教学和发展中如何进行必要的探索,以适应当下的美术生产的格局,就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里的挑战是多方面的,关键在于我们不能仅仅将美术视为一种单纯的

6、艺术,它同时也是巨大的文化产业,如何找到美术学院在全球化和市场化中的新的“位置”应该是思考的焦点法律和宗教法律需要被信仰才能彻底实现法制化。宗教同样也是需要信仰。虽不敢说法律就是一种宗教,不能把法律和宗教完全的等同起来,但是两者之间之于社会的作用和人的思想是何等的相似。 我估计,原始的社会里会是先宗教,后有法律。君不见,无乃有的更高层次。社会从混沌到有神,从有神之形,到无神之形而有神之神的阶段,又发展到新的神形兼新神神的阶段,最后到无神无形的死亡阶段。估计法律乃是神之新形如若对西方法律进行研究的话,就不难发现一件有趣的事,用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话,就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们所

7、有的一切法律无疑都可以说具有宗教的一面。” 西方文明始于希伯菜。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法律与宗教长期而紧密的联系似乎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源头希伯来文化。产生于公元前12至公元前5世纪的希伯来法,是由摩西首创“十诫“,后经历代帝王、祭司的修订、扩充而成的。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希伯来法受更为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影响较大,同时也从埃及、亚述、波斯等文明古国的律法中吸取了许多养料。但对其影响最大的,还是希伯来人的宗教思想。在西方文明的这一时期法律与宗教共享同种仪式、传统,且具有同样的权威与普遍性。人类早期的这段历史似乎预示了未来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某种基本性格。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在不同的时期都能找到宗教

8、与法律之间深深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古希腊虽无相对独立、系统的法律科学,但却不乏西方最早且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斯多噶学派的创始人等,均对政治、法律等问题有所论述,赋予其后的罗马法学以理性的基础,并因此而影响了两千多年来西方法学的发展。罗素认为:“在荷马诗歌中所能发现与真正宗教感情有关的,并不是奥林匹克的神祗们,而是连宙斯也要服从的运命、必然与定数这些冥冥的存在。运命对于整个希腊的思想起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也许就是科学之所以能得出对于自然律的信仰的渊源之一。” 在古代希腊文化中,宗教神话具有超常的影响力,如从人们所熟悉的荷马史诗中,我们不难感受到这一特点。美

9、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在早期希腊法律与宗教是无甚区别的,他说:“在古希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之中,祭祀在司法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力也被看作是宙斯亲自赐予的。”这些都体现出古希腊时期,宗教法与世俗法是并存的。罗马成文法不仅发达早,而且世俗化程度高,因而在罗马,法律与宗教的分离相对来说早一些,分离的程度也更为彻底,从而使法律终于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体系。但是,在古代罗马,法律与宗教联系的纽带并没有、也不可能被彻底切断。宗教仪式和习俗在古罗马共和国的社会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早在罗慕勒斯创建罗马城时

10、,就设立了占卜官的职位,并且规定任何国家大事均需占卜。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强调:“宗教仪式和习俗并不仅仅是宗教问题,而是国家的基本秩序”。 他还指出,如同柏拉图视音乐为理想国的基本法一样,宗教仪式和习俗也是罗马共和国的基本法。宗教法的改变将导致国家性质的改变。这体现出法律与宗教的紧密联系。探究法律与宗教在西欧中世纪的联系,教会与教会法自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法律与宗教在西欧中世纪可谓密不可分,教会法正是二者结合的产物。博登海默认定,中世纪时,教会是欧洲生活的中心,神学在科学中居于首位。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一切知识都来自基督教信仰这根大发条,凡事均由罗马教会来作解释。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某个国

11、家的属民,受自然法和本国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是教会的属民,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否则,将受处罚。有人这样说:对中世纪的历史,特别是受宗教事务所支配的各个时期的历史,如果不懂得按照教会统治的教会制度,是无法编写的。教会法的建制和概念影响新教国家的世俗法和法学,诸如:物权法的概念、债法、财产取得方式的理论、占有、对于法定时效上的善良诚信、代理、遗嘱、法人、犯罪和惩罚的概念、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等。种种迹象不禁告诉了我们,在西欧中世纪时期,宗教法高于世俗法。西欧中世纪的教会、教会法一度曾达到其顶峰地位。在14世纪以后,尤其是近代以后却遭到沉重打击而归于沉寂。但时至今日,西方的法律与宗教并

12、未彻底丧失它们之间联系的纽带。以美国为例,这个主要由移民构成的国家,早在殖民地时期,宗教生活就是当时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认为,美国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与基督教文化的导入与传播结伴而行的,美国文化的各个层面都渗透着基督教文化的影响。美国的政教关系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即有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在美国,三大主流宗教的经典圣经是最普及、最实用的书籍。美国法庭每次开庭、闭庭时都得庄严地宣读:上帝拯救了美国和这可尊敬的法庭。美国军队中实行随军神职人员制度,美国的监狱一般也派有神职人员来训诲囚犯。在总统就职典礼中,不仅要由著名牧师主持祈

13、祷仪式,而且新任总统要手按圣经宣誓就职。美国人“一手高举基督教真理的圣书”,“一手高举美国宪法”前进。这无疑是宗教与法律对美国社会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生动写照。哈罗德J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他认为今天的西方人似乎忘记了这一道理,更不曾从中得出富有教益的结论。法学家把法律看成是纯功利的工具和手段,把它归入“工具理性“的范围之内;神学家把宗教看成是超越程序与组织的信仰、爱和恩典,把它与法律对立起来。仔细想来,假如割裂宗教与法律的关系将会是一个噩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西方社会,宗教与法律之间联系的纽带并未彻底丧失,两者决非彼此疏离,互不相干,而是从不同的方面关注着社会。所不

14、同的只是,法律在社会中发挥着更为醒目的作用,它更为“务实”;而宗教则仍旧具有将现实社会与超越社会的一种价值联系起来的力量,给一切信奉者提供生活意义,它更偏重于人的尊严、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守个人的角色、尊重合法权威以及遵纪守法等等。古罗马法律家西塞罗对法律是这样解释的:“法是上帝贯彻始终的意志,上帝的理性依靠强制或者依靠约束支配一切事物。为此,上帝把刚才赞美过的那个法赋予人类。” 从宗教学的观点看,人类社会自有文明以来,就有宗教,比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与禁忌,在进入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不是消失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精致、更加系统化了,变成了宗教。作为一种基本的文化现象,宗教远在任何法律产生之前,就开始发挥基本的社会控制系统的作用了。在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立法完全受宗教观念的指导,法律与宗教的教义、教规自然地融为一体。甚至到今天,某些国家(主要是伊斯兰教国家),宗教经典仍然被看成是法律、法典,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法律与宗教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它们处于对立之中,但是没有另一方,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完满。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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