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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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阅读2022年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制定了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两部法规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_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及传真:87802961 电子信箱: 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672号,邮编225000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2_年7月1日扬州古城保护条

2、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其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第三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古城保

3、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

4、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市人民政府对负有古城保护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古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宣传日。第二章 保护机构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古城保护办公室(简称市古城办),具体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古城保护日常事务,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二)研究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政策;组织编制古城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古城研究、宣传工作;(三)组织编制市古城保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方案,配合

5、市财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古城保护专项资金;(四)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五)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古城保护相关的规划;参与古城保护相关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六)参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申报工作及整治、修缮、安全等管理工作;(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八)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古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九)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由市古城办承担的职责。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古城保护提供咨询;市古城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市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一)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

6、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负责古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维修、利用项目方案的审批及实施工程的监督工作;负责地下文物考古调查、考古发掘、协调实施重要遗址的保护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管理;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统筹负责古城基础设施改造维护工作,负责古城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古城建筑节能技术推广;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7、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管理古城保护建设工程档案;(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修缮、利用及解危工作;负责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支持其他国有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五)市城管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古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履行直接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六)公安机关对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七)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园林、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

8、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区域内的古城保护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属部门单位。第三章 保护内容第十四条 扬州古城分为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保护。明清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范围。第十五条 明清历史城区保护内容:(一)城区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包括传统路网、街巷体系和历史水系,传统建筑外形、空间组织和色彩,传统地形地貌和绿化空间;(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三)历代城池遗存;(四)近代以来的工业

9、遗产;(五)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七)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第十六条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三)古邗沟、古运河、漕河、护城河等历史水系及其桥梁、码头、涵闸等设施遗迹;(四)探明的古代道路、衙署、寺庙、驿站、市场、手工作坊、重要建筑基址等城池遗存;(五)历史形成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六)凤凰桥街等历史街道;(七)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10、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第十七条 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章 保护规划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

11、意见。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条 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在办理古城保护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古城办意见。市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市古城保护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五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明清历史城区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或损害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二

12、)破坏或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其环境风貌;(三)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四)非法占用或破坏历代城池遗存;(五)非法占用或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六)非法占用或破坏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七)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其保护标志;(八)非法占用或破坏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九)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古城遗址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挖掘、破坏历代城池遗址、遗迹;(二)擅自占用历代城池遗址、遗迹;(三)擅自挖掘、填

13、埋、破坏和污染历史水系;(四)破坏历史形成的地形地貌;(五)破坏受保护的历史街道;(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成片拆除,确需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建筑物;(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或恢复其历史风貌;(三)建设项目的功能、建筑形式、空间组织、高度、体量、色彩等,必须符合古城保护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四)列入保护名录的街巷、道路不得擅自拓宽、裁弯取直,整治时应保持其原有街巷特征;(五)新建建

14、筑物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其他受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古遗址的安全和利用;(六)新建和改造房屋、设置广告、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宋夹城遗址和瘦西湖风景区范围内,除文物保护、旅游配套及基础设施等工程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涉及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按照其总体规划执行;(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探明的地下文物遗址、遗迹;(三)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请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施工中发现文物或重要历史遗

15、迹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四)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道的环境风貌,不得占用历史水系,不得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第二十五条 在古城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资质。第二十六条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重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保护需要,设计方案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在维持古城道路、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市古城办组织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专家论证并形成意见。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保养。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补助、修缮等措施予以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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