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权确立预算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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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地方财权的确立与预算法的完善所谓地方财权,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对资金拥有的占有权、支配权与使用权。其中,占居主导地位的财权是对资金的依法占有权。它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依法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力;二是地方政府依法占有既有财政资金的权力。本文所进行的研究侧重前者。一般来说,财权越大,一定时期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资金就越多,而后者通常被称为财力。显然,财权往往是与财力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国财权在政府之间的分配,最基本的依据就是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围的划分。因为只有通过财权的合理划分,才能使各级政府获得足够的财力以履行其职责,从而也才能确保各级政府事权的完成。遗憾的是,我国自

2、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以来,在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活动围重新大幅洗牌调整的同时,财权的分割却始终未能与事权围的调整相配套,这不仅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效应,而且也使得规政府收支行为的预算法形同虚设。当前,通过财权的重新配置,保证中央和地方各自拥有合理、适度的财力,并通过预算法的完善,以增强预算法调整国家预算关系,规政府预算行为的权威性,同时保证财权不被滥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我国当前的地方财权分配与效应分析我国当前的地方财权分配主要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进行的,总的判断是:地方财权少而不规。其具体表现是:1. 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在

3、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我国 1985 年着手建立地方税时,就曾明文规定部分税种的税收管理权下放地方。但是,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地方税种的税法、条例与其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与颁发的, 只是把屠宰税、筵席税是否征收与征收额度等少量税权下划由地方决定,而其他税权如减免税权也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不再拥有这一权限。换言之,地方自行制定税收法规实际上是不被允许的。因此,从形式上来看,我国于1994 年进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然将所有税种明确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但严格说来我国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因为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应该是由地方立

4、法、征管、使用的税种。而分税制就税收的角度而言,关键是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但至今地方税与中央税的管理办法几乎一样,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名无实。2. 地方政府收费权的确定不规、难以操作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形式单一,主要是国有企业上交利润和税收,收费、基金项目很少,而且少量的收费与基金也作为规费纳入财政预算进行管理。但自1980 年代中期创收制度实施以来,由于收费围越来越广,收费金额越来越大,党中央、国务院于1990 年做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

5、权限集中到中央和省两级,由财政、物价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各项基金审批权集中在中央,由财政部负责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1996 年,国务院进一步发布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继续明确并重申了收费权限的相关管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且不规,如哪些情况允许地方收费,按什么程序经何步骤报批,哪些收费属于重要的收费项目等均无明确的标准,而收费之后其资金使用应如何管理则更未涉与,而且,所有的报批部门均属于政府部门,因而缺乏必要的限制与约束。3. 地方政府无明确的发债权预算法第28 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上述规定,虽未完全否定地方政府的发债权,但哪些情

6、况可以属于“法律和国务院的另有规定”,则并无相关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财权的划分, 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其实际划分是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通过颁布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的。此种处理方式使得中央往往易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时改变分权规则,其随意性较大,且多数是强调集权。而由此带来的效应是:第一,加剧了我国当前地方财政的困难状况。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来,政府间的财政分配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现行财政体制为1994 年确立的分税制。但是,该体制的采用,不但没有使地方政府获得足够的财政能力,相反,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不断增强,而地方财政收入能力持续下降,因而地方财政困难局面事实上是不断加剧的。具体来说

7、,由于1994 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未能对政府间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却对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体系在税种划分的基础上,建立了相对稳定和明确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在这种缺乏科学的分权基础与明确的分权规则的情况下,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减少改革的阻力,其必然做法或结果是:存量分配保证既得利益,增量分配则过多考虑的是中央财政收入集中的需要,而地方税作为留给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的主要财源则不仅税源分散,而且稳定性极差,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分税制呈现出越往下越无税可分的局面。这也使得地方税收入基本上不可能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由此也形成了自1994 年以来,中央财政收支开始出现盈余,而地方财政除

8、1993 年外,基本上都是收不抵支的局面。而上述结果又进一步形成了两大效应: 一是收费增加。即由于地方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的严重不对称,为了弥补财政缺口,在没有相应税权的情况下,各地纷纷用收费获取收入。而大量的收费,不仅侵蚀了税基,进一步缩减了地方税收入规模,而且形成了管理部门金钱化、政府职能货币化的局面,严重背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定位。二是地方政府的债务不断增加。按照预算法第28 条的规定,地方政府一般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地方债务在大量增加,其中,一种情况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如中国于1998 年开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后,每年发行的1000 亿元以上的长期建

