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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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ICS .备案号:中华人民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SL223-1999

2、2008.03.032008.06.03二八年三月三日前 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展修订。 ?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规程?共9章15节146条和25个附录,主要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 2231999进展修订的主要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展划分和归类;对规程构造进展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视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容;增加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容;调整阶段验收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局部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立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立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某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立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工程咨询 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省紫坪铺开发某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本标准主

4、要起草人:唐 涛 韦志立 司毅军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华 宋彦刚 邓良胜 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 次1 总那么12 工程验收监视管理23 分部工程验收34 单位工程验收4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56 阶段验收66.1 一般规定6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7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8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8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96.6 局部工程投入使用验收117 专项验收118 竣工验收128.1 一般规定128.2 竣工验收自查13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138.4 竣工技术预验收148.5 竣工验收159 工程移交及遗留

5、问题处理159.1 工程交接159.2 工程移交16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16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16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18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20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方案格式23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格式25附录E 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格式28附录F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30附录G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33附录H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36附录I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格式39附录J 阶段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42附录K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44附录L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47附录M 局部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50附录N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53附录

6、O 工程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56附录P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59附录Q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容格式61Q.1 工程建立管理工作报告61Q.2 工程建立大事记62Q.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63Q.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63Q.5 工程建立监理工作报告63Q.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64Q.7 工程质量监视报告64Q.8 工程平安监视报告64附录R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66附录S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67附录T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71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74附录V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76附录W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79附录X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81附录Y 工程竣工证

7、书格式副本82标准用词说明85条文说明86 / 1 总 那么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制度化、规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局部投资建立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立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立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1.0.3水利水电建立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立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 工

8、程验收应以以下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展建立;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展下一阶段建立的条件;4 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 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立做出评价和结论。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

9、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工程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存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那么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假设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0.8工程工程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

10、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展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展。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根底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1.0.11验收资料制备由工程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工程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展完整性、规性检查。1.0.1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当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1.0.1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

11、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1.0.14 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工程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1.0.15 水利水电建立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验收监视管理2.0.1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的监视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立工程验收的监视管理工作。2.0.2 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视管理。由水行

12、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工程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工程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2.0.3工程验收监视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方案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展备案等。2.0.4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立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展调查处理等。2.0.5 工程验收监视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容: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4验收程序是否规;5验收资料是否

13、齐全;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2.0.6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2.0.7 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展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展修改、补充和完善。2.0.8工程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制定法人验收工作方案,报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立方案进展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方案也应相应地进展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方案格式见附录C。2.0.9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那么上应按合同约定进展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

14、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法人验收监视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3 分部工程验收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工程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工程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给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视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工程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同意进展验收。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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