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弘扬 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 影响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 见》, 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 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 ( 2021-2025 年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 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 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 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1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 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 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 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 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 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等管 理工作,指导地方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 作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 织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国家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 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 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 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运河、黄河、长江沿线城市和革 命老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 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国 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2第二章 认定程序第八条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 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国家工业遗产 评价指标 ( 附件 1 ) 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 产权明晰;( 二 ) 为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 三 ) 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 措施。
第九条 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 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向公司总部提出申请,由公 司总部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 申请第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 权人填报申请书 ( 附件2) 、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 产所有权人填写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 附件 3 ) ,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 审核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3第十一条 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 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 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 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 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国家工业遗产标识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布第十三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 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 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四条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并 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用好中央预 算内投资等政策,通过专项资金 (基金) 等方式,支持遗产 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 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补和表彰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推荐先进单位参与工业 文化建设相关试点示范项目4第十五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 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 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 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 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 有关情况应在30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第十六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 产档案,记录国家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 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加强数字化管理,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工业和信 息化部的要求,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 司总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
内容包括当年工作 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国家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 等情况第四章 利用发展第十八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 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5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 风貌,传承工业文化第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 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 自然人文和 谐共生第二十条 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 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 发展第二十一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国家工业 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 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二条 支持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 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 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 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第二十三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 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 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 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6第二十四条 鼓励利用国家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 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 (营地) 、高校 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 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第二十五条 支持工业文化智库发展,加强专业人才 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 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 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 大社会影响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 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 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 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应根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或本企业的国 家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 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 附件4)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 建议7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 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 关的重大变化 (如产权发生变化等) 。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工业 和信息化部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国家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反映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 国家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监督检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三十条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 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国家工业遗产 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国家 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 附则8第三十一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 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工业遗产的认定和管理工 作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 产业〔2018〕232 号 ) 同时废止附件: 1. 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2. 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3. 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4. 国家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9附件 1国家工业遗产评价指标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指标内容指标特性遗产 价值1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历史价值2对中国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进作用历史价值3技术或工艺具有创新性、重要性或独特性科技价值4对行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科技价值5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变迁具有重要影响社会价值6形成了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社会价值7反映了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性和社 会风貌社会价值8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 特性或代表性艺术价值9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 具有极强的代表性艺术价值10涉及与重要历史事件、人物的紧密联系历史价值11属于洋务运动、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156 项工程” 和 “三线建设”重大项目历史价值保存 状况12涉及遗产价值描述的文字材料基本可信真实性13整体布局和核心物项建设、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 具有较为可信的记录和呈现真实性14有较高的完整程度,通过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 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的生活完整性管理 水平15保护利用规划符合遗产特性、切实可行延续性16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明确有力延续性17保护利用已或可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时代性10评价指标说明:1. 国家工业遗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针对国家工业遗产特性设置了 3 项一级指标、17 项二级指标。
2.对于“遗产价值”指标项,1-8 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 1 项达到相应标准, 9- 11 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对于 “保存状况”指标项,12- 14 项二级指标均 需达到相应标准;对于 “管理水平”指标项,15- 17 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2 项 达到相应标准所申报项目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视同“保存状况”和 “管理水平”指标项均达到相应标准3.3 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判定为满足评价指标要求11附件 2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遗 产 名 称: 申 请 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