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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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很老的法律问题。自从本 国民法引进了法人概念之后,主体的问题以及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了。 从此,这一非是自然人的人格(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就凸现在大家的眼前。但是,在不短 的时间之后,还是有人对于法人的主体性认识并不太清楚,对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与 法人的关系并不太清楚,甚至是还简单地认为法定代表人就等同于法人。在此问题上,是必 须要弄清楚的。所谓的代表人就是代表了其他的人,而不能说这个代表人代表的是他自己。自己代表自 己是多么的滑稽,表述是多么的不自然。在很多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选择少数的 人来作为代表,这

2、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虽然在这一情况下,有个别人来作为代表人,但 是实际的提起诉讼的主体还是各个的众多的自然人。这里特别要提出几个代表人,只是为了 诉讼上的方便,却并不带来诉讼主体上的改变。这个意义上的代表人不再多说了,因为这不 是该短文说的重点。这里也不说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即负责人。而主要要说的是法人的代表人,即是法定代 表人。法人即是一种组织,这种组织有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其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同一个自然人一般(对于自然人来说,其权利能力是完全的,但其行为能力却不是完全的。在行为能力上,自然人要试具体的情况来定,要看其意志能力。这点上自然人与法人有所不 同),但是其不是自然人,而

3、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并且区别于其他组织。从这个意 义上来说,组织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人组织,另外一种是其他组织(法律上的习惯表述, 但这一表述也许不太准确,只能说这样的表述是一种方便的表述)也即是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由具体的人构成,还有其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着一定的活动。法人是一个特别 的组织,其与自然人完全不同,没有血肉,没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但是,从社会学上来 说,其是有生命的(所谓的社会性生命),时时运动着,与其他主体建立和调整着各种的法 律关系等等。正是由于法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于是需要有自然人来具体实施其主张,实现其意 志和利益。在这众多的法人意志实施者中,最重要的是其法

4、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 的法律规定的代表其意志的自然人,由此定义即可见这一实施者的重要性,也可见这一实施 者的法定性。在很多时候,这个法人意志的代表人,其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这是法人运转的内在规律的需要,也是法律所作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就 是法人的意志。正是因为法人意志和法定代表人意志上很大程度的共通性、关联性,有时还无法作出更 清楚的区分,于是,就会产生一种印象,即是法定代表人就是法人,甚至还认为法定代表人 等同于法人。这一认识不是不存在,细细分析,这一认识在不少人的心中是多少有的。虽然 一定程度上来说,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即是法人的意志,但是,法定

5、代表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 人。要明白,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组织。而法定代表人因其不同的身份,却是具有两 种主体资格的,其一是作为法人的代表人上的组织性,其二是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性。于是 区分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关键就在这里。要弄清法定代表人是否等同于法人,就要从该人的组织性和个体性上分别作出分析。可 以明确的是,当法定代表人是作为组织的代表人表达意志的时候,该人的行为就是组织的行 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由组织承受。当法定代表人是作为其个人表达个人的意志的时候 个人的行为就只能是个人的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就由个人承受。于是,辩证来看,区分具体情况来看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是否意志合一的问题。通过以上

6、 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的时候其行为等同于法人行为。法定代表人 不代表组织的时候其行为不能等同于法人行为,而只是其个人的行为。回到最早提出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法人。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简介太平洋油气有限公司属于新加坡金鹰集团,是一家独立的能源开发公司,业 务涉及整个能源供应产业链,从上游的勘探、开发、生产直至中下游各领域的应 用。太平洋油气致力于开发和投资能源供应链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源共享和创 造价值。这些项目包括:上游的开发和投资以取得回报及向下游项目提供能源 LNG液化厂 LNG 接收站及气化设施 天然气输送管网 大规模高效率燃气发电厂以提供清洁和具有竞争力的电

7、能鉴于天然气和 LNG 在能源市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太平洋油气把目标集中于 亚洲和太平洋国家的天然气项目。在上游领域,太平洋油气致力于印度尼西亚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在南苏 门答腊省的 Jambi-Merang 开发区块有 25%的所有权,在北苏门答腊省太平洋油 气拥有印尼亚齐 Perlak 油气田 100%的股权和印尼北苏门答腊 Kisaran 油气田 100%的股权。在下游市场,太平洋油气主要致力于 LNG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和 LNG 接收站。太平洋油气的独资子公司东亚电力(厦门)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厦门东部燃气 电厂,是中国第一个由外商独资建设、拥有并运营的 LNG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

8、厂。电厂总装机容量为四台390兆瓦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4x390MW)。2009 年5月一号机组已经投产。 2010年6月二号机组也已经投产。江苏LNG接收站,位于江苏南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 油气及江苏国信集团共同投资开发。这是中石油首个与外商合资建设的LNG接收 站,也是继广东大鹏LNG项目之后,中国第二个拥有外资股权的LNG项目。项目 预计2011年6月投产。江苏如东燃气电厂由太平洋油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国信集团共同投资开发,是江苏LNG接收站 工程的重要配套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 60亿元,建设规模为 4台 390兆瓦燃气 蒸汽联合循环机组(4X39

9、0MW)。2005年4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开展前期 工作(路条),目前我司正在同江苏省政府一起合作,共同推动项目发展。江苏无锡燃气电厂由太平洋油气、江苏国信集团及无锡市政集团共同投资开 发,一期工程总投资 60亿元,建设规模为 4台 390兆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 组(4X390MW)。2010年12月,我司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目前,项目在初步可性行研究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已 于2010 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4

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6 日施行。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 201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 年 1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4 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 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 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 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

11、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 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 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 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 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 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 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

12、应当判 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 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 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 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 经公司发

13、起人催缴 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 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 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 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

14、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 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 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 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 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

15、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 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 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 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

16、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 、(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 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 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 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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