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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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如前所述,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其责任又不能绝对局限于自身私权作用的范围之内,基于消防安全的公共性要求,单位有义务在其能力范围内承当相应的消防安全社会责任。因此,责任主体和社会责任的熟悉成为61号令立法起草的基础理念。接踵而至的是,在此基础上,国家行政权在单位消防安全领域又如何定位,如何配置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国家行政权在传统消防管理领域执行的是包揽式直接管理,管理与监督、行政管理与单位自身管理界限模糊,消防行政管理和监督几乎等同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对一的死看死守,把国家行政公权的行使变成为对社会小部分单位私权的守卫。随着单位尤其

2、是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明确,国家行政管理由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由直接控制退向间接调控,单位管理逐渐走向充分意义上的自主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同样如此。因此,61号令自起草论证时就面临着行政权通过规章制度干涉单位自主管理,尤其是企业自主经营管理的质疑。其实,这些顾虑的产生主要源于对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尤其是单位与政府包括相关部门在消防安全中的责任机制熟悉含混所致。消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社会每一成员,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具有极深的公共性与公益性。整个社会消防安全的提供绝非某一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个单位或个体单枪匹马能完成的,它必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合力予以系统化协作

3、方可能实现。消防安全社会化的前提是明确各参加方主要是单位与政府及其部门的使命义务,并互相制约,互相协作,互相推动,形成责任良性互动机制。 所谓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互相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消防法与其他法一样,客观存在消防法律体系的构成、结构与运行原理,必定有一个或几个性质不同的机制贯穿其中。就消防安全责任领域而言,构建各责任主体之间良性互动机制是消防法律机制的下位延伸,是消防法治的客观要求。在该互动机制中,政府含行政机关与单位这一对相对方的责任互动是其重要组成内容。它意味着政府及其部门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与其说是一个互相分开或者孰轻孰重的问题,毋宁

4、说是一种互相促动的关系。也就是说两者应同举并重,不能顾此失彼,片面强调一方责任;同时,双方责任不是静止、对立的,而是互相制约,互相增进,能动发挥作用,共同促进单位及社会消防安全的良性发展。在此,可以借用经济学的两个基本理论帮助我们熟悉建立消防责任良性互动机制的必要性。 其一,市场失灵论。按经济学家的观点,市场失灵论点指认为当出现市场失灵时政府可以具有经济作用的理论。而市场的失灵,主要是指由于许多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浮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迄今为止,市场是资源配置中可供选择的最优方式,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由于其内在的经济人自私的动力、非计划的安排、短期的目标定位等因素,它总会产生

5、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公共产品缺位、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够或信息偏差、巨额交易成本等等。这些缺陷在消防安全领域同样大量存在,如社会消防安全提供不够;单位在与相关的人消防安全事项上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只产生负外部性不产生正外部性;整个社会消防安全信息缺乏,或者某些单位对火灾隐患隐而不报,剥夺公众知晓权;以及各单位在消防宣扬、培训、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各自为政,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等等。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市场的现实基础。即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国家公权从市场的退出也是有序退出,而非全面放弃;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而非无所作为;是适当、均衡干预,而非亚当斯密之所谓国家只充当“守夜人之

6、角色即国家的公权只停留在发生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或事后救济上。事实上,现代行政权也正经历着既扩权又削权、放权;既限权、控权又参权、分权、还权的复杂演变。那种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行政立法干预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侵犯单位自主权的想法过于狭隘、片面,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对私权保护意识的倡导过程中走向泛化和另一极端的表现。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既是市场动力又是市场缺陷的制造者,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明确其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及社会责任,约束其在消防安全领域极端自利的动机和行为,使其趋于遵守消防义务并与其他市场主体、政府合作,这应当是行政公权发挥其价值与功能所在。此外,关于单位在市场机制中自发、盲目、感性的消防行为而言,政府自身拥有专业和信息优势,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应当是各个市场主体的代表,应当以追求公共、长远利益为己任,因此政府包括有关部门通过立法对单位消防管理的使命予以进一步明确,对其管理要求予以细化,进行合理干预、指导具有远视的优势,可以弥补市场主体的短期性目标定位缺陷。因此,政府包括行政机关制订法律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单位在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以及消防安全社会责任,用法律手段界定其责任范围,是国家通过行政权力克服因市场失灵而给消防安全带来的种种消极行为的必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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