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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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 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园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第四条 园长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

2、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园委会一班人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 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第六条 园办公室负责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开园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幼儿园联系电话等内容。新生入园时,园财务室应将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第七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园长,其他园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工作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 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园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幼儿园交办的处理的信访事项。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

3、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第九条 信访人对幼儿园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园领导提出:(一)对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 建议;(二)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揭发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五)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 侮辱、

4、殴打、 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受理第十四条 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第十五条 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 相应单位提出.第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七条 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第四章 办理第十八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 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 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 归档。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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