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人在管理岗工作按干部退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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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一供电局女职工因被强行退休状告人事局 作者: 袁爽 发布时间: 2009-07-30 - 国国有企业业在用工工制度改改革中所所引发的的职工权权益保障障问题,已已成为社社会关注注的热点点。根据据国家有有关法律律规定,全全面实行行劳动合合同制以以后,原原工人被被聘任为为管理人人员或专专业技术术人员五五年以上上,在聘聘用岗位位上退休休、退职职的女工工,可按按规定选选择500岁或555岁退休休。但在在单位做做了30多年会会计的浙浙江台州州仙居县县供电局局女职工工张鑫花花,却被被单位突突然以年年龄到550岁为为由退休休,她一一纸诉状状将当地地人事劳劳动社会会保障局局和自己己所在单单位告上上法院。 单

2、位提提前5年将她她办理退退休 她向法法院讨说说法原告张张鑫花于于19887年3月调入入浙江台台州仙居居县供电电局企财财科做会会计。119955年12月12日,仙仙居县供供电局与与张鑫花花签订了了无固定定期限合合同,合合同条款款中约定定,张鑫鑫花“按现在在企财科科的工作作履行岗岗位职责责”,并得得到了当当地人事事劳动局局的鉴证证。原告连连续从事事会计工工作三十十多年,历历任仙居居县供电电局的助助理会计计师、主主办会计计、成本本会计、会会计组组组长等职职。今年年4月初,张张鑫花突突然得到到自己被被批准退退休的消消息,感感到十分分震惊。她她认为,今今年自己己刚满550周岁岁,按照照相关规规定,像像她

3、这样样在会计计岗位工工作的女女职工,有有选择自自己在550岁退退休还是是55岁退退休的权权利。 据张鑫鑫花了解解,今年年3月25日,仙仙居县人人事劳动动社会保保障局根根据仙居居县供电电局的申申请,批批准将她她退休。因因此,她她认为仙仙居县人人事劳动动社会保保障局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严重违违法,侵侵犯了她她的合法法权益。为为此,她她以仙居居县人事事劳动社社会保障障局为被被告,以以仙居县县供电局局为第三三人,向向仙居县县人民法法院提起起了行政政诉讼,要要求撤消消被告的的具体行行政行为为。单位没没给她发发聘书 但她一一直在会会计岗位位工作在庭审审中,原原告张鑫鑫花、被被告仙居居县人事事劳动社社会保障

4、障局以及及第三人人仙居县县供电局局,就被被告作出出具体行行政行为为的程序序以及实实体内容容进行激激烈地质质证和辩辩论,使使本案争争议的焦焦点逐渐渐露出水水面。原告认认为自己己具备助助理会计计师的任任职资格格,自119877年3月,一一直在仙仙居县供供电局企企财科做做会计。1988年12月30日至1990年12月30日,仙居县供电局聘任她为助理会计师,1995年12月12日,仙居县供电局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被批准退休,一直担任仙居县供电局的会计工作,这种事实的用工关系客观存在。据此,按照相关规定,她有选择到55岁退休的权利。而被告告和第三三人认为为,19988年年12月30日至至19

5、990年12月30日,仙仙居县供供电局聘聘任张鑫鑫花为助助理会计计师属实实。但此此后,没没有继续续发聘书书聘任她她,因此此,张鑫鑫花不能能享有退退休年龄龄选择权权。被告告根据有有关规定定,核准准张鑫花花退休的的行政行行为是正正确合法法的。 未发聘聘书却在在此工作作了300年 是否存存在聘用用关系在庭审审中,法法庭归纳纳了双方方争议的的焦点。双双方对张张鑫花从从19887年起起即在第第三人处处一直从从事会计计一职无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从1990年12月30日之后,第三人未再给原告下过会计岗位聘书,但原告继续在第三人处从事原会计工作。此种行为是否使第三人与原告构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关系。原告代代

6、理人北北京大学学法学院院妇女法法律研究究与服务务中心的的工作人人员张荆荆认为:是否构构成聘任任关系,应应结合几几个方面面来考察察。聘书书只是形形成聘任任关系的的一种书书面表现现形式,并并不是认认定构成成聘任关关系的唯唯一标准准。原告方方从19987年年起即在在第三人人处从事事会计工工作,其其间从未未间断。不不管第三三人给原原告是否否下达聘聘书,原原告的工工作岗位位从未改改变过。从从原告的的实质工工作内容容来看,原原告与第第三人毫毫无疑问问是属于于事实上上的聘任任关系。如如果仅以以第三人人的聘书书来认定定是否构构成聘任任关系,无无疑是加加大了劳劳动者的的举证义义务,这这与劳动动法侧重重于保护护劳

