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医院(西宁市中西医康养中心)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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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报批稿)项目名称: 西宁市中医院 (西宁市中西医康养中心 ) 建设单位 (盖章) : 西宁市中医院 编制日期: 2022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西宁市中医院 (西宁市中西医康养中心)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青海 省 西宁 市 城西 区 富兴路 10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01 度 42 分 6.49 秒,北纬 (36 度 38 分 11. 18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11综合医院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 卫生” 中 108 条“ 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 (所、站) 8432;妇幼保

2、健院 (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 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 疗卫生服务 842”中“其他 (住院床位 20 张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 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 (万元)159.78环保投资(万元)45环保投资占比 (%)28. 16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 否是:用地 (用海)面积 (m2 )1534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2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3、符合性分析根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宁规地字2015第027号) ,本项目的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卫生医疗、社会福利设施。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经查,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七项“卫生健康”中的第 5 条“医疗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 ,故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2.选址合理性分析(1) 本项目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根据本项目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宁规地字 2015 第 027 号) ,本项目的用地 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卫生医疗、社会福利设施。 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

4、景名 胜区等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不敏感,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2) 项目南侧为凤凰山路,东侧为富兴路,项目选址交通 方便、地势平坦开阔、场地地质稳定、无不良地质灾害现象、周 围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 染源,场地市政设施齐备,供电、供排水、配电等条件良好。(3) 根据工程分析确定的污染物源强,并结合大气环境、 水环境、声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城 西疾控、彭家寨卫生院、海湖新区综合安置小区等周边敏感目标 影响较小,对区域环境空气、水环境、声环境影响较小。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根据西宁市

5、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及3准入清单的通知中城西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城 西区共划定了 3 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1 个,为城西区生态空间水源涵养重要区;重点管控单元 1 个,为 城西区城镇空间;一般管控单元 1 个,为城西区一般管控单元。本项目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 10 号,属城西区城镇空间, 即本项目属于西宁市分区管控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ZH63010420001 ,代码:ZD398 ,其符合性对比分析 见表 1。表 1 与西宁市城西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青海省西宁市全市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禁止在沿江 1

6、 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 园区,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项 目。沿江 1 公里范围内现有化工企业限时搬迁,或进入合规园区。本项目不涉 及以上行为。符合2.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在珍贵 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 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 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区内现 有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符合3.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 农作物。禁止过度放牧。禁止新建土地 资源高消耗产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 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开采零星

7、矿产资源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区内现有不符合布局要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符合4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对已造成的污 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4. 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 开垦草原等投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 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 耗产业。禁止新建纺织印染、制革、造 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 污染或大气污染较重的项目。区内现有 不符合布局要求的,限期退出或关停, 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5.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 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和水土流失的 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 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禁止 采集、收

8、购、出售草原上的国家一级保 护野生植物。禁止在草原上非法捕杀、 买卖和运输草原上的鹰、雕、隼、豹、 狼、狐貍、鼬等草原鼠虫害天敌。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 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深度贫 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 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 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 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施 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符合符合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5难以避让水久基本农田的,按照自然 资源部关

9、于做好占用水久基本农田重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 (自然资规 20183 号)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 1 号) 等要求 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 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 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 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 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 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 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 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 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 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不得对耕作层 造成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 桉树

10、、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 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 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 行业企业。 6.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 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禁止向草原 及其水域弃置、堆放固体废物和排放倾符合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6倒有毒有害的污染物。禁止向农用地排 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淸淤底泥、尾矿、矿渣等。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城镇空间管控要求1.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 当按照规刬和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 区。

11、2.执行西宁市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第五条 关于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要求。 (相 比于 2017 年,在 2020 年、2025 年、2035 年西宁市 SO2 的削减比例应不低于 6.3%、9.5% 、12.6%,NOx 的削减比例应 不低于 4.5% 、7.8% 、11% ,颗粒物的削 减比例应不低于 9% 、17. 1% 、30.4%)3.执行西宁市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第十五 条关于河湟地区污染物排放管控的准入 要求。 (在东部城巿群新建火电、钢铁、 水泥、有色、化工等项目,其大气污染 物排放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清洁生产 水平应达到一级标准,新建涉水项目, 经处理后的工业企业废水未纳入城市排 水管

12、网直接排入准水水体的,其水污染 排放应达到行业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的一级标准。经处理后的工业企业废水 排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其出符合性符合基本符合符合本项目情况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本 项 目 为迁 建项目,迁建 后 大 气 污 染 物排放增量 较小,对全市 大 气 污 染 物 总量控制影响不大。本 项 目 不 涉 及以上行为。7水水质应满足该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 厂的设计进水标准;工业园区集中污水 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要求。经处理后的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 其水污染排放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 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

13、15) 要 求,特征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行业或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城镇污 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迏刭城镇污水 处理门污染物排放标准 级 A 标准要求。)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切使用燃煤 (油) 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本 项 目 不 涉及以上行为。符合5.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 建设用地零増长。本 项 目 未 新 增 建 设 用 地指标。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生 态环境管控要求及准入清单的通知中城西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的相关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事项符合性分析如下: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符性本项目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本项目不在集中式 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区内,满足生态 保护红线要求。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本项目位于西宁市城西区富兴路,本次环评引用2020 年青8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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