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走出去”要防五类涉税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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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走出去”要防五类涉税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如今,走出国门闯世界的企业越来越多,但多数企业对投资国税收制度不了解,不掌握税收协定的规定,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笔者将走出去企业最易碰到的五类涉税风险梳理如下。风险一: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按常设机构原则,一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走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方国家的税

2、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合理筹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若与国外税务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等方面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税务机构协商解决。风险二:遭遇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一旦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容易被列入关联业务调查,从而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如中德税收协定第九条规定: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

3、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4、应相互协商。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发生大量、大额关联业务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及定价方法,免除事后调查的风险。此外,一旦被列入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象,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充分举证,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风险三:企业所得被重复征税 各国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应对办法: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如中英税收协定规定: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英国取得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英国缴纳的税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

5、超过对该项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二)在英国取得的所得是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20%以上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英国税收。走出去企业应熟悉税法规定,避免重复缴税。风险四:享受境外税收优惠受阻 我国企业在按照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东道国有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应对办法: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6、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风险五: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向东道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

7、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总体来说,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节税效果好,但要充分考虑东道国、投资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时,要充分准备材料。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如中英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如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作者单位:浙江省江山市国税局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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