7、动者者利益的的立法初初衷相违违背的。 另外,原原告在第第三人处处从事会会计岗位位工作,作作为用人人单位理理应依照照法律规规定给原原告下达达专业技技术岗位位聘书。应应当履行行的义务务未履行行是第三三人不作作为。被被告作为为劳动管管理部门门,对用用人单位位的违法法行为理理应采取取监督、纠纠正态度度。而不不能以此此为理由由主张聘聘任关系系不成立立。8年前前有相同同遭遇女女职工曾曾经胜诉诉记者了了解到,早早在8年前,与与张鑫花花有相同同遭遇的的浙江茶茶叶进出出口公司司第二茶茶厂职工工王文娟娟经历了了一审败败诉后,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取得胜诉。19996年6月28日,绍绍兴市劳劳动局对对王文

8、娟娟作出了了按工人人身份退退休的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王王文娟不不服,向向绍兴市市越城区区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结结果,一一审判决决对王文文娟要求求在管理理岗位工工作不予予支持,驳驳回了其其申诉请请求。王文娟娟不服上上诉。王王文娟申申诉认为为,本人人自19982年年起一直直在厂管管理岗位位工作,从从未间断断过。119966年2月在本本人满550周岁岁时,厂厂方让本本人选择择按工人人年龄退退休还是是按干部部年龄退退休,本本人选择择按干部部年龄退退休。为为此,本本人仍在在管理岗岗位上继继续工作作至19999年年6月。依依照有关关行政法法规和规规章的规规定,本本人应按按干部身身份退休休。20001年6月

9、8日,绍绍兴市中中级人民民法院再再审此案案。并作作判决认认为,王王文娟的的事实聘聘任关系系成立,绍绍兴市劳劳动局于于19999年6月28日作作出的对对其以工工人身份份退休的的审批行行为,违违反有关关法规和和政策的的规定,原原判支持持绍兴市市劳动局局的错误误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属属认定事事实和适适用法律律错误,申申诉请求求予以纠纠正。张鑫花花状告人人事局一一案没有有当庭宣宣判,本本网记者者将继续续关注。 来源: 中中新网-王某某诉绍绍兴市某某局退休休审批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案案 来源:法律律互联 时间:20007年10月10日16:25 王某某诉绍绍兴市某某局退休休审批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案案 浙江江省

10、绍兴兴市中级级人民法法院 行政判判决书 (20011)绍中中行再字字第1号 原审审上诉人人:王某某某,女女,19946年年出生。 原审审被上诉诉人:绍绍兴市某某局。 法定定代表人人:金某某某,局局长。 委托托代理人人:傅某某某,绍绍兴市某某局干部部。 委托托代理人人:陈某某某,绍绍兴市某某局干部部。 王某某某与绍绍兴市某某局不服服退休审审批具体体行政行行为一案案,绍兴兴市越城城区人民民法院于于19999年12月10日作作出(119999)越行行初字第第17号行行政判决决,王某某某不服服上诉,本本院于220000年3月6日作出出(20000)绍行终终字第55号行政政判决,已已经发生生法律效效力。

11、王王某某不不服,仍仍向本院院提出申申诉,本本院于220011年5月22日作作出(220000)绍中中行监字字第2号行政政裁定书书,决定定对本案案进行再再审。现现本院依依法另行行组成合合议庭,公公开开庭庭审理了了本案,原原审上诉诉人王某某某、原原审被上上诉人绍绍兴市某某局的委委托代理理人傅某某某、陈陈某某到到庭参加加了诉讼讼。本案案现已审审理终结结。 19996年年6月28日,绍绍兴市某某局对王王某某作作出了按按工人身身份退休休的具体体行政行行为,王王某某不不服,向向绍兴市市越城区区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诉讼。一一审判决决根据绍绍兴市某某局的举举证并经经庭审质质证,认认定王某某某于119799年12月

12、调调入浙江江茶叶进进出口公公司第二二茶厂工工作,先先后在车车间、职职工学校校、财务务科、行行政基建建科工作作。19992年年至19995年年连续被被聘为管管理岗位位工作。1995年9月29日,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王某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管理岗位工作。同时约定,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以变更岗位。1997年3月,因企业所属食堂不再实行承包责任制,不设专职会计,在动员王某某退休未成后,经厂务会讨论决定,将王某某调往车间工作,因王某某坚持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于1997年6月发出通知,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又发出解除王某某劳动合同的

13、决定的文件。王某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7年11月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绍市劳仲裁字(1997)第12号仲裁决定书,对王某某要求在管理岗位工作不予支持,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王某某不服向本院起诉和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请求未给予支持。1999年6月28日,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的申报,结合其档案记载,签署了“经请示省劳动厅,该职工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审批意见。一审判决认为,绍兴市某局根据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上报的“绍兴市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审批表”,结合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在管理岗位时间及实际年龄作出的审定意见,符合有关规定。对

14、于王某某认为其应以干部身份退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其要求绍兴市某局赔偿的请求,显属不当,遂判决:维持绍兴市某局1999年6月28日作出的对王某某作为工人身份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除认定一审判决的事实之外,另查明,1998年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未聘用王某某为管理人员。判决认为,王某某与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第二茶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1996年以后王某某一直未被该厂继续聘用,其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时间不符合浙江省劳动厅1995年浙劳政第103号文件中选择按干部(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的条件。绍兴市某局根据王某某的工作年限,在管理岗位上的时间及实际年龄所作审核意见,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某申诉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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