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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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摘要明清时期微州的乡(村)规民约,作为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其内容极其丰富,类型异常繁夥,地域特色十分鲜明。这些乡(村)规民约事实上就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的习惯法。它起到了维持徽州乡村社会既定秩序、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联系,进而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关键词明清时期;徽州;乡(村)规民约;民间习惯法 AnOutlineofFolkRegulationsinHuizhouDuringMingandQingDynastiesAbstract:Folkr

2、egulationsinHuizhouduringMingandQingdynastiesservedasthecommonregulationsob-servedbythegroupofpeoplelivinginthesamespecificruralarea.Theregulationswereformulatedthroughdiscus-sionhyagroupoforaganizedpeoplewhohvedinthesamerural.Theseregulationshadrichcontentsandvariouskinds,whichaeturallywerefolkcomm

3、onlawinHuizhoururalareas.Theseruralregulationsplayedanimportantroleinactingasthelinkbetweengovernmentandvillagesandinkeepingtheorder,thestabilityoftheruralareasinHuizhou.Keywords:DynastiesofMingandQing;Huizhou;folkregulations;folkcommonlaw 所谓乡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

4、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这种规则大多以文字为载体出现,也有一些非文字的乡规民约。但就明清时期的徽州而论,其乡规民约主要还是以文字的方式出现和存在的。就其对一定时间内的特定地域和人群,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说,这种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一种民间习惯法。明清时期,徽州一府六县(即徽州府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六县)由乡村宗族、会社和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各类乡规民约内容及其丰富,种类异常繁多。作为一种一定地域和人群在特定时间内共同制定和遵守的生产与生活规则,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就总体而言,曾经对当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发达和文化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推

5、动和促进作用。但同时,某些落后的乡规民约,对明清徽州社会也起到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文拟对明清时期存在于徽州社会的各类乡规民约,进行分类和梳理,并着重就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角度,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以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从制订者角度划分,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分为行政和自然村乡规民约、宗族乡规民约、会社乡规民约和某一特定群体或组织乡规民约;就乡规民约的内容而言,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宗族的族规家法、森林保护规约、宗族族产和坟墓禁约、议事合同、会社规约、禁赌公约、兴办学校和教育公约,以及和息文约等等;若从形式上看,又可分为告知性乡规民约

6、、禁止性乡规民约、奖励类乡规民约、惩戒类乡规民约和议事类乡规民约等类型;而就乡规民约的载体而论,则可依次分为纸质乡规民约(这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载体)、石质类乡规民约,如各种乡规民约的碑刻和木质类乡规民约(如宗族祠堂中的粉牌等)。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划分,还有许多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呈现出综合交叉的特征,如宗族类乡规民约和行政或自然村庄的乡规民约往往是合为一体的。在明清时期的徽州,聚族而居是民众的基本居住形态,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强宗大族的聚居地,正是“相逢哪用通姓名,但问高居何处村”。1宗族制度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制度

7、,每一村落几乎都按照姓氏的不同构成不同的宗族血缘和地域共同体。“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人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杯;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因此,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往往就是村庄的乡规民约,如明代隆庆年间的祁门文堂乡约家法,不仅是文堂村庄所有成员都要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而且也是聚居在文堂村的陈氏宗族每一位成员必须遵行的共同规范。再如清道光四年(1824)五月初一日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既是光裕堂宗族性的乡规民约,也是洪村全村性的乡规民约,该

8、规约开首即指明系全村公议,所谓“公议茶规:合村公议演戏勒石,钉公秤两把,硬钉贰拾两。凡买松萝茶客人村,任客投主人祠校秤,一字平称。货价高低,公品公买,务要前后如一。凡主家买卖,客毋得私情背卖。如有背卖者,查出罚通宵戏一台、银伍两人祠,决不徇情轻贷。倘有强横不遵者,仍要倍罚无异。”即使是村庄的大族族规,其本身也具有宗族和该族聚居村庄乡规民约的性质。至于明清时期徽州乡村发达的会社组织等,其规约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庄性的,如祁门善和村清代即创建了33个会社组织,而善和恰恰是程氏宗族聚居势力最为强大的村庄之一。(P258266)清初康熙年间,婺源庆源村保留下来的会近10个,而这些会在詹氏宗族聚居地的僻远

9、山区庆源村,则亦多为宗族性的组织。当然,这些宗族聚居村庄会社组织的会规,显然兼有宗族和村庄的双重性质。有的甚至是跨越村庄范围和界限的。如休宁县十三都三图明末崇祯至民国年间以祭祀为目的而成立的祝圣会,即是以休宁西南旌城汪氏宗族为中心,联合吴姓、王姓等宗族跨越若干个村庄的民间会社组织,而祝圣会的会规即会社乡规民约,则显然也是跨宗族和跨乡村地域范围的。我们还注意到,作为一种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经过当地封建官府钤印批准、并以官府的名义发布。此类乡规民约在类型上,更像是封建官府的地方性行政法

