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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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教职19944号【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04.01【实施日期】1994.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9 9 4年4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教职19944号)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 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 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 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

2、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1 / 8第三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 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 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四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 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 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 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

3、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 案。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 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 理。第二章成绩考核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 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 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八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核和考查两种。

4、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 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2 / 8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 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 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 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 批

5、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8 0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 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未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 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 (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 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

6、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 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 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第三章升级与留级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 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3 / 8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 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

7、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第二十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 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 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 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具 体标准由学校商有关部门确定。第四章转学与转专业第二十二条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 门批准,报省一级

8、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第二十五条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 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或转专业。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 给休学证明:4 / 8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 为限)。第二十八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 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 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

9、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 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第三十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第六章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 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 限(至少学满一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 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

10、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第七章纪律与考勤第三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 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 / 8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 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 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 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全面

11、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 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 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 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 )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 除学籍。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 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四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

12、的,要坚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 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四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 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 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6 / 8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第四十四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 明。凡被勒令

1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 地。第九章毕业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 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 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 效。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 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 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 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

14、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 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 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 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 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 期3个月不去报到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其分配资格应予取消。7 / 8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育部(79)教专字0 0 4号文普通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或补充 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基,均不再变 更。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 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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