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效力待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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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结合可撤销摘要:通过比较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概念、性质、特征、要件来分析效力待定,具体通过法条的运用来表现效力待定。关键词: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引言小明是15岁的中学生,他有一款MP4,价值1500元。同学小强觉得这款MP4很不错,爱不释手,他们经过商量,小强愿意出1000元购买这款MP4。小明心想反正都用了一段时间了,卖了就卖了吧,小强用他平时存下的钱购买了这部MP4。小明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是否有效?一、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一)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含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实质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某种行为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方法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即存在转变为确定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确定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合同法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这条规定是典型的效力待定,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通则十二、十三条上有规定,本法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法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3、事行为能力。合同法48条里面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效力待定中的一种。效力待定还有一种情形,无权处分人处分的行为,合同法51定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驶,使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明

4、确规定了可撤销的情形,民法通则59条规定,民事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法54条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何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有标准,本法71条解释道,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法72条也有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5、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法73条进一步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民法通则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58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错过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进一步明确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不存

6、在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所以不必要发动公权力进行干预,允许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最终确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第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第三,无权处分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财产权利变动的民事行为;第四,无权代表行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一、 具体分析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

7、则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部分人因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原因,对比较复杂的事情或重大行为缺乏正常的辨认能力,不能充分理解并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也不完全具有有效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法律规定,这部分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合的民事行为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或是监护人追认方才有效。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七作了三种规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纯属或利益的合同,他们可在纯 属或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成为合法的当事人。例如,他们因接受奖励,赠与或遗赠等与他

8、人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该合同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符的合同。如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购买与一定金额的学习用具,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健康时购买的一些生活用具,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追认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去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除上述两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这种情况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追认是事后承认,追认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代理人或监护人

9、在相应的时间内未作出追认,那么该行为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本条还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也就是说,在追认之前,相对人可以撤回自己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也不能生效。撤销应符合以下条件,撤销必须在追认之前行驶;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其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 无权代理而实施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10、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超过了代理权限,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终止以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这三种。因无权代理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而实施的行为,被代理人是否承担责任分为两种情况:1、经被代理人追认有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行为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才能成立。这样规定,意在于保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因为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并非都对被代理人不利。被代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决定要

11、不要实行追认权,法律没有强制他执行某个行为,追认权完全由被代理人控制,这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起法律效力,行为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如果行为人因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行为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则不能成为合法的代理行为。虽然行为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是那只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来承担。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出追认,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除了有催告追认权,还有撤销权。撤销权行驶的条件是,必须在追认之前行驶;在实施该民事行为的时候,相对

12、人是善意的;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在财产上设立抵押等。财产只能由由处分权的人处分,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属效力待定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情形:1、经权利人追认有效,也就是同意他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意思表示,追认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追认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实施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得到追认之后,该行为有效

13、,有效时间从该行为人处分当日起。 2、无权处分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取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可以导致所实施的行为有效。 3、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如果权利人得知自己的财产被处分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无权处分人因该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应负侵权责任或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该行为无效不应该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权利。(四) 无权代表行为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所谓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

14、行的民事行为;也包括他们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限制进行的民事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无权代表行为进行追认的,民事行为确定有效。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超越代表权限进行民事行为的,该无权代表行为有效。二、 总结制定效力待定制度不但可以减少无效合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而且保护了权利的利益,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干预,使相对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实施追认权,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个题目,没有太多可写。比如:论取得时效,论情势变更等问题,或刑法中的问题都可考虑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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