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央大学学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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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國立中央大學學則教育部85年08月24日台(85)高(二)字第85517010號函教育部85年09月30日台(85)高(二)字第85083374號函教育部86年07月15日台(86)高(二)字第86078512號函教育部87年06月12日台(87)高(二)字第870590號函教育部87年10月02日台(87)高(二)字第87110853號函教育部88年05月01日台(88)高(二)字第88042542號函教育部88年09月15日台(88)高(二)字第88092643號函教育部88年11月26日台(88)高(二)字第88147312號函教育部89年06月27日台(89)高(二)字第89075

2、353號函教育部90年06月22日台(90)高(二)字第90087132號函教育部90年07月24日台(90)高(二)字第90105167號函教育部90年11月16日台(90)高(二)字第90161627號函教育部91年03月04日台(91)高(二)字第91028232號函教育部91年05月03日台(91)高(二)字第91059428號函教育部91年12月20日台(91)高(二)字第91195483號函教育部92年01月27日台(91)高(二)字第920011491號函總 則第 一 條 本校為便於處理學生入學、休學、復學、退學、轉學、轉系、修讀輔系或雙主修、成績考查及畢業等有關學生學籍事宜,特

3、依據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等規定並參照實際需要訂定本學則。第 二 篇 各學系學士班第 一 章 入 學第 二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各學系一年級新生及酌量情形招收二、三年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第 三 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外國學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 四 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依規定不得招收轉學生。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大學辦

4、理轉學招生審核作業要點擬定招生簡章辦理之。轉學招生依本校轉學生招生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第 五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第 六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三、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四、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五、錄取後應徵服役者。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得暫緩入學。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

5、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入學。轉學生及申請入學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第 七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須填繳體檢表、學籍表及調查表等表件。學籍記載表記載學生之學籍資料,由學校永久保存。學生之姓名(含字形)及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第 二 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 八 條 本校學生每學期始業時應繳各費,於每學期註冊前公佈之。第 九 條 學期始業,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費用,逾期未繳費者,除具函經核准緩期註冊或請准休學者外,即令退學。延緩註冊至開學後兩星期為限。第 十 條 學生選

6、課須依照各系規定科目表,於每學期公告之選課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並須經導師及系主任之核准。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所修衝堂之科目一律予以註銷。第 十一 條 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及第三學年每學期至少十六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修足學期應修最低學分數,經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得酌減應修學分數,違者應令退學。第 十二 條 學生修習暑期課程,依本校暑期開班實施細則辦理。修習他校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前開施行細則及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 三 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第 十三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修業期限均為四年,所修學分總

7、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大一、大二、大三體育及大一勞動服務為必修課程,不計學分;軍訓(護理)與大四體育為選修課程,授課二小時一學分,但不併計畢業學分。第 十三 條之一學生在修業年限內不能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修讀學程、輔系、雙主修學生之延長修業期限,依其辦法之規定辦理。第 十四 條 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三年,至少修滿八十二學分;轉學生轉入三年級者,在本校修業期限為二年,至少修滿五十學分;轉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 十五 條 本校課程按學分計算,凡每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每學期三十六

8、小時至七十二小時為一學分。第 十六 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核得以下列各種方式行之:一、日常考查:由各教師隨時舉行之。二、臨時考試: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三、期中考試:由教師於每學期中間舉行之。四、學期考試: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五、學期報告:由教師視需要指定之。第 十七 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學業(包括實習)、操行二種。各種成績核計採百分計分法,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並分為下列六等: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丁等:五十分以上,不滿六十分者。戊等:不滿五十分。第 十八 條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

9、算方法如下:一、以修習科目之學分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成績積分。二、該學期所修習科目學分之總和為修習學分總數。三、各修習科目成績積分之總和為成績積分總數。四、以修習學分總數除成績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暑修科目之學分及成績不併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學期修習學分數,但併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內計算。重覆修習課號且科目名稱相同已及格之科目,均不列入畢業學分及畢業成績內計算。凡全學年之科目,僅選一學期者,己及格之學分不得抵充最低畢業學分數。第 十九 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交入教務處後,不得更改。但如屬教師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者,該科教師應於開學後二

10、週內會同開課單位主管以書面提出後,由教務長召集教務會議決定之。第 二十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第二十一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第二十二條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二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除規定必修之體育外,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學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限制。第二十四條

11、 軍訓(護理)與大四體育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學分數內核計。第二十五條 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二十六條 凡一科目內容分為講授及實驗或實習二種者,得各分設為一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重病或親喪事故不能參加學期考試者,必須提出證明向學生事務處請假,並須經教務長之核准,方得補考。第二十八條 學生於考試時如有作弊行為,一經查出,除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記過、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入學考試舞弊,情節重大經招生委員會查證屬實者,取銷

12、錄取資格,入學後始被發現者開除學籍。本校學生協助他人考試作弊者,提請學務處依校規處理。第 四 章請假、缺席、扣分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事前須向學生事務處請假,其因病請假逾三日者,須經校醫或公立醫院之證明。第 三十 條 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缺課者,以曠課論。凡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五小時論,一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應令退學。第三十一條 學生凡一學期中某科目請假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該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第 五 章輔系、雙主修、轉系、專業學程第三十二條 各學系學生申請修讀輔系,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輔系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第三十三

13、條 各學系學生申請修讀雙主修,依本校各學系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第三十四條 各學系學生申請修讀專業學程,依本校修習專業學程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第三十五條 各學系學生申請轉系,依本校學生轉系所辦法之規定辦理。其辦法另訂之,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第三十六條 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轉系學生應修補科目,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之。第三十七條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級,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第 六 章 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第三十八條 學生如因重病(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書)或重要事故(附相關

14、證明),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得向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手續應於校曆明訂之學期考試前辦妥。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一、學期中請假逾三分之一者。二、患病經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證明六週內難於痊癒者。第 四十 條 學生每次得申請休學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等原因需再申請休學者,得酌予延長休學一年,但在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需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休學期滿檢送退伍令申請復學(服役期限不列入休學年限併計),期滿不復學者,以退學論。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復學,應經系所同意,並經由教務長核准,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之學系及相銜接年級肄業。休

15、學時,學期未結束者,復學時不得申請補考,並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第四十二條 學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者,應予退學: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三、學業成績不及格,有本學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情形者。四、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五、逾期未註冊,亦未於規定期間請准休學者。六、修業期滿,經延長修業期限仍無法修滿主系規定科目與學分者。七、自動申請退學者。八、事前未經本校學系同意,同時具有雙重學籍者。九、其他依本學則及本校其他規章應予退學者。第四十三條 學生請求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之核准,始可發給轉學證明書。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不得已事故申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並經教務長核准。第四十五條 申請轉學、退學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具有成績,得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或經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第四十六條 學生所繳學經歷證件,如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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