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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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探讨黎 宏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1 考虑到国外将我国的“单位犯罪”通称“法人犯罪”,因此,本文将“单位”与“法人”在同一意义上使 用。2 何秉松主编:单位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34 页。 林荫茂:“单位犯罪理念与实践的冲突”,载政治与法律2006 年第21期,第39 页。4 中国刑法第 332 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 陈鹏展:单位犯罪司法

2、实务问题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第 127 页。【内容摘要】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在于,看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违 法行为到底是单位自身的意思还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意思的体现。只有属于单位意思体 现的场合,才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在认定单位意思时,原则上,必须依据单位属于拟制 人格主体的基本原理,将作为单位代表机构即单位领导的自然人的意思视为单位本身的意 思;但是,在单位领导的意思完全背离单位的基本宗旨和目的,违反单位的相关制度等时, 则不能如此考虑,而只能看作为单位领导自然人的意思。而且,在认定单位意思时,不能仅 只考虑单位领导的自然人意思,还必须参考单位自身的特征如结

3、构、政策、措施、习惯等。【关键词】单位意思 自然人意思 单位领导 单位特征一 问题意识与德国、日本尚在为法人或者单位1是不是具有犯罪能力而争论不休的情形不同,在中 国,处罚法人即单位犯罪早已成为现实。1997 年修订的中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并且在刑法第31 条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单位犯罪的场合,采用“两罚制”。只是,在单位犯 罪的处理上,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众所周知,单位是由众

4、多的自然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思想或意思,是通过作为其构 成要素的自然人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形成的,它的行为也是通过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以业 务活动的形式实施的。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单位的构成要素, 他的思想和行为是单位的现实组成部分,从属并服从于单位的整体意思;另一方面,他又是 具有自己独立人格和思想的个体,他完全可以作为区别于单位并独立于单位的社会关系主 体,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单位成员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其在单位犯罪活动中,他的行为, 既可能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可能是他本人意思的体现。因此,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中, 首先必须考虑,作为单位业务活动而表现出来的单位成

5、员的行为,到底是自然人意思的体现 还是单位意思的体现。2否则,便难以认定单位犯罪。不仅如此,在我国,和自然人犯罪相 比,某些单位犯罪的场合,其入罪的标准比较高,一般为自然人犯罪数额的3 到5倍;对其 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也比较轻,如按照刑法第390 条和第 393 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行贿罪的场 合,最高判处无期徒刑,但单位犯本罪的,对自然人最高则只能判处 5 年的有期徒刑。因此, 刑事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已经成为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思路。3因此,分清单位犯罪和单 位中的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不仅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实 践价值。本文认为,在判断单位业务活动中自然人的行为到底是

6、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本人的行为 时,最为关键的是看该行为所体现的是单位意思还是自然人本人的意思。在属于前者的场合, 可以说是单位犯罪的体现;相反地,在属于后者的场合,可以说是自然人犯罪。以下,在评 析我国目前的若干学说之后,就上述观点,阐述自己的理由。二 现有学说的评析尽管在理论上“单位犯罪”就是单位自身的犯罪的说法已经约定俗成,但单位不是和 自然人一样的有血有肉、可以独立思想和行动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形成其意思,并通过 自然人的行动将该意思转化为现实,因此,单位犯罪是通过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的所作所为 体现出来的,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只是,单位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既可能是自己意 思的体现,

7、也可能是单位意思的体现,对此该如何区分呢?关于这一问题,在我国,主要有 以下两种见解:1“单位名义”和“违法所得去向”并重说这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见解。1999年6月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 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001年 1月 21日中国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 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前后两个规定如出一辙,均明确表示,在区分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时候,关键看是不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8、并且“犯罪所得是 不是归单位所有”。否则,就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只能是自然人犯罪。但是,上述标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单位犯罪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纵 然有些犯罪存在违法所得,如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规定的单位犯 罪,均有违法所得,存在“违法所得的去向”问题,但是,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 中,很多处罚单位的犯罪当中,就完全可能存在没有犯罪所得的情形。如单位犯刑法第325 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赠送珍贵文物罪,就是适例;同时,单位犯刑法第 332 条所规定的妨 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的场合,也多半与违法所得没有什么关系。第二,即便是

