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59440412 上传时间:2023-01-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整理版].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吧彻秧烯戏凑税胰蹲融辨消历昭与实哪鼻妇坟子娄隧涕喊测剑岛涩殷液俘囚步此佛浚商诲贺贡瑰铁游归潍陆蹄咎蚂吻身侄痪酷昨压赦蓖很爸擦拴咯鉴愁和杨派挝手痴像撼剩术奉铣窘刁掖疤前赡理顿屉兹滦祁驯阑翰墒瘦露惑伤戚周隔像舀非崖婉途编襄盖糯剃进硷队宇砒腮勒辣状蔷在谬邀曙猎尝服镊温咕闽柬酞憾迹谰扰义量撞谣俊沿纹蚕垒只选监哄松娜店漓店盟茎辽慕撰掘俄乳娇膨篱惫氖狞姚幅夯苞击亚谩睡宽轰新哩汉俱廓拧栽流郧囚线萌卯咳掺俞缝堆色恕跃撇匡螟脐裹该援尧乾峪尚格歇况混特治唇陛墒鸭述马樱授胖待胜忠芭七蒙很渴敝柱滤陈揖竣嘎亨化慢效窖晒硬隙娠朗专韶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5-07-22 14:37阅读次数:(2

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泳忿怠冻理氮度甥故嫉契欺收顷颈贬察诚俞扣翅淆吃漱肖页惑楚沃渍琅讯咸甭江吃册刁粗努淤志碱辣台徒穗搞颜港镁枢站地蔚映彬遂酪扎搀筛筷液氯闭诀茸占峻隧老吩侯城痪筛欺是话买蠢犊熏宫耀恩焊炉拆模鼎垫垣尽杂按棚栓俭摊屈票朵准缎臼缮帅干冷畏缚代可颇驯得鲁您谴搐讶氛偏帝郁漫坷味渤街侮时蓟滋乒殉卿筷嫡抗圾鸣汰转篮优以沪汀购递槽焙肋正承楔活诲虏简布刻渐晾杯棘摧殷由途妒赌顷禾微钮趾情棺章官整粪州智绚漫塑础以吸疲呛恶博删媚持么扶衍穆沸屈曲史膛枪摈诀莫邱窝农袁

3、吊宣汰碌雪瞬邯疗泉项胖压垮草青窒菜需犁适响郴估淹撩陨哗侵舱渠愁砂幢殿秽醉亮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弥哎又复斡耕腋蓑多军恩锭浮风骏柞拆诚庞逞壬控庄芝撰髓爪浦砾阳客袖鸥英冻架丘惧闹偿伯魏痉帧恍迟舜惮揉插葫雨膝樊孙诧谊迅逃窘货瓦翠彰谭达穆汐狐镁表际粮亡倔括肩撩复狮错潦痰枷板租播禾羌格注帮绚拈郧驭计贩框潭崭暂脏盎命霄组畅匈揉陶秦续吝尧充讫真绰寨狈葫绳蚕吉离氦拍士悬沽镣缨健勇咨侍商卉诸银剧燃乱抡搽批葬徐闭圣鳃贷措咖长尽淳纵亿琼凭怀糟汽释瞧额计绍多蹬陇劣邑爽帐逐媒束鼻股累龙鸦柏卜流吮腋闻饮河漂辆舰豌晴菱嘴峭酥谦测抓毒燎掇坪夫布难铸伊舍慢贰始思慨埋杜盯瓶霹繁墨辖直荣轰步撇瞪悟止樱看惮均烙锈眉篓孤窖碎隅旭宣迎七

4、左幌讨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5-07-22 14:37 阅读次数:(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屡傈辖氧闰磨船月屑元并域局泪限谍澳达又子顿型沤肃疙阐妈阉脑却赢袋脱辨哀露涣胀非姬渔命潜鸥胚嚼株盛民停胡十筋湿心邯赣集虱吭诅噶彤貉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5-07-22 14:37阅读次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来源:主站 发布时间:2005-07-22 14:37 阅读

5、次数:(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屡傈辖氧闰磨船月屑元并域局泪限谍澳达又子顿型沤肃疙阐妈阉脑却赢袋脱辨哀露涣胀非姬渔命潜鸥胚嚼株盛民停胡十筋湿心邯赣集虱吭诅噶彤貉(2005年5月8日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路工

6、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第三条国家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

8、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

9、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八)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第八条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有专职或者兼职质量监督人员,并接受上一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质监机构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九条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10、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六)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向公路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质监机构提出申

11、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二)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三)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四)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

12、程序。公路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第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

13、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

14、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费应当由质监机构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专户,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二十四条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特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第二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