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电源(供电电源)供电安全协议(改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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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电源(多供电电源)供用电安全协议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多路电源(供电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安全责任,遵照电力法、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供用电双方已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电方、用电方以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双方在各自产权范围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对供用电安全负责,并承担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二、供电方严格依照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三、为确保多电源供用电安全,用电方应严格遵守以下条款: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多路电源供

2、电中断或非电时,用电方认为多路电源不能满足重要负荷的用电需求时,用电方必须配备足够容量的自备保安电源满足重要负荷用电要求,以确保在发生电力系统事故时或非电时,生产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具体措施为:自备发电机容量: 千瓦;自备UPS 伏安。自备电源与电网接口处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严禁自备电源向电网反送电,如因用电方误操作或违章操作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用电方必须承担因事故引起的一切责任。2、备用电源和主供电源,必须装设带有相互闭锁装置的开关,且外侧必须装有刀闸,以便有明显断开点,防止不同电源故障时发生互送电。3、用电方必须与供电方签订调度协议,双方严格遵守执行,确保供用电安全。4、用电方应严格按照

3、双方签订的协议所明确规定的主供、备用电源运行方式运行,方式变更必须经供电方调度人员同意,调度有权决定运行方式;未经供电公司调度部门同意,用电方不得任意倒用备用电源。5、未经供电方调度批准,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电源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用电方自备电源只能自用,并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客户供电。6、用电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停复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供电方作业务联系使用,并作为供电方停复电指定联系人。若双方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用电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确保停复电联系人通信畅通。7、用电方应根据安全用电管理需要相应配备具备电气作业资格的电气工作人员。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进网作

4、业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8、用电方必须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并报供电方安监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9、用电方应制定有效、可行的停电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以保证停电应急预案在事故情况下能得以有效实施。10、供电方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用电方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间,用电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范事故发生。11、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方责任等因素造成停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启动自备保安电源、停电应急预案及非电保安措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确保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扩大。12、用电方产权线路属用电方与他人共有的,

5、用电方应与其共有人自行签订管理维护协议,明确责任划分。13、用电方若需变更多电源供电范围、容量、接线方式时,应事先向供电方提出书面申请,按新装多电源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变动。投入前经检查合格,并重新签订调度协议书后,方准许投入运行。四、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或第三方损害后果的,由用电方承担全部责任:1、用电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备自备保安电源,或虽配备但不能满足安全用电的容量要求的。 2、用电方未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和非电保安措施,或虽制定,但停电应急预案不具备可操作性及有效性,或是在停电情况下未能组织实施的。3、用电方未按相关规程要求对产权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备电源做安全检查、

6、维护和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或在检查、实验中未能发现影响安全用电的缺陷、故障,或虽发现却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修复的。4、供电方因下列情况,采取其他通知方式仍然不能联系到用电方的。(1)用电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供电方告知停电、恢复供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2)用电方停电、恢复供电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告知供电方。5、用电方擅自使用不具备电气作业管理资格的人员运行管理电气设备,或运行管理电气设备人员配备不足的。6、用电方未按照供电方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在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用电方在整改期间,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的。7、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方责任等因素造成停电时,用电方未在可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的。8、用电方设备不满足电气设计、运行安全规程要求的。五、本协议为高压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与高压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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