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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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常(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45411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 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 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2110号)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 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

2、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 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 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工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 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 业

3、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 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保障安全培训投入, 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 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 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

4、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 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 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第三章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 行制定。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 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

5、案编制、演练 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 程标准;(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 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三)本单位

6、、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十)有关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16 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

7、时间不得少于 12学时。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 24 学时。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 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 其相关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 情况开展专项培训。第四章 考核发证第十八条 电

8、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 库、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 核。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 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

9、理人员资格证; 其 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 颁发电力安全 培训合格证。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 师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 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 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 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 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 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10、 对电力企业、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 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 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 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 案的管理情况;(二)电力安全

11、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的情况;(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一)隐瞒有关情

12、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 全培训工作的;(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的。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 以通报:(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不能保 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 的;(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

13、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第三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 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 上岗的制度。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 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 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

14、外, 该单位 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 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 关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8 年。某电力投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部门:日期:年 月日文件编号:DY-74622编写人:类型:审核人:编制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以下简称龙唐公司)所属单 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做到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可控在控, 根 据大唐黑龙江发电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龙唐公

15、司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大唐黑龙江发电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做到程序化、规范化,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龙唐公司所 属单位安全生产稳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以 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 险源辨识(GB18218-2OO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 设施、场所、危险品等。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系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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