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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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我国受苏联民法理论影响,未采纳取得时效制度,何谓取得诉讼时效呢?取得诉讼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到法定期间。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对取得诉讼时效制度持否定态度,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虽然存在,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既失去了法律强制履行的特征.所以法律术语中称为“自然之债”。 关键词: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功能 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

2、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期间届满后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通常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4.期间届满

3、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使没有得到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失,而是导致权利效力减损,但是如果权利人未能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造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届满使权利本身消灭,例如,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允许义务人抛弃其获得的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存在抛弃相应利益的问题。 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端起诉讼时效1年,220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由

4、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1.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交易的安全。民事实效制度的设置,在于尊重业已继续的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的维持。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愿,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自动消灭。但是,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乏力状态的不一致。而在这种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又会发生其他权利义务关系。长此以往,必然

5、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在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义务法律状态的不一致持续一定期间后,法律应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否认旧的关系,确认新的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确保交易的安全。而诉讼时效制度正好满足了此种要求。2.弥补权利的缺陷。由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也长期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的不一致,这实质上也就可能产生权利的缺陷,甚至造成权利的“真空”。诉讼时效的设置,为弥补权力的缺陷提供了一种自动的法律调节机制。3.可以促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可能导致胜诉权的消灭或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或义务人取得抗辩权,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这

6、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促进民事流转,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4.避免证据的灭失,有利于提高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一定事实状态的长期存续,以致证据的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实行诉讼时效制度,不仅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认证据,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及时的审理;而且凡时效期间届满,能以时效为证据代用,意思就是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可以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和避免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证据的困难。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在诉讼实效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人

7、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否则债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驳回诉讼请求,因为此时的债务已变为“自然之债”人民法院将不给予保护,此时债务人可以不偿还债务。对于上述的几大功能,可以引用1个实际案例加以分析说明。案例如下:张三于2002年,11月5日借给李四3万元,约定李四在一个月内偿还,到期后李四未偿还,2004年12月8日,张三找到李四要求其归还3万元借款,李四不偿还债务,于是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例可以折射出:在李四到期(2002.12月5日)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张三作为债

8、权人未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权利睡眠”张三于200412月8日请求债务人的债权,此时诉讼时效已超过,张三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即该债权丧失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李四可以不归还,此时双方的债务变为“自然之债”,这就要求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造成“权利睡眠”。但有时权利人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造成胜诉权消灭,法院应如何加以保护呢?人民法院会根据出现的特殊的法定事由,将诉讼时效延长或者是中止吗?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情况,确属特殊原因,应当将诉讼时效延长。而权利人基于双方有亲戚关系,或者是由于权利人生重病,而没有行使权利,法院应

9、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呢?诉讼期限应延长吗?笔者认为应根据法定事由,并且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行使权利,应适当延长期限,并督促权利人的家属帮其行使权利。对于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请求的诉讼期限较短,只有1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可能出于某种特殊原因:害怕义务采取伤害的手段报复权利人,而耽误了诉讼时效的期限,未及时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应适当加以延长。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法定事由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难免会造成法官的个人倾向,(出于保护义务人的利益,而使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10、,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否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的权利很可能会处于睡眠状态(权利人可能由于被胁迫而无法行使权利) 对于以上的几个问题,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有可能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所以要不断的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这样才可以保证功能的最大发挥。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对社会,经济都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也有自身的不足,比如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在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时诉讼时效制度应在总则中加以规定,而取得时效制度应规定于物权法中,作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方法之一. 注释:马俊驹,余延满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3版第240页 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月第4版第172页 俞华权,李瑞东,2003年3月31日B4版 王明利,方流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页 环建芬.胡志明,周建平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第3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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