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总结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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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复习第一章国际私法的观点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和间接规相联合来调整相同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矛盾的法律部门。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立法(二)司法判例(三)国际合约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本国人只需拥有行为能力,就能够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别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国拥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2、自然人的国籍:(

2、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独一原则是办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矛盾的原由Word资料.(4)国籍矛盾的解决:A、踊跃矛盾的解决: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改正稿)第211条:有两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处或许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悲观矛盾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改正稿)第 210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合用其定居国法律;如不决居的,合用其住处地国法律。3、住处的矛盾的解决:我国民法公则第15条规定

3、: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处,常常居住地与住处不一致的,常常居住地视为住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民法公则若干问题的建议(改正稿)第212条:当事人的住处不明或许不可以确定的,以其常常居住地为住处。当事人有几个住处的,以与产生纠葛的民事关系有亲密联系的住处为住处。二、法人(选择、简答)1、怎样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6种主: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处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质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2、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确实定,采纳注册登记主义;对于国法人国籍确实定,则采纳建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3、哪处为法人的住处4种主: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常设机构所在地说、依

4、法人章程规定说。4、外国法人认同的观点:是国依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察,认可并赞成其在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三、1、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别性:( 1)因为是主权者,它参加的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围很有限,所以是国际私法关系得特别主体;( 2)只管以主权的身份参加民商事活动,它仍是需要恪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相同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3)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一定以自己的名义并由其受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4)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富担当所以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担当的是无穷责任;( 5)享有宽免权,毕竟是主权者,及其财富享有司法宽免权。四

5、、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公民待遇1、观点:指国赐予外国人的待遇和赐予本国人得待遇相同,即在相同条件下外国人和国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担当的义务相同。2、表现形式:( 1)无条件公民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把过法律给予国的各样权益相同的给予在本国境的外国人。( 2)互惠公民待遇:过赐予外国人以公民待遇是以该外国也给国人公民待遇为条件的。( 3)特定公民待遇: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益上赐予外国人公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Word资料.1、观点:施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与国已经赐予或未来赐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合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公民待遇一般合用于归纳性的一般问题

6、。)2、例外:一国赐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边疆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有特别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经济公司部各成员国相互赐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三)优惠待遇:1、观点: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赐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四)广泛优惠待遇1、观点:发达一方面给与发展中免得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待遇。(五)不鄙视待遇和鄙视待遇:有关商定相互不把对其余或仅对个别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进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余更差的地位。第五章法律矛盾一、国际民事法律矛盾(名解)1、观点:国际民事法律矛盾,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合用上的矛盾。2、产生的原由

7、:( 1)各公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2)涉外民商事关系大批存在( 3)各国认可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各国在必定条件下认可外公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劳3、种类和解决方法:( 1)公法和私法的矛盾:公法矛盾依国法解决;私法矛盾借助多种形式的规解决( 2)空间上的法律矛盾、时际法律矛盾和人际法律矛盾:依照不同的矛盾规解决;时际上的广泛运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不朔及既往”。( 3)立法矛盾、司法矛盾和守纪矛盾:国际合约和国际老例;增强管辖权的协调,使用相同的法律合用规则。( 4)垂直的法律矛盾和平面的法律矛盾: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同种类不同合用。( 5)踊跃的法律矛盾、悲观的法律矛盾和没法律矛

8、盾。第六章矛盾规一、矛盾规的概括1、矛盾规的观点:矛盾规又叫法律合用规或法律选择规,是由国法或国际合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合用何种法律的规。2、矛盾规的特色:( 1)矛盾规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例,它是法律合用规;( 2)矛盾规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规,它是法律选择规;( 3)矛盾规是一种间接规,因此缺少一般法律规所拥有的明确性和预示性;( 4)矛盾规的构造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矛盾规没有明确规定法律结果,没有将合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明确分开,由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区分构造)3、矛盾规的构造:围系属( 1)围,又称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等,指矛盾规所要调整的民商事关系Word资料.

9、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通能够判断用于解决哪一民商事关系。既能够是法律关系,也能够是法律事,能够是法律。(2)系属,是定矛盾中“”所合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理某一详细公民商事关系怎样合用法律,或允当事人或法院在矛盾定的合用的法律。构往常表“合用法律”或“依法律”。比如:侵行的害,合用侵行地法律。侵行范系属地侵行合用侵行地法。是点范系属4、矛盾的型:( 1)矛盾:直接定合用某国法律的;( 2)双矛盾:其系属其实不明确定合用国法是外国法,而只定一个可推定的系数,再依据此系属,合状况去找用某一个的法律的矛盾。比如:“依合同地法”就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 3)重叠合用的矛盾: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点,

10、它所引导的准据法同合用于某一公民商事关系的矛盾。( 4)合用的矛盾: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点,但只此中之一来整有关的公民商事关系的矛盾。依据方式不同,又能够分无条件的合用矛盾;有条件的合用矛盾。二、点1、观点:点(因素、依据)是矛盾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合用什么法律的依据。2、分:( 1)客点(国籍、住处、住处、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和主点(当事人之合意、最亲密系地)。( 2)静点(不所在地以及波及去的行或事件:婚姻行地、合同地、法人登地、侵行生地等)和点(国籍、住处、住处、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等)。(3)的事(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和法律的观点(国籍、住处、法律行所在地)。三、系属公式1

11、、含:把一些解决法律矛盾的固定化,使它成国上公的或大部分所采纳的理原,以便解决同性的法律关系得法律合用。2、常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处或常住处作点的系属公式。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属、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矛盾;( 2)物之所在地法:用来解决有关物,特是不物的法律矛盾。( 3)行地法:A、合同地法:用来解决合同的建立、合同容的合法性、合同的方式等;B、合同执行地法:解决合同容,特是合同执行方面。Word资料.C、婚姻举行地法:解决涉外婚姻关系特别是婚姻方式的问题;D、侵权行为地法:用来解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 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合

12、用问题;( 5)法院地法: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6)国旗法:解决船舶、航空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葛时的问题;( 7)最亲密联系地法:特别合用于涉外合同关系。第七章准据法确实定一、准据法的观点和特色1、观点:准据法是指经矛盾规指定援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详细实体法例则。2、特色:( 1)准据法一定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益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准据法一定是经过矛盾规指定此后确定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矛盾规逻辑构造的构成部分;( 4)准据法不是抽象地法律制度或法律系统。二、准据法的选择方法1、依据法律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2、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准据法的选择3、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则

13、确定准据法的选择4、依据政府利益剖析确定准据法的选择5、依据规则选择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6、依据切割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7、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确定准据法的选择即意思自治8、依占有益于判决在外国认可和执行确定准据法的选择9、依据比较伤害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10、依据肯塔基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11、依据功能剖析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三、先决问题1、观点:又称附加问题,一国法院在办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假如一定以解决此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能够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把需要第一解决的另一个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加问题”。2、构成要件:( 1)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拥有相对独立性,能够作为一个独自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矛盾规可供援用;(3)法院地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在办理先决问题时有所不同;3、先决问题准据法确实定( 1)法院地法主义:合用法院地法律能够实现国判决的一致;合用法院地法能够保持法律政策的一致性;先决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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