10、规。但剥去其形式上的合法外衣,无论就其内容还是适用范围,这类官府的告示,都应当不折不扣地划归乡规民约的范畴。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首先是它的地域性。任何乡规民约都具有特殊的地域性限制,“代表了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活共同体。”(P35)或者说只在其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效力,超过了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即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可以说,地域性是乡规民约的主要特征。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地域性特点相当突出,不同县域不同村庄之间,其乡规民约都具有独特的地域性色彩。除非是数村联合制订,否则,即使像歙县棠樾、郑村、槐塘和稠墅等邻村之类的某村单独施用范围的乡规民约,在邻村也无任何约束力。清道光十一年(

11、1831)仲春,祁门桃源村所制订的奉宪示禁强梗乞丐入境碑,即对该规约划定了明确的村域界限,“里至天井源,外至横岭下宝山殿”。就是该乡规民约覆盖的地域范围。超越了这一地域范围,桃源村的乡规民约便失去了其约束力。其次,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还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任何乡规民约都有其施用的时间限制,尽管乡规民约作为乡村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文化传承,往往具有延续时间较长的特点,但是,无论何地何类乡规民约,其所拥有的时效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看到,从明末至民国年间延续数百年的休宁县西南山区以旌城为中心的祝圣会,其会规就因时代的变化而因时制宜地进行过多次调整,淘汰一些过时的内容,增加一些新的规定。再如,明代祁门文堂

12、的乡约诫条,到了清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价值。同样,明清时期徽州各地的乡规民约,在今天看来,除了具有历史研究价值和借鉴价值外,应当说基本没有现实的约束力了。宗族的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在宗族发生重大变迁之后,也完全丧失了其原有的效力。再次是它的模糊性和变通性。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法,毕竟不同于国家制定法,在进入地方官府司法领域之前或之外,它会对与国家法相矛盾甚至是相抵触的内容,因人、因事、因地进行调整。尽管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国家法的框架下制订的,但与国家法之间的细微抵牾还是经常存在的。因此,一旦进入正式的国家司法领域,这类乡规民约即可能会采取某些模糊的变通方

13、式。来寻求与国家法的吻合与一致。当然,对于一些户婚、田土和斗殴等民间细故,国家法一般亦会采取尊重并向乡规民约让步或妥协的方式,来达到稳定乡村社会的目的。 二、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制订与执行 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是如何制订与执行的呢?先来分析一下乡规民约的制订。与国家法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订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不同的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发起者和制订者则主要是来自于乡村社会中的某一地域组织或人群,其主要的功能与作用,是配合和协助国家法,对某一特定组织或特定人群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以维护乡村社会已有的社会与经济秩序,进而达到稳定乡村社会的目的。就明清时期徽州村落的

14、乡规民约而言,一般是由居住于该地域范围内的里甲长、乡约、保长以及乡绅阶层共同发起、协商制订的。如清乾隆十九年(1754)闰四月,徽州某县十八都四图吴德嗣、朱允公、戴才志、蔡思志、范吉振、叶在田等16人共同订立的轮充均役合同,就是一份关于为轮派甲长差役事务的乡规民约。该合同指出:“十八都八图立议约合同人吴德嗣、戴才志、范吉振及众姓等、本图保甲长,今值事务繁重,难以承充。众等齐集各姓公同酌议:置有产业,及图内居住,公同轮充均役,料理、照管、监察、争竞、斗殴,及毋亟藉匪类,不许容留居住。稽查安辑,宁静地方。此系公务,对神阄定月日,轮者充当。凡遇一切在公及图内事,本人承值,毋得推委。”以宗族名义制订的

15、族规家法类乡规民约,则是“以族长为核心的房长缙绅集团”10(P308)等共同商议制订的。雍正歙县潭渡黄氏族谱的族规,就是由潭渡黄氏宗族族长和八堂尊长联合文会共同商议制订的。“公议宗祠规条三十二则,乃八堂尊长暨文会诸公于康熙甲午年仲春下浣七日议定,自当永远遵守”。11各种会社的规约则由会社的发起者和会首联合会社成员共同讨论制订。如大部分文会即是如此,但宗族性会社,则和族规家法一样,也是由宗族的族长出面负责制订的。还有一些跨地域性的会社,甚至由乡村基层社会的里甲长牵头发起制订,如成立于明崇祯年间一直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的休宁县十三都三图祝圣会,其会规就是由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发起制订并不断修

16、改完善的,“住居十三都三图里长吴文庆、保长汪宗公及士农工商各户人等旧议祝会事。”而创建于明末歙县呈坎的潈川文会,其会规则是由文会发起人等共同制订的。12至于一些以祭祀祖先为宗旨的清明会和以祭祀土地神为目的的春祈秋报性质的社等,其会社规约的制定和调整,在宗族聚居的徽州乡村社会,宗族的族长无疑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还有一种乡规民约,系由少数人发起,完全出自某一特定事项的诸如护山保坟禁约合同、禁止赌博告示和调解民间纠纷的和息文约等等,其制订者基本上来自于当地乡村基层组织的里甲、保长、乡约和宗族会社以及纠纷当事人等群起。同乡规民约制订紧密相连的是乡规民约的执行问题。由于任何乡规民约都有一定的施用范围、施用人群和时间效力,因此,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执行和承续,就存在一个执行者和执行时间问题。原则上,就村落地域范围内的乡规民约而言,其执行者显然是该村落法定的行政官员。如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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