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船舶与船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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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船舶与船员船舶是一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但海商法中的船舶具有特别含义。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1、所谓“海船”,是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力量并作为海船进展船舶登记的船舶。2、所谓“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不具备船舶的形状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力量,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浮动平台等。3、军事船、政府公务船由于其从事的活动性质特别,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被排解在海商法调整的船舶之外。4、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由于其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舞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受的问题与

2、一般大型海船所遭受的问题多有不同,因此也被排解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外。二、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登记是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船舶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行为。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与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一国国籍,从而取得悬挂一国国旗的权利。悬挂国旗对船泊很重要:首先,它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前提条件。由于依据国际公约,没有悬挂船旗的船舶不能在公海上航行,否则将作为海盗船被攻击。其次,取得一国国籍对船舶在国内法上也有重要意义。它是船舶享受国内航运经济政策优待措施的前

3、提条件,也是船舶在领海和内河自由航行的前提条件。由于对船舶进展的登记就意味着允许其享有本国国籍,因此各国对船舶登记都有一些条件限制。依据条件的宽严不同,船舶登记可分为严格登记制度和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要求船舶必需与本国具有相当程度的严密联系,如船舶全部人是本国国民等,才能在本国登记井取得国籍。开放登记制度则对船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要求很宽松,甚至任何船舶只要提出申请外交注册费就予以登记。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展登记井取得该国国籍、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被称为“便利旗船”,而其悬挂的国旗则被柏;为“便利旗”。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执行严格登记制度,但由于便利旗船在税收方面可以得到优待,

4、在治理方面可以得到通融,很多船舶都选择不在本国登记而在执行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进展登记。三、船舶全部权船舶全部权,是指船舶全部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全部权可为自然人全部,也可为法人全部。假如是国家全部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全部制企业经营治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全部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船舶全部权的取得、转让和毁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留意:仅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非无效,这儿曾屡次出过司考题)船舶全部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

5、第三人。四、船舶担保物权(一)船舶抵押权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供应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实行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是船舶,包括旧船和正在建筑中的船舶(在建船)。正在建筑中的船舶由于还不完全具备船舶的功能,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海商法还是规定,在正在建筑中的船舶上也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种规定对船舶建筑融资很有帮忙。3、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船舶全部人、船舶全部人授权的人或船舶共有人。船舶全部人授权的人通常是船舶全部人的代理

6、人,他可以以船舶全部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共有人是指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全部权的数人。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此处也出过司考题)船舶抵押权由当事人自愿设定。当事人设定船舶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4、船舶抵押权登记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国际上存在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之分。登记生效主义认为抵押权

7、未经登记就无效,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仍旧有效,只是其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属于登记对抗主义。(注:海商法规定的船泊抵押权采纳登记对抗制,与我国担保法中对一般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采纳的是抵押权登记有效制。)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挨次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根据同一挨次受偿。5、船舶抵押权的效力船舶抵押权最重要的效力是给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

8、毁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二)船舶优先权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恳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全部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恳求,对产生该海事恳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船舶优先权具有以下突出特点:(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商定创设船舶优先权,同时其实现也必需通过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展。(2)隐秘性。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但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和存续既无需当事人做任何意思表示

9、,也无须在船舶登记机关进展登记,从而也无从查知。(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只有法定缘由发生才毁灭。船舶的合法受让人不能以对受让船舶以前的债务无责任为由抗辩船舶优先权。但为了限制这种权利,海商法规定,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而毁灭。这项规定是对传统海商法的一项突破,特别有利于对船舶买受人的爱护。3、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恳求及其受偿挨次海商法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恳求主要有以下五项:(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依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酬劳、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

10、用的给付恳求;(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恳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恳求;(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恳求;(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恳求。以上海事恳求应优先于其他恳求受偿。同属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恳求权中,受偿挨次按上列(1)至(5)的挨次排列。同一优先工程中,如有两个恳求,应不分先后,同时受偿。受偿缺乏的,按比例受偿。但是第(4)项关于救助款项的恳求例外。救助款项中有两个以上优先恳求权的,后发生的先受偿。同时,假如第(4)项海事恳求后于第(1)至(3)项海事恳求发生的,第(4)项也应优先于第(1)至(3)项受偿。救助款项的给付恳求所享有

11、的船舶优先权,后发生而先受偿的缘由是,后发生的救助保全了船舶,也保全了先发生的救助的成果使得先发生的各项债权有可能得到清偿,因此保全他人者应优先于被保全者受偿,这被称为“倒序原则”。4、船舶优先权的毁灭船舶优先权毁灭的缘由主要有:(1)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毁灭。船舶灭失是指船舶漂浮、失踪或拆解完毕。(2)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恳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毁灭。而且,这里的1年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或中断。(3)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原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毁灭。(4)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船舶优先权还会由于债权清偿、弃权、已经供应了其他担保、主权豁免等

12、缘由毁灭。(三)船舶留置权海商法上的船舶留置权,是特指船舶建筑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归还的权利。船艄留置权也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与一般留置权不同的是,海商法所指的船舶留置权只限于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其他人由于其他缘由占有船舶不能行使船舶留置权。(四)船舶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利船舶留置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都能保证其担保的债权比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优先受偿。但船舶抵押权是商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无须登记。在其担

13、保的债权的受偿挨次上,从先到后依次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靠前,但并非总能最先受偿。固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安排船舶价款产生的赞用,以及为海事恳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五、船员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为了保证船舶的安全航行,世界各国都对船员的资格实行严格的限定和治理。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需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当。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船长是船上的行政指挥人员,具

14、有以下三方面的职责:1、驾驶和治理船舶的职责。船长负责船舶的治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需执行。船长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爱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组织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漂浮、消灭不行避开的状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打算。但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报经船舶全部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应最终离船。船长治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维持船上治安的职责。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实行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消灭、伪造证据。船长实行这类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处理。3、公证职责。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诞生或者死亡大事记人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与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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