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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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对企业破产认识上存在误区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度影响和制约着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地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破产就是逃债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对此,一些

2、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对企业复苏重振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有的甚至在向政府请求破产的书面报告中,直接表明破产理由就是因为法院要强制执行等。这种借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政消极行为。2、破产就是甩包袱企业经营亏损,必然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医保、社保金被拖欠,职工生活难以保障,再就业困难,直接引发职工上访等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束手无策,于是申请企业破产,通过破产来“甩包袱”。破产固能可以甩掉上述包袱,但抱着“甩包袱”的目的和心态来破产,就背离了破产制度设立的积极意

3、义。从另一个方面说,为甩包袱而破产,导致企业破产实施速度太快,在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又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较短的时间内把大量失业人员推向劳动力市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结果是企业和部门甩了“小包袱”,而政府和社会却背上了“大包袱”。3、为破而破、一破了之破产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企业经营不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的体现,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证明,直接表明经济资源配置不当,应当予以重新安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既是企业的终结,又是经济资源得以重生的开始,是经济摆脱困境,再造辉煌的一个转机,具有积极意义。企业破产制度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具有迅速盘活

4、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结构的经济功能,而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此认识不够,他们在受“破产逃债”和“甩包袱”思想的支配下,忽视企业破产制度的应有的价值功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破”字上,认为破一个了一个,没有把企业破产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从而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4、轻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

5、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为了安置职工,一些部门或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有的甚至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处理和分配要求等。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依法、公平受偿的基本精神。破产企业的职工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解决职工问题,必须有一个原则和前提,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另外还有一个责任定位问题。企业破产后,企业自身不能也无力解决职工问题,债权人也没责任和义务,职工安置的责任随着企业破产的宣告而直接转移到了政府部门。(二)政府行为色彩浓厚

6、,破产规范化程度不高目前,企业破产中的政府行为普遍明显,且色彩浓厚。其一,由于企业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工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极不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客观地也是自然地使企业破产成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其二,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均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可行性考虑。但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产权联结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独立法人,但政府的意志以及一些既定的政府行为目标,往往就亏损企业的存在与消灭、破产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范围与数额

7、等作出事先设定与安排,并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择,也不注重法律的规定,忽视了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也使一些并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或有复苏可能的企业被政府出于功利目的和树立典型的意念,强行宣告破产。其三,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企业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却往往出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政府空盘子”的非正常破产的现象,这种行政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破产行政化的作法和问题,导致破产行为的法律坐标观念不强,规范化程度

8、不高。(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不畅通1、没有建立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当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后,一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职工安置机构,但由于工作人员临时抽调,机构临时组成,加上抽调的人员对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不熟,工作经验不足,现有的职工安置机构还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安置工作的职能。这种临时性、不规范的安置机制,影响了安置的效能。2、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在重职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在企业破产就是要安置职工、解决好职工问题的片面认识下,加之对企业破产法和职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不能正确划分破产企业职工

9、的安置职责,常常将一些本属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转嫁给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职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使人民法院处于尴尬地位,也造成清算受阻,审判工作被动。3、没有职工安置预案或预案操作性不强。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事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破产清算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破产工作不会受到职工安置的困扰,从而得以顺利进行。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时,有的没有预案,有的由于对企业破产、安置职工将遇到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定的职工安置预案一般比较简单、粗略,操作性不强。随着破产进程的推进,一些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为了确

10、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法院和清算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协助政府解决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增加了破产清算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4、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现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采取“一厂一策”的渠道解决,即那家企业破产,便使用那家企业的政府财政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来安置职工。这就必然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多的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少的破产企业,则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少。从而导致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的不平衡,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企业安置经费充足的,则安置费用标准就高,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则安置职工费

11、用的标准就低,而一些职工人数较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即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四)部门利益比较突出目前,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资金一般是由企业主管部门支配,且该笔资金的数额比较巨大。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主管部门以安置职工的名义,利用支配安置资金和安置职工的职权,积极为本部门谋取利益。一方面采取多报安置人员数量、增加安置支出项目、提高安置标准等手段,要求政府财政部门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另一方面则采取压低安置职工费用标准或不予足额发放等办法,截留政府拨付的安置费用,有的甚至在财产分配时以职工要上访、会闹事为借口,要求清算组或人民法院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多留多分财产或经费。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干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三、实施企业破产工程的几点建议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无疑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相当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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