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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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电力建立安全施工治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网络。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

2、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退安全事故隐患,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立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治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工程负责人和生产治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 6、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

3、位应当自行完成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听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以下到达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

4、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 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8.2土方开挖工程; 8.3模板工程; 8.4起重吊装工程; 8.5脚手架工程; 8.6撤除、爆破工程; 8.7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9、建立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

5、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爱护。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施工单位对因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

6、境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削减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供应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

7、全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顿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展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

8、;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视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当经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前方能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其训练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承受安全生产训练培训。未经训练培训或者训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安全生产训练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急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意外损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立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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