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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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5-7)(五):预缴时能扣除的款项都包括哪些根据17号公告的规定,预缴时可以自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款项是支付的分包款,但并没有对分包款的含义进行界定。从立法原意和行业实践的角度理解,此处的分包款特指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对于总承包企业而言,是指支付给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款项;对于专业分包企业而言,是指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款项。可见,总包也好,分包也好,都是建筑服务提供方,也正是因为总分包在税目上具备同质性,税法才允许差额预缴。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总分包单位都属于异地施工的情况下,总包与分包单位

2、需要分别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允许差额预缴既可以保证当地税款足额入库,又不至于出现重复预缴。因此,预缴时可以差额扣除的只能是开票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劳务分包款和专业分包款,在建筑领域不存在所谓的材料分包、设备分包等概念,材料设备属于货物,货物款不在可以差额扣除之列。(六):掌握好节奏很重要从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看,一个工程项目应预缴的税款是一个定数,但是节奏掌握不好,定数可能会成变数。例 某一般计税工程项目的含税造价为11100万元,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含税造价为4440万元,从全生命周期看,该项目总包方应预缴税款总计为(11100-4440)÷1.11×2%=120万元。

3、假定:1、业主在工程开工之前某月预付工程款30%,亦即3330万元,此时未向分包单位付款,也没有取得分包发票,总包方次月申报期应预缴税款(3330-0)÷1.11×2%=60万元。2、施工开始后某月,业主又支付备料款4440万元,此时亦未向分包单位付款,也没有取得分包发票,总包方次月申报期应预缴税款(4440-0)÷1.11×2%=80万元。3、竣工结算后某月,业主支付尾款3330万元,总包方此前支付分包款累计4440万元并取得发票,此时总分包差为(3330-4440)=-111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但现行政策也没有规定给予退税。建筑服务发生

4、地累计收取税款60+80=140万元,多收了20万元,相应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少收20万元,纳税人缴税现金流出增加,考虑附加税费预缴的影响,纳税人净利润下降。那么,这个问题如何破局?其实很简单,掌握好收付款的节奏很重要,也就是说业主付款时,总包方要在一个月内向分包付款并取得发票,这样,下月申报期前预缴时,就可以降低预缴税款的金额。有的项目经理说,我好不容易从业主要了钱,我真不舍得给分包,咋办?你不可能永远不给人家吧?从开头的例子可以看出,一旦你欠付金额超过一定比例后,前面的收款交了税,后面再付款取得发票你又没得抵咯。最后支个招,可以让分包提前开票,把他的纳税义务和预缴义务前移,当然,你得把税

5、款给人家,要不然,也太不够意思了不是。(七):11号公告对预缴税款有什么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这一条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延续,也是对财税201636号文混合销售概念的颠覆。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主要是指建筑施工领域的专业分包单位

6、,自产货物既包括11号公告中列举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也包括11号公告未列举的幕墙、门窗、电梯、防水、消防、防腐、保温等材料货物。站在专业分包纳税人的角度,它自总包或业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成两部分进行纳税,一部分是货物的销售额,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一部分是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站在总承包纳税人的角度,它支付一笔分包款,取得的是两张发票,一张是货物发票,一张是建筑服务发票。我们在前面也已经探讨过,根据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时,可自总包收款中扣除的,只能是分包款,也就是只能是品名为建筑服务的发票。在专业分包工程的造价中,材料货物占比要远高于建筑服务,可以想见,相对强势的总包方,基于降低预缴现金流出的动机,不排除要求专业分包方提高建筑服务的占比,或者要求其按照全额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增加双方的争议事项和涉税风险。笔者建议,税总应对17号公告进行修订,明确总包方预缴税款时可以差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建筑服务发票,也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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