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59363538 上传时间:2023-07-25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3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诉讼及仲裁案件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第三节办案流程第五章法律咨询及审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作要求第三节工作程序第六章外聘律师事务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审批程序第三节聘请程序第七章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九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律事务工作体系, 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防范化解合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及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管理办法,结合我旗

2、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法律事务工作是指联社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各项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条 联社的法律事务工作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严谨审慎、依法合规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第四条联社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及人员设置应与自身的经营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联社设立了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并在该部门设立了法律事务专管员。(以下统称“法律事务部门”)第五条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联社在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务,并负责指导、 协调联社的法律事务工作,为联社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联社法律事务在联社的授权范围内由自身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

3、处理,遇到重大的法律事务问题则要逐级上报。第七条法律事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 2 -历,具备两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熟悉金融、法律业务。第八条 联社可根据自身需要外聘律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联社法律事务。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以维护联社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促进辖内信用社、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依法经营,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为联社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联社的涉诉案件,依法履行如下职责:(一) 参与联社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发生的各种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仲裁和执行程序;(二)参与联社与内部职工发生的劳动仲

4、裁和诉讼程序;(三)参与联社作为当事人的其他涉诉案件。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处理联社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履行如下职责:(一) 确保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联社经营决策提供合法合规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二) 为联社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财务、稽核、综合管理、业务发展等部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三)参与起草、审核、修订联社重要的规章制度;(四)负责联社的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 3 -和审查;(五)负责进行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 参与客户企业的破产清算活动,依法维护联社合法权益;(七) 与司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沟通,为联社创造良好司法环境;(八)

5、参与联社权益相关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联社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联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三)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社有关文件、 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四) 办理联社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 忠于职守,维护联社合法权益,为联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 在诉讼案件未立案起诉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未办理完结前,不得对外泄露案件及法律事务的内容;(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6、 4 -和联社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五)未经授权不得代理联社法律事务;(六) 未经同意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七) 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联社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与其进行相关工作的配合、协调等。第十五条 联社在经营管理中办理法律事务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律师费、法律顾问费、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后,经领导批准,由财会部门按规定支付。第四章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诉讼与仲裁案件,是指联社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7、组织间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以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案件(下称诉讼案件)。第十七条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联社内部法律事务人员代理诉讼,如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外聘律师,依照本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相关条款规定由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外聘律师参与诉讼时, 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外聘律师共同代理诉讼, 也可由外聘律师单独代理。对外聘律师单独- 5 -代理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第十八条诉讼案件发生在异地的,联社可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法律事务部门应对其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协助。第十九条 所涉的诉讼案标的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应报自

8、治区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如案情特殊、复杂,影响面较大,且应由自治区高院管辖的案件,则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自治区联社风险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条 实行“逐级审批、统一授权”的制度。联社所涉案件的起诉和应诉一律需经联社的审批, 并由联社授权。 未经审批和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社的名义对外处理诉讼案件。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案件经办人对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应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报告,并将案件的情况如实记入案件管理档案。第二十二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诉讼、执行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节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第二十三条联社

9、的法律事务部门对本辖区案件的诉讼工作负有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第二十四条申请。(一)申请单位为纠纷社或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1、纠纷社认为,本社涉及的纠纷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应- 6 -当依照程序填写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加盖单位公章上报联社的法律事务部门审核。2、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认为本联社涉及的纠纷,需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书面提出请求并填写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报请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或有权机构(以下同)审批。(二)申请的书面材料包括:1、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 ;2、纠纷案件报告书(书面说明案件基本事实、纠纷产生的原因、需移交诉讼的理由、贷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件调查人对案件

10、的最新调查等等);3、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审核。联社法律事务部门自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后的3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当日内完成。联社法律事务部门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 依据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再送交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情况紧急的应该在当日内完成审核。(一)认为该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的, 联社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或合理化建议。(二)认为需补充材料再起诉的, 建议由纠纷社收集证据材料后,再行提出起诉申请。(三)认为案件符合起诉要求,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联- 7 -社法律事务部门承办。第二十六条审批。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

11、会自收到诉讼(仲裁)案件呈审表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紧急的应该在当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七条指定。经审批同意起诉或应诉的案件,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审批当日, 及时指定案件的主办人和协办人,如需外聘律师的需指定协办人监督、协助律师办理案件。主办人负责证据的调查、收集、保管以及起诉(交纳费用)、庭前证据交换、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提起反诉、上诉等,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主要责任。协办人监督、 协助主办人办理案件及在必要时代为履行主办人的职责,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负次要责任。第二十八条授权。在确定案件承办人后,联社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该案的主办人或外聘律师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

12、诉讼。代理权限原则上为一般代理,如需代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等重大事项,应经联社领导同意。第二十九条经同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处理纠纷的,承办人在诉讼(或仲裁)中要讲究策略和技巧,注重实效。对决- 8 -定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纠纷,法律事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第三节办案流程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承办人须及时起诉,案件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未起诉的,须经重新审批。第三十二条案件的办理。(一) 承办人接受案件后, 应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研究。必要时,承办人可提请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召开案件的分析会议,进行案情的分析研究;(二) 经集体研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主办人应及时立案起诉;(三) 承办人在开庭前应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尽的分析,并研究对方提出的证据、答辩意见,为法庭调查、辩论做好准备;(四)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开庭情况;(五) 需要庭后补充证据的,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提交有困难的,应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六) 法院的裁判做出后,承办人应及时签收并在裁判文书上登记签收时间;(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