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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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各有关单位: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八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三章披露方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

2、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披露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五)火电厂燃料情况或者水电厂来水情况;(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七)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一)输电网结构情况,输电线路和变电站规划建设投产的情况;(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三)网内负荷和大用户负荷的情况;(四)电力供需情况;(五)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

3、网内发电厂送出线的输电能力;(六)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和检修执行情况;(七)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八)输电损耗情况;(九)国家批准的输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国家批准的收费标准;(十)发电机组直接供电用户并网接入情况,电网互联情况;(十一)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电力用户披露下列信息:(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二)国家批准的配电电价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三)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四)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五)用电投诉处理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向从事发

4、电业务的企业披露下列信息:(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或者改建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六)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合同电量和其他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七)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

5、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九)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十)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第三章披露方式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第十一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电力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信息发布会;(四)简报公告;(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电力企业电力

6、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电力企业和用户获取。第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每年对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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