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评表参考文件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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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B自評表參考文件目錄索引附件一:中華大學經費稽核委員會設置辦法2附件二:中華大學採購作業要點3附件三:95年度財產設備盤點作業實施計劃6附件四:95學年度第二學期下學期不定期重點盤點作業補充說明11附件五:財產物品管理辦法13附件六:電腦設備管理辦法17附件七:財產編列作業流程18附件八:財產增加單19附件九:非消耗物品登記單20附件十:電腦設備升級單21附件十一:財產減損暨報廢品處理作業準則22附件十二:儀器設備使用記錄28附件十三:財產移轉作業流程29附件十四:財物借用單30附件十五:財產盤點作業準則、流程31附件十六:財產報廢作業流程、申請單32附件十七:財產設備報失處理作業準則33

2、附件十八:95年度財產盤點作業報告書34附件十九:95年度第二次重點財產盤點作業報告書37附件二十:中華大學教師研究成果獎勵辦法39附件二十一:中華大學教師出席國際性及大陸地區學術會議補助辦法41附件二十二:中華大學教師出席國內學術會議補助辦法42附件二十三:中華大學教師學術論文編修補助辦法43附件二十四:中華大學專任教師教學績效評鑑辦法44附件二十五:中華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45附件一中 華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90.10.17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94.01.12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臨時會議修正通過95.12.20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

3、正通過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十三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各學院推選非一級主管教師代表一人,其餘由校長遴選專長及資歷等條件符合者。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第四條 本委員會選任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乙次。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設置,以代表全體教職員明瞭校內經費情形為原則,對於審計會計職掌不得抵觸,其職責規定如左:一、關於各項經費收支及營建購置事項,得為對內之查核。二、關於現金出納,得查詢其處理情形。三、關於校產添置、租賃或讓售事項之得當與否得加以審議。四、關於財務上增進效率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事項,得就

4、所見會同主管人員提請校長決定施行。五、根據前項職責,本委員會得商請會計室提供有關之會計報告,以備參考。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校內各單位選派代表列席報告說明。第七條 本委員會得調閱校內帳目表冊案卷,並得實地調查。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季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委員會依執行職責需要,得設置經費稽核工作小組。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業務由秘書室兼辦之。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二中華大學採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總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

5、次總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三次總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一、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參酌政府採購法及本校採購實務需求訂定本作業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三、本要點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

6、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景觀、電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四、本要點所稱之計畫案,指與本校訂有合約,由本校研發處管理,且受校內獎補助款未達計畫總金額半數之各項專案,包括政府機關及民間廠商專案計畫、相關領域內之教育訓練、建教合作與工業服務及辦理學術研討會等,但不

7、包含國科會、教育部之計畫案及各計畫案之校內補助款。五、教育部訓輔獎補助及學校配合款(訓輔專款)依教育部獎補助私立大專校院訓輔工作經費及學校配合款實施要點規定,不得購置任何儀器設備。訓輔活動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委託) 大專校院辦理訓輔活動經費概算編列標準表辦理。未規定者比照本作業要點辦理。六、推廣教育分處、育成中心之採購案比照計畫案方式辦理。七、辦理採購之人員應以維護本校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不得收受廠商任何金錢及物品,若經查有上述之行為者,依本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懲處。八、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

8、之採購決定。九、辦理採購案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核決主管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十、工程採購案依中華大學營繕工程採購作業程序並經核決主管同意後辦理;又財物採購案凡接受教育部補助,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另需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依法受教育部監督。十一、各單位採購行政用文具耗材及事務用品應先會財管組,確認有無庫存。十二、常用物品、數量較大或各單位可通用之物品及一般文具用品均以整批或集中採購為原則,由各單位提出需求並由總務處彙整後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總務處辦理時並應配合預算及考量本校

9、實際收支情形斟酌考慮是否調整。十三、專用、緊急、特殊之物品由各需求單位請購者,均應填具請購單並敍明原因或迫切之理由,經單位主管及核決主管核定後送採購組辦理採購。十四、請購單位應根據需求及核定之預算與項目填寫請購單並應考慮請購、採購流程所需之時程,請購單上必須寫明設備之預算科目金額、項目名稱、規格、數量、用途說明、參考品牌、參考廠商、放置地點及保管人等,並附一家報(估)價單且依本作業要點第七點辦理。如為國外採購、獨家代理、中信局標案或科資中心(圖書資料庫)採購案應於請購單上註明清楚,國外採購者依中華大學國外採購作業流程辦理,獨家代理者並應加附獨家代理證明書及限制性招標申請書。十五、採購案開標、比