9、就存在违法所得的单位犯罪而言,也不能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作 为判断其前面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依据。事实上,单位中的自然人,出于某种个人目 的或者动机,假单位之名而实施犯罪,事后将该违法所得慷慨地捐赠给单位的情形,不是不 可能存在的。而且,正如盗窃罪犯将所盗财物送给第三人的场合也构成盗窃罪一样,犯罪所 得的去向只是财产犯罪既遂之后处理赃物的一种方式,其对前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 成何种犯罪,不会有什么影响。特别是在单位实施受贿等行为之后,违法所得去向不明的场 合,绝对不能以违法所得去向不明为由而否定该受贿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第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没有以单位名

10、义实施的场合 也不少。此种场合,依照上述意见,就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但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实践中, 以单位名义实施单位犯罪是大多数单位犯罪的共同表现,但并不是所有单位犯罪的表现,很 多单位犯罪是秘密进行的,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场合,即便是单位组织实施的, 但绝对不会有单位明目张胆地将自己的名字公知于众;还存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实施犯罪、 以虚假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自然人名义实施犯罪等情形。特别是在一些单位犯罪中没有相 对人,这时候,单位就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表明该行为是某某单位的行为。52“为了单位利益”和“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并重说1997年 3月 1日印发的刑法(修改草案)第3

11、1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 罪,是单位犯罪。据此,长期以来,一种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 社会的行为。6这种理解对司法实践也有很大的影响。审判实务当中,很多判例也是这样认 定的。如在“麻某某单位行贿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身为车队队长,负责车队的 各项管理工作,缴纳养路费是其的工作职责,麻某某为少缴养路费而向闫某某行贿,其主观 上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是为其自然人谋利,体现的是单位的意思,应认定为

12、单位行 贿。7这里,被告人的“车队队长”的身份和“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成为认 定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关键。相反地,在“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认 为,作为本单位采购部采购员的于某某尽管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动机,本人也未取得犯罪 所得,但由于其为业务活动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事先未征得自己所在单位董事会 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得到单位的认可,其行为是在单位不知悉事实真相的情 况下所为的,于某某的行为不能够代表单位的意思,所以,其行为是自然人行为,应认定为 自然人犯罪。8本案中,于某某的行为尽管出于“为了单位利益”的动机,但由于不是“单 位决策机关或者负责

13、人决定”的,因此,没有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说,将“为了单位利益”和“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决定”并重,将其作为判 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标准,是有其妥当的一面的。如前所述,作为单位组成人员 的自然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单位的一分子又是独立的自然人,单位领导也不例外。这 种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单位中的自然人的行为,既有可能是单位意思的体现,也有可能是 自然人本人意思的体现。这种情况下,以行为动机即是为了谁的利益为标准,判断该行为到 底是单位意思的体现还是单位成员的自然人意思的体现,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同时,将单位 领导的意思作为单位自身的意思,也是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调查显示,单位意思经

14、过股东 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形成的极少,大多是以单位中具有一定身份的自然人的意思为单位 意思。侯国云等: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77 页;何泽宏:单位犯罪 研究,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1 期,第51页;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 第 103 页。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 )宣刑初字第 123 号。 参见张文玲、华肖:“于某某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 年第4 期,第85 页。 单位犯罪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调查”,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4卷,第

15、288 页。10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群众出版社 1997 年版,第36页。11单位犯罪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调查”,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4卷,第288 页。12 以上内容,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9)黄刑初字第328 号13 以上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刑初字第227 号14 本案例转引自单位犯罪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调查”,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 4 卷,第 288 页。15 本案例转引自单位犯罪课题组:“上海法院系统审理单位犯罪情况调查”,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 4 卷,第 288 页。16 以下内容,参见:Sean

16、 Bajkowski and Kimberly R. Thompson.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American Criminal LRev.,1997,34: 452-453。17 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292 页。美詹姆斯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92页。但是,上述见解也存在可商榷之处。 首先,“为了单位利益”能否作为区分自然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标准,值得怀疑。因 为,“为了单位利益”是一种行为动机,而动机作为行为人实施具体行为的原因,深藏于行 为人的内心,比较隐蔽和抽象,难以准确认定,只能依据行为人的口供来判断,因此,以动 机作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难以操作。如在某企业负责人新官上 任之后,为了显示自己的魄力和能力,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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