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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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武民政2007134号)【摘要】救助对象:本办法所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指因丧偶、离异或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结构残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上“两证”简称低保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定额生活补助标准:(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定额补助50元。(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六个远城区纳入城镇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40元。(三)江岸、江汉、桥

2、口、汉阳、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20元。(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审批程序:(一)由特困低保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会员)自收到申请起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

3、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将复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核及对象的审批。发放办法:(一)七个中心城区和六个远城区城市(城镇)特困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二)经批准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农村特困单亲家庭实行按季发放。(三)定额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附 则: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来源:(武民政200713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困难群体分类施保和重点保障,切实保障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促进和谐社会

4、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指因丧偶、离异或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结构残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且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上“两证”简称低保证)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低保证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定额生活补助。第四条 定额生活补助标准:(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七个中心城区纳入城市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定额补助50元。(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六个远城区纳入城镇低保的特

5、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40元。(三)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洪山、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纳入农村低保的特困单亲家庭,每户每月补助20元。(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城乡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分别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定额生活补助申请及对象审核、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特困低保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或母亲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指申请人及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会员)自收到申请起5日内,

6、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在初审意见栏加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章,连同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分别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审,并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将复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后,在复审意见栏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送区民政部门。(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审核及对象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实行第3次张榜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

7、,书面下达批准其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享受定额补助金通知书。第六条 区民政局按下列要求建立定额生活补助工作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一)补助对象个人档案。档案资料包括:补助对象申请书、户口簿、低保证、子女学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及(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实行“一人一档”管理。(二)财务档案。财务档案包括:核拨补助金的批文、补助对象发放花名册和补助金发放汇总表。 (三)综合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关于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额生活救助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工作请示、报告、批文、区民政局出具的批准(或不予批准)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通知书、各级审核及评议记录、公示资料、

8、新增和停发的审批文书和相关材料。第七条 区民政局定期(城市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按月、农村特困低保单亲家庭按季)将核定的特困低保单亲家庭花名册和补助金发放汇总表送同级妇联组织,协同做好特困低保单亲家庭定期生活补助工作。第三章 发放办法第八条 定额生活补助金按“区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及发放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代发到人”的办法,实行定期发放。凡已实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的区,定额补助金均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暂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部分区,可由批准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农村特困单亲家庭低保对象,持定额补助金领取证明和身份证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第九条 定额生活补助金按下列办法发

9、放:(一)七个中心城区和六个远城区城市(城镇)特困单亲家庭定额生活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区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核定的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对象名册和发放金额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于当月底前将定额补助金划拨到受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设立的低保金个人资金账户(个人存折)代发。由受助对象持低保金领取证、存折和居民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或邮政部门领取。(二)经批准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的农村特困单亲家庭实行按季发放。区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核定的本季度享受定额生活补助金对象名册和发放金额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前将核定的季度定额补助金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或

10、街道办事处在银行设立的专账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按核定的名册和金额发放到人。(三)定额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如因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已终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子女超过18周岁、申请人再婚或因其他情形导致单亲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特困单亲家庭补助待遇,及时核减予以停发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定额生活补助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的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东西湖、汉南、蔡甸

11、、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负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负担本开发区的定额生活补助金。第十一条 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每月10日前,区民政局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年度终了,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制决算表和决算编制说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本级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分别列入市、区两

12、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 特困单亲家庭定额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依章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定额生活补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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