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59361567 上传时间:2023-11-18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买卖合同:中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2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张槎针织厂,住宅地佛山市张槎纺织工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庞兆权,总经理。托付代理人叶贵明,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嘉昌化工有限公司,住宅地中山市三角镇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秀欢,董事长。托付代理人张小东、陈耀初,该司员工。上诉人佛山市张槎针织厂(下称张槎针织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嘉昌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嘉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2、结。本院查明:中山嘉昌公司与张槎针织厂从2022年初开头有买卖化工原料的业务往来,由张槎针织厂向中山嘉昌公司购置化工原料,至2022年7月,张槎针织厂收取中山嘉昌公司化工原料货值207051元。2022年7月,因中山嘉昌公司、霍志文等单位和个人涉嫌走私一般货物(后该案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中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到张槎针织厂调查取证时扣押了上述欠款中的129011元作为赃款。在扣押当日,张槎针织厂向中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作出状况报告,称“与中山嘉昌公司在1999年底有业务往来,至2022年5月止共购进化工原料货值292641元,2022 年3月前共购进化工

3、原料货值163630元,款项已付给香港嘉昌公司,2022年3月后购进的化工原料货值129011元,款项至今未付。”。扣除被扣押的款项,张槎针织厂尚欠78040元。2022年4月25日,中山嘉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判令张槎针织厂归还拖欠的货款7804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0407元(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1日止),并担当诉讼费。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中山嘉昌公司在业务往来中使用香港嘉昌公司的名义与手续,但与张槎针织厂发生业务往来的实际为中山嘉昌公司,对此已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中山嘉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双方之间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其

4、中双方买卖走私货物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但因上述行为已受到刑事惩罚,有关款项予以收缴,故不再另行制裁。除走私货物外,双方买卖的其他货物,未有证据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制止流通的货物,故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爱护。张槎针织厂收货后未能支付货款属违约,中山嘉昌公司恳求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延期还款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商定履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诉讼中,张槎针织厂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商定的履行期限,而中山嘉昌公司陈述付款期为收货后45日,根据法律规定,中山嘉昌公司的陈述构成自认,予以确认。依据中山嘉昌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最

5、终一次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发生在 2022年5月7日,故中山嘉昌公司恳求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延期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张槎针织厂应在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嘉昌公司支付货款7804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2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以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张槎针织厂担当。上诉人张槎针织厂不服原判,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不具有一审原告的适

6、格性,不能作为一审原告。一审所依据的中山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两份刑事判决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都没有说明全部以香港嘉昌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发生的业务实际上都属于被上诉人。相反,被上诉人全部借用香港嘉昌公司的名义走私货物的行为已受到刑事制裁,中山海关没有也无法就本案涉及的业务追究被上诉人,正是由于本案所涉及的业务与被上诉人无关。因此,被上诉人不能作为一审原告。实际上,送货单、香港嘉昌公司开出的收据和上诉人开出的收据等证据都说明本案所涉及的业务主体是香港嘉昌公司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关。二、香港嘉昌公司作为供货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没有参与本案诉讼,必定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本案一审中,不仅完全剥

7、夺了香港嘉昌公司的诉权,也剥夺了上诉人的局部诉权,由于上诉人曾向香港嘉昌公司支付多笔货款及质量问题的处理等,足以说明上诉人与香港嘉昌公司之间已款货两清。三、结合中山海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于清娥出具的4份收据及相关的送货回单看,中山海关只将其中2022年3月6日至同年5月21日的货款认定为赃款,有两种可能:一是此前的送货与被上诉人无关,另一是此前的送货货款(中山海关认为应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局部)已结清。因此,恳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并由其担当全部诉讼费。上诉人张槎针织厂对其上述陈述在本院审理期间供应了2022年6月6日支付30030元给香港嘉昌公司的支票存根,用以证明其上述所提。

8、被上诉人中山嘉昌公司辩论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晰,判决正确。被上诉人中山嘉昌公司提交了三张送货单及明细表,用以证明上诉人张槎针织厂支付的30030元是付这三张送货单的款项。经质证,上诉人张槎针织厂对这三张送货单不予确认,但对送货单明细表“收到上诉人支付的30030元货款”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中山嘉昌公司是否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张槎针织厂是否付清本案欠款。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已生效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份针对中山嘉昌公司、霍志文等人走私一般货物所作的刑事判决内容看,中山嘉昌公司走私时是使用了香港嘉昌公司的手续,而张槎针织厂在一审中的辩论

9、以及向中山海关所作的状况报告中,成认与中山嘉昌公司有买卖业务往来,期间曾向香港嘉昌公司付款,再加上抬头是香港嘉昌公司的送货回单及相应的收据被中山嘉昌公司所持有,以上情形说明,中山嘉昌公司是与张槎针织厂有买卖业务往来的,但在付款、开具收据等方面是借用香港嘉昌公司的名义。因此,中山嘉昌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是适格的,张槎针织厂上诉认为中山嘉昌公司不是适格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在二审中供应的支票存根不影响中山嘉昌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关于其次个争议焦点。张槎针织厂上诉认为欠款已付清的主要证据是中山海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于清娥出具的4份收据。但从于清娥出具的收据内容看,是收到香港嘉昌公司开出的4张收

10、据,收据附有送货回单号码,这些送货回单大局部在2022年3月份之后,再结合上述状况报告,张槎针织厂在被中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扣押赃款当日成认2022年3月份之后的款项仍未支付,故可认定在被扣押赃款前张槎针织厂并没有付清这4张收据所示的货款,如已支付,则支付的款项加上被扣押的款项远远大于4张收据所记载的送货回单的数额,亦与上述状况报告相冲突,因此,张槎针织厂上诉认为其已付清欠款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佛山市张槎针织厂担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振 康代理审判员 吴 行 政代理审判员 欧阳建辉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洁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