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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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民政福利企业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问题及建议发表于财务与会计杂志2017年第21期作者:王文清 汪斌 苏文亚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国家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便民举措,但部分不法企业常常通过故意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额度、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大销项税额,将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额度虚假全额享受或将征即退增值税未用完额度全部套出,然后再与外贸出口企业相互勾结,利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申报出口退(免)税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笔者拟对此次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几点应对建议。1.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1994155号)相关规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民政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这表明先征后返的货物与自产产品相关,非自产货物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先征后返的货物与出口货物也相关,民政福利企业出售用于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民政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民政福利企业如果取得直接出口权,自营出口按一般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与福利企业类型无关,也无法享受

3、先征后退政策。即同一种货物一不允许上一环节既享受先征后返,下一环节又享受出口退(免)税。然而,该政策后来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废止,其中明确,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这表明,从民政福利企业购买货物用于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免)税,而销货方民政福利企业也可凭销售发票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4、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后来又将财税200792号文废止,但仍延续了财税200792号文中同一货物享受两次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所以可以看出,目前政策基本默认了同一种货物上游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下游企业出口享受退(免)税的规定,这无疑给不法分子埋下了利用税收政策套取税款的隐患。2.相关建议一是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风险控制与评估管理。可通过对企业往年数据的采集,测算企业近年来生产能耗情况,计算出投入与产出比、增值税负担率等,并根据企业往年销售收入发生数、成本利润率、应缴已缴增值税和应退已退增值税等数据,对企业当期的各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重点关注税负偏高的企业,查

5、明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注意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与出口企业存在大量账务往来却无法说明原因的。二是出台新政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对于一税两用的双重优惠问题,为保证税收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并防止民政福利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情形发生,除了加大对民福企业与外贸企业票、款、物的监管外,应当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加以改进,如明确:民政福利企业销售货物用于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享受退税率减半优惠(因为实际征管中民政福利企业即征即退额度少于50%不多见)。如此通过制度设计调控民政福利企业存在可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间,这样既可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政策骗取税款的可趁之机,又能体现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越性。三是加大对民政福利企业违法惩处力度。应正确引导民政福利企业的纳税遵从度,防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弄虚作假。对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加大对不法企业危害社会税收秩序的震摄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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