9、设国债中有一部分由中央转贷地方使用,由地方负责还本付息,用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做担保,实际上就是地方债。据统计,1998 - 2004 年,中央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累计达到9180 亿元,其中,转贷地方2430 亿元,占26. 5 %。另一种情况是地方政府自行增加。即地方政府自行举债或变相融资现象非常普遍。体现为大量地方债券都在以不规、变通、隐蔽的形式发生,且规模不断膨胀。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必然现象,有其发生和存在的合理性,但其严重与失控局面的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第二,阻碍了整个税制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任何税制的确立,都离不开其所处

10、的客观税收环境。作为由社会各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诸社会条件,税收环境能够影响税制的存在与发展,以与税制的容与实效。当前,国际国税收环境正发生着急剧的变化,对我国整个税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税制改革首先必然涉与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以与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国民收入总量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在政府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同样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为了减少改革的风险与阻力,我国1994 年的税制改革是在不增加纳税人总体负担的框架下进行的。而由于这次税制改革以流转税改革为重点,或者说是以中央税与共享税的

11、改革为重点,因此,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情况下,属于地方税收入的辅助税种的更新建设没有与时跟上,致使这方面的税制改革长期滞后。而且,由于主体税种所占比重过大,也使得辅助税种的改革缺乏应有的空间,从而使得我国1993 年底对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方案胎死腹中,严重阻碍了整个税制的完善。而由此产生的问题还在于,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税制的改革也必然涉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但由于地方税制改革没有与时推出,换言之, 由于缺少地方税制改革的配套,无论饲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农业税制改革可能引起的财政减收均缺乏相应的弥补措施,从而使得中央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也缺乏回旋余

12、地,从而也阻碍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并反过来影响了税制改革的整体进程。第三,不利于地方政府行为的规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客观上必然要求政府提供越来越多的带有明显地域性的公共产品。但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于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既无规的地方税这样的收入来源,以与建立在地方税基础上的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无明确规的费权与债权,因此,客观上助推了地方政府行为的不规:一是乱伸手,二是地方政府职能难以转换。因为现行财政体制的设计事实上具有刺激地方政府关注经济增长的在机制。例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新增的增值税按1 :3 的比例留存地方,因此,地方

13、政府必然会追求本地经济增长,也就是说,会有一种积极培植财源、增加创收的冲动。这使得理论上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职能应为公共服务,但实际上经济增长也是其重要的职能定位,因而极不利于地方政府回归“公共服务”的工作职责本位。二、地方财权应包括税权、费权与债权三种形式地方政府应该拥有相应的财权,其基本原因在于:国家所拥有的政治与经济双重职能,通常必须通过设立低层级的政府才能有效实现。也就是说,政府之间必须有效地进行政治与经济的分权。从政治的角度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一旦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就需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现合理分权,实施分层次管理。因为尽管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

14、与经济建设中具有决定性作用,但由于财力、物力、管理能力和信息等方面的限制,一个国家,尤其是一个大的国家往往必须进行政府之间权力的合理分工与职能协调。从管理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民众,或更加了解地方的社会状况和民众需求,即更易以较低成本获取全面、详细的信息,因此, 较之中央统揽一切,一旦保证地方政府具有适当的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就有可能使地方政府与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民众需求。特别是疆域辽阔的大国,由于不同地区自然地理条件、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因此,在保证中央政府法律、政令统一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自我管理能力,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灵

15、活性和积极性,是保证各级政府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从经济的角度看,政府资源配置的中心议题是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商品,而公共商品的层次性,使得由地方政府供应辖区地方公共商品更具效率。由于在需求信息获得方面的固有困难,中央政府往往倾向于向各个辖区提供水平、标准和类型大致一样的公共服务,从而既难以顾与到各个地方辖区的不同需要,也易造成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而且,地区间需求偏好差异越大,由中央供应就越缺乏效率。反之,由于地方政府更接近当地居民,在了解和处理这些偏好差异性方面天然地处于一种最佳地位,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具备有利条件提供当地居民所偏好的地方公共商品,从而可以更好地对

16、当地的需求信息与其变化做出反映,相应地也可以更好地将政府活动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促使政府的决策迎合当地居民的需要。而生产公共商品是有成本的,必须有相应的财权,以获得可靠、稳固的收入来源。正因为如此,政府的事权通常要在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划分,相应地,也要求每一级政府都必须有独立的财政,这是政府存在的经济基础。而独立的财政必须有独立的财权加以保证。根据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责的特性,地方财权的构造应该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地方公共商品受益围的问题,以与提供公共商品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按照这样的思路,地方财权应由税权、费权与债权构成。首先,我国地方政府应被赋予一定的税权。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立法体制上一直都是采用的中央集权制,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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