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如何判定委托理财收益归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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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如何判定委托理财收益归属案件背景自然人甲将1000万元交给乙证券公司经营,收取12%的利息,两年未申报纳税。经查实,2011年初乙证券公司高管王某称可利用消息帮助甲资金翻番,甲与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以300万元作为保证金筹得甲的1000万元,共同汇入王某提供的股票账户内,专用于王某买卖股票,期限为三年,自甲将1000万元汇入王某股票账户时,即视为实际交付;甲收取12%利息,即120万元作为收益;王某应确保股票账户当年市值不低于1120万元,否则甲可以强行平仓;以后每年初超过账户应保有市值为上年利息和

2、本金的和,按此比例类推,王某可独自买卖,密码双方共同持有,甲对股票账户享有监督知情权。协议签订后,至案发,甲未申报纳税。当事人观点甲认为:将其资金连同提供的股票账户委托给王某管理,并由王某从事股票交易以获取收益,双方成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取得的收益来自股票运作价差收益分配,属于委托理财个人合伙炒股的价差收入,不征税。税法认定的法律关系:依据协议,王某筹得甲的1000万元,不论股票盈亏,甲仅向王某收取12%的固定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

3、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对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该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应在支付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同法认定的法律关系:税务事项不是单纯的、孤立的,涉及税收的法律关系,离不开民商法律关系。由于本案借款用途特定为买卖股票,为实现甲对出借款的监督知情权,接收借款的股票账户由王某提供,并甲也持有该股票账户密码,王某对此也认可,因此,甲按照协议约定将1000万元汇入股票账户应视为其已完成借款交付行为,双方借款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贷款人到期向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贷款人按照约定将货币借给借款人支配,借款人到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作为使用借款的对价,贷款人只收取固定收益并不直接参与借款人的经营与管理,对其经营损失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是一种借贷关系。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中损失赔偿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要求赔偿,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要求赔偿。委托中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从事理财事务,管理委托人的资金,受托人从事理财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仅收取理财报酬而对于约定范围内产生的亏损并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利用甲某提供的资金独自操作股票,在约定期限内发生的亏损由王某自己承担,王某独自享有股票的盈利,双方也不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认定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后,未设立合伙企业,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

6、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由此可见,在具体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要掌握以下条件: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及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伙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其中最关键的在于是否存在共同出资、盈余共享、风险共担的情况。本案例中,由王某独自操作账户买卖股票,虽然甲某也知晓账户密码并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但其在约定

7、的借款期限内及强制平仓条件未成就时并不参与选股、买卖操作及股票盈利分配,而是仅仅收取12%的固定利息作为其收益,因此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综合上述分析,王某与甲某之间为特定用途条件的借贷关系,甲某将借款汇入指定股票账户内,避免了该资金被挪作他用并由王某专用于股票买卖,符合双方对借款用途的特殊约定,保障了资金的安全;由于双方约定该借款专用于股票买卖,因此王某对该借款的使用、处分权在借款期限内体现在利用该借款实现股票的买进与卖出的自主性,而并非一般意义上对使用权、处分权的理解;另外双方共同持有账户密码也符合有关甲某对账户的监督知情权的约定,并未影响到王某在借款期限内对借款的使用权。经过上述事实

8、依据和现行法律相融合分析得知,王某借得甲资金用于炒股经营项目,并取得收益,从炒股得到收益,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甲;如同一般供货关系中,王某借得甲资金用经商、开公司从事商品生产经营项目,取得收益,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甲,如出一辙。不存在对法律做扩大性解释,有理有据。因此,以上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不是炒股价差收益而是利息收入,甲某应就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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