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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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学习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1号令)会计实务,会计实操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借这股东风,张伟将21号令再重新梳理一遍,任他条款千千万,我只取“能用的上的”一瓢饮!问题1:税务稽查局1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之内缴纳,企业彷徨中,还在想着和税务局再交涉交涉,结果20号被强制执行。企业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啊?这可是个大事情,因为你懂得,如果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表明连诉讼权也一并丧失了啊!回答:很不幸,这种情形您失去了复议权,按照现行征管法,连诉讼权也丧失了,即使您再冤枉,也无法启动救济程序啦!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已经明确表示,强制执行

2、的案件,由于纳税人未按照时限缴税,不具备复议资格。您可能说,97年的文件太老了!来个新的,21号令第33条规定,企业只有按照规定税额、期限缴纳税款才有复议权,注意:这里有“期限”!问题2: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局检查我,要求我补税100万元,我可委屈了,告你去,咱去行政复议,可是该到南京市局复议呢,还是到省局复议啊?我真的想到省局复议去,省局相对超脱些吧?回答:哥们儿,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三个字:“不一定”!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南京市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这个案件还没有惊动南京市局的那帮大爷们,答案是到南京市局去复议,记住:找南京市局法规处!第二种情况:如果该案件已经经过南京市局重大案件

3、审理委员会审理了,找省局复议去,投名状交给省局法规处!因为重大案件审理时,就是南京市局法规处那帮家伙们审理的,您现在再找他们复议,那不是羊入虎口么!所以复议规则29条告诉你,经过重大案件审理的案件,找其上级税务机关。哥们儿,看到这,您自作聪明的说,我知道,看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印章,大局审理的,一定盖着大局章,稽查局审理的盖着稽查局章!您又错了!根据总局34号令规定34条规定,即使大局审理的案件,也要求加盖稽查局印章!于是,您又说,税务处理决定书下面有税务局注明的复议机关啊!您说对了,但是大局审理案件,由于加盖稽查局印章,税务局不愿意让您去省局复议,很有可能将复议机关写成市局,而不是省局。您终于明

4、白了,关键是搞清楚,到底是不是经过了市局重大案件审理程序,这一点儿,处理决定书是不会写的,如何能知道啊?问呗!问题3:南京市地税局根据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不允许我们公司“红线外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我怒发冲冠,告他去!可是南京局说,你告也没有用,我们是根据省局的文件执行文件啊。原来根子在“红头文件”!能不能向省局复议的同时,要求附带审查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回答:第一句话是,允许附带审查非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二句话是,允许附带审查也没有用!苏地税规【2012】1号文件是人家省地税局自己制定的,你要求自己审查自己,那不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么!那能不能到法院去告红头文件啊!20

5、15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规定,您告南京局的同时,也可以要求附带审查“红头文件”!这叫做:“诉讼跟着复议学”,明年,人民法院见!或许法院也会判我败诉,总比要求“人家自己审查自己”强些吧!问题4:税务局12月1日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2月15日之前缴纳税款,我12月10日缴纳了税款,根据规定60日之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到底从12月1号、12月10日,还是12月15日开始计算60天期限呢?回答:哥们儿,根据21号令第33条规定,是在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得到确认之日,开始计算60天期限,也就是说从12月10日,记住了,别晚了!问题5:南京市国税稽查局对我单位的问题定性为偷税

6、,要求补税100万元,偷税罚款50万元,我想申请复议,却没有钱缴税!难道是:衙门口,八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回答:恭喜你,答对了!目前的规定,正是如此,新征管法讨论稿,据说要改变,不过目前仍然是,没钱别想复议!不过,哥们儿,别着急,这个规定只是浮云!您别复议税款问题,直接复议偷税罚款问题,就会绕过不交税,不能复议的规定。复议机关会不会只审查,偷税和罚款之前的逻辑关系,例如:是否超比例啊!而不审查偷税本身呢?您放心,根据笔者的经验,绝对不可能,法规处谨慎起见,绝对会连税款本身一起审查的。什么,什么?不交税,也不想复议,就想到法院告他去。方法相同,如法炮制!结语:学习财务会计,要注意两个不良,一个是“营养不良”,没有一定的文史基础,没有科学理论上的准备,没有第一手资料的收集,搞出来的东西,不是面黄肌瘦,就是畸形发展;二是“消化不良”,对于书本知识,无论古人今人或某个权威的学说,要深入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叶,浅尝辄止。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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