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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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 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 16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 46 号 )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一、防治目标到 2020 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 构(包括慢性病防治机构、结核病防治所,下同)、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 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 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进一步减 少肺结核发病和死

2、亡人数,全市肺结核病发率下降到 58/10 万以下。(一)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 95%。(二)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 85%以上。(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 90以上。(四)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 95% 以上。(五)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 50%以上。(六)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 95%以上。(七)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 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 90%以上。 1 (八)市结核病防治所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 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

3、能力。各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 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九)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 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 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 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二、防治措施(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结核病防治所(未有结防所的, 由慢病站承担)为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 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 疗和防护条件。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 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

4、生 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 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继续开展结核病分级诊疗 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综合防治新模式。 鼓励各市(区)大胆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疗和健 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 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结核病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 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65 岁以 2 上老年人、糖

5、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 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 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 体检项目。疫情高发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要按规 定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的发现力度。各市(区) 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属地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 养检测,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 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 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6、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 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 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 叉感染。有条件的定点结核病医疗机构可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 疗,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要 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结 核病防治所(慢病站)为儿童结核病防治机构, 对传染性肺结核患 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 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

7、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 3 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 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 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 范围。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病种支付范围。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 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 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 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

8、织特别是慈 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 救助。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工作。(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 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 规体检项目。完善学校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 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 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 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做好 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 衔

9、接。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 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 介治疗工作。 4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 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 格合理、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过省政府招标 采购平台公开招标。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 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 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医联体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 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 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 反

10、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 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 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 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结 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 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 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九)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结核 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社会广泛 动员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 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

11、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 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 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 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5 (十)加强科学研究与合作。 共同推进结核病生物样本资源库 及生物遗传大数据库建设。加强结核病快速检测试剂盒、新型微生 物、分子及免疫检测自动化设备等的研发和产业化。 推动基础研究 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结核病防治提供有力 的技术支撑。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各地切实加强对结核病 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

12、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适合 本地区“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和每年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 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 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 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 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保证规划 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确保 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 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

13、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 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要落实相关 工作经费,加强市和各市(区)两级建设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 测实验室,使其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要积极申请、 6 争取国内和国际赠款,广泛发动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 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三)落实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级卫生计生、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 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 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 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 药品的种类。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协调对贫困 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四)加强监督执法,严格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定期或 不定期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造 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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