10、議價會議應由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非工程類採購案並依照價款多寡按下列方式辦理:(一)請購金額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應公開招標辦理;採限制性招標者,經請購單位簽請核決主管核准者,得由採購組辦理比議價會議。(二)請購金額逾新台幣壹拾萬元至未達壹佰萬元者,以召開比議價會議辦理,由採購組詢取三家(含)以上之報價單後召開會議,並填寫比議價紀錄表。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之限制。(三)請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含)至壹拾萬元(含)之非計畫案者,以比議價方式辦理,由採購組詢取一家(含)以上之報價單後逕行辦理。(四)計畫案之採購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含)至壹拾

11、萬元(含)者,由計畫單位詢取一家(含)以上之報價單後自行辦理,免辦理請購程序,由採購稽核小組不定期抽核之。(五)請購金額未達新台幣壹萬元者,由各單位自行詢價後辦理,免辦理請購程序,由採購稽核小組不定期抽核之。(六)依據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之項目(中信局標案、科資中心圖書資料庫),可免公開開標及比議價程序,仍應由核決主管同意後為之。(七)各單位辦理採購時應同時綜合考量廠商信譽、產品及品質等非價格因素,於相同品質信譽水準下,以價格為採購之依據,如於不同品質信譽條件下,經考量本校實務之需求以品質信譽較主要時應說明需求之原因,經核決主管核定後,以特殊之物品採購之。十六、請購金額在壹佰萬元(含)

12、以上之採購案,其押標金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納,若以現金繳納須於投標截止日前向出納組繳納,繳納憑據應連同投標文件一併裝入標函證件封內,方得參與該項採購案之投標。十七、未得標之廠商,其押標金於開標後當日無息退還;除經本校同意或另有要求延後者外,得標廠商須在十日內與本校簽妥採購合約手續,定期送貨,否則即由本校沒收其押標金,另行採購。十八、請購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上(含)之採購案,或未達壹佰萬元但承辦單位主管認有必要且經核決主管核定之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向出納組繳納履約保證金(金融機構簽發之銀行本票、支票或現金),同時無息領回押標金;待交貨經驗收合格,且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其

13、保固保證金待保固期滿後無息退還之。十九、採公告招標或採購金額壹拾萬元(含)以上者,應參照招標或比議價有關規定及議定事項簽訂契約。二十、合約內容應以開標、比議價紀錄內容為主,應包含品名、品牌、品質、項目、規格、數量、單價、成交總額、交貨(完工)日期、付款辦法、保固及售後服務方式等事項。二十一、採購壹萬元(含)以上物品,需檢附單位驗收單,簽約金額逾伍拾萬元以上者,需辦理校內驗收。其驗收由請購單位主驗,採購組紀錄、總務處財管組會同檢視及登錄財產、會計單位監驗。二十二、採購組代購之物品,各單位驗收時如發現規格、數量、品質與採購規格不符,應盡快通知採購組,採購組應協調廠商限期換補或重製,以符所定規格。在

14、未改善前,不予付款。如因換補或重製而延誤時效,應依合約規定,由承售(製)廠商賠償。二十三、財物採購之驗收記錄需填寫財物驗收單;勞務採購免附驗收紀錄。二十四、未依合約規定者,除事先提出延遲證明,且經請購單位、採購組、總務長、核決主管核准者外,需繳納逾期罰款並列入廠商評量資料。二十五、各採購案經驗收合格後由請購單位辦理核銷。二十六、交清貨品經驗收合格後,依合約規定辦理。二十七、為確保採購之品質及獎勵有誠信之廠商,本校得建立優良廠商之制度。優良廠商由請購、採購、財管等單位所填具之廠商服務品質評量表評分後,報請核決主管核定之;每年至少檢討一次,採購時得優先與優良廠商比議價。二十八、優良廠商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本校認有續約之需要者,該廠商得提出書面申請,經請購單位簽請核決主管評估核准後,始得優先辦理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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