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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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行政执法制度(一)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镇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和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对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镇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镇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是指镇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部署每

2、年定期对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等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定期检查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其他应检查的内容。日常监督是指镇法制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者抽查的监督方式。日常监督内容包括: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通过下列方式

3、进行: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对执法卷宗进行抽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通过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听取社会意见;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镇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和组织不得拒绝。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其执法决定;执法证件失效或者非法的,予以没收;无证执法的予以纠正或者辞退;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者不当的,纠正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执法决定 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履行法

4、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执法行为或者撤销执法决定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组织或人员,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依据。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正严明。第十一条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按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5、要和江苏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市、县推行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要求和本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以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我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为主要依据,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均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政府部门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兑现奖惩。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

6、制评议考核的组织领导。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所在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评议考核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内部评议考核工作。第七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兼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第三章 评议考核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包括辖区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组织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或组织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是否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纳入单位或组织目标综合考评体系实行与奖惩挂钩、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裁量是否合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行

7、政执法过错是否得到追究、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是否健全规范等。具体评议考核内容及打分标准每年一季度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要求下达到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第四章 评议考核方法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政府考核与单位自评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社会意见反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政府考核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单位自评是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日常考察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内部通

8、过日常监督和执法工作情况所作的评议考核。年终考评是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或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考评小组年终对所属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法人员全面进行评议考核。内部评议是指政府对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对执法岗位、执法人员所作的评价。社会意见反馈是指社会各界对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及执人员的情况反映。第十一条各行政执法单位或执法组织应对其执法人员及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第十二条日常考察结合专项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或不定期进行。第十三条年终考评由指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根据要求进行。第十四条 社会

9、意见反馈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第十五条对日常考察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单位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第十六条对年终考评、外部评议等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第十八条对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将评议考核情况在辖区内通报。第十九条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为年度单位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对被评为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执法单位

10、或执法组织不得评为年先进单位;连续年未达标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评议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三)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政府及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及具有行政执法

11、职责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协助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四条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过错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五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具有执法职责单位和组织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清晰,责任落实、保障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政府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年终政府机关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领导第

12、七条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乡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提出修正意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予以审查。对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告知有关当事人审查事实与决定理由。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予追究的,根据确认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提出责任追究意见,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职责。

13、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第八条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九条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影响和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追究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4、处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行为经审核,确认过错的,应按下列规定确认过错责任人,并区分责任: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复议维持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共同承担责任;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执

15、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因执行上级机关的书面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第十三条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承担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第十四条下列行为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行政复议作出决定被撤销或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因执法过错行为导致本级政府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因执法过错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因执法过错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同时犯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同一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执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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