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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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资质等级:装饰施工一级合同编号:201131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甲方):(全称)保亭森田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全称)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 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保亭上观园住宅小区样板房装饰及安装工程1.2工程地点:海南保亭1.3工程内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

2、工程、给排水工程等;1.4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除消防工程、安防系统工程、所有铝合金门 窗、外墙装饰、室外绿化工程、室内屏风、活动家具、工艺品、挂画、水景系统吊 灯、窗帘及衣柜制作)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 程、给排水(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洁具、五金的供应安装)工程、电气(强电、弱电、 空调安装但不含空调主机)工程,具体清单祥附件。1.5承包方式:固定总价承包,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材料清单)1.6工程结构:框架结构。1.7装饰装修施工面积:建筑面积约230平米。2工程质量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海南省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 约定的其他标准

3、。2.2室内环境约定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3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10-2001) 以及相配套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3工期3.1总工期:距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3.2开工日期:2011年3月20日3.3竣工日期:2011年4月 25日3.4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 2日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将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 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

4、工期。3.5暂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处 理意见,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时提出处理意见的,乙方可继 续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要求复工的,甲方应在12小时内予以答 复。甲方未能按时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3.6工期顺延3.6.1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3)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4)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5)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4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6)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

5、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3.6.2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3.7 工期提前3.7.1提前竣工的条件应是采取可行的新技术措施,任何违反工艺标准、偷工 减料等行为不得作为提前竣工的手段。如果甲方要求提前竣工,双方应签订提前竣 工协议,且甲方应在2日内批准乙方修订的进度计划及新技术措施,并为赶工提供必 要的条件。3.7.2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提前的时间。(2)乙方采取的技术措施。(3)甲方为实行新技术措施提供的条件。(4)实行新技术措施增加的费用。4设计4.1设

6、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提供方式由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3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 及技术要求。4.2设计变更4.2.1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 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4.2.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为本工程定制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积压,由甲 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通用材料由乙方负责处理。4.2.3己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4.2.4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 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4.2.5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 作计

7、价及施工依据。5工程价款5.1本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 叁拾肆万元整, 340000元,包含乙方为本工 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险费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措施费。5.2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2)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3)调整方式:按照所附清单相同或相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下浮6%进入结算,具 体数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4)如涉及主材价格有超过5%的增减,超过部分结算时价差单独进行调整5.3工程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价款支付5.3.1乙方在进场前需支付甲方履约保证金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该部 分资金于工程竣工结算后返还。5.3.2乙方进

8、场后,甲方一周内支付工程总价30%的材料备料款。5.3.3工程基层施工完成,面层开始铺装时,甲方一周内支付工程总价30%的进 度款。5.3.4工程主体完工后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价20%工程进度款。待工程 竣工办理结算后支付15%,剩余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完成后返还。6材料设备供应6.1本工程由乙方采购的主料、辅材、设备、成品、半成品,应按照材料清单中 甲方、乙方共同确定的品牌、规格颜色、以及价格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 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6.2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 备进行共同

9、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保管。6.3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 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6.4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 物质限量标准。7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7.1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刘承伟。7.2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7.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 履行派出方的义务。7.4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 项目经理应予执行。8双方权利8.1甲方权利8.1.1有权根

10、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 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8.1.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8.1.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8.1.4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 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8.2乙方权利8.2.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3日书面通 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8.2.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8.2.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乙方代表应予执行

11、,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9双方义务9.1甲方义务9.1.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9.1.2协助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9.1.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9.1.4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担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 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9.1.5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9.1.6提供施工所需水、电,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9.1.7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有序 进行。9.1.8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9.1.9在原有建筑物

12、中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并不得有 下列行为:(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3) 增加楼、地面荷载。(4) 破坏地面,层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5) 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凡必须涉及以上所列内容的,应有涉及改动方案的设计图纸,并对安全使用性 出具书面说明。9.2乙方义务9.2.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9.2.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 产等管理规定。9.2.3施工中发现有任何影响履行本合同的情形和事项以及其他隐患时,应及 时书面通知甲方,

13、以便甲方及时做出处理,未履行该义务的,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和损失。9.2.3 安全施工9.2.3.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 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9.2.3.2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 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 承担。9.2.3.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应 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9.2.4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9.2.5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

14、管理的有关规定。10工程验收10.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 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10.2竣工验收10.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 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 验收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 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10.2.2甲方逾期未组织验收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合格同

15、意验收,应办 理竣工结算手续。10.2.3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合格的 日期,竣工日期也视为保修起始日期。10.2.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 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10.2.5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双方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10.2.6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 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 交接手续。11违约责任11.1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1.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 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3%。的 违约金;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的同时,应向甲方额外支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 甲方支付监理方的延期监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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