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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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76章 海岸公园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管辖及管理,以及与该等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第476章 第13条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呈交未定案地图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总监须在根据第12条提交反对的限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的6个月内,将未定案地图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待批准,并须同时呈交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a)载有根据第12条所作的反对及申述的附表一份;及(b)载有总监依据第12(6)(b)条所作的指示,为因应该等反对而作出的修订的附表一份。(1995年制定)第476章 第14条未定案地图呈交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

2、力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1)未定案地图根据第13条呈交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a)批准该未定案地图;(b)拒绝批准该未定案地图;或(c)将该未定案地图交予总监作进一步考虑及修订。(2)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1)(b)款拒绝批准未定案地图,则总监须在拒绝批准的决定作出后,尽快将该项决定在宪报公布。(3)如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地图有任何遗漏或错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予以更正。(4)所有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的地图,均须由总监签署。(5)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副本经总监核证为正本的真实副本后,须存放在土地

3、注册处、有关的土地注册分处、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及海事处总部,于该等办事处一般开放予公众人士的办公时间内,免费供公众人士查阅。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6)根据第(5)款存放地图一事须在宪报公布。(7)任何人在缴付总监厘定的费用后,均可在渔农自然护理署总部取得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副本。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第476章 第15条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指定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第14(1)(a)条批准任何未定案地图,而该未定案地图亦已按照第14(5)条存放,则行政

4、长官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指定在该已予批准的地图上所示的范围为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第476章 第16条已予批准的地图的取代或撤销详列交互参照:8, 9, 10, 11, 12, 13, 14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1)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将任何经其根据第14(1)(a)条批准的地图交予总监,以便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a)为以下目的以新地图取代该地图(i)扩展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或(ii)(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为公众目的或为公众利益需要删减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

5、区的范围的话)删减有关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或(b)(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为公众目的或为公众利益需要取消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的话)为取消有关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指定而将该地图撤销。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2)总监(a)根据第(1)(a)款获交任何地图后,须拟备另一幅地图以显示经扩展或删减范围后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边界线,并以总监认为适当的方式在该另一幅地图上指出该扩展或删减的范围(以下称为“取代地图”);或(b)根据第(1)(b)款获交任何地图后,须拟备另一幅地图以显示不再获指定为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

6、情况而定)的边界线,并以总监认为适当的方式在该另一幅地图上指出有关的指定的取消(以下称为“撤销地图”)。(3)总监可连同任何取代地图或撤销地图,以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的形式,拟备关于该地图的解说资料;而该等解说资料均属该地图的一部分。(4)总监须就根据本条拟备任何未定案取代地图或未定案撤销地图的事宜谘询委员会,并可进行其认为为拟备该未定案地图而需要的查讯。(5)凡总监根据第(2)款拟备取代地图或撤踩哎糗叛D则第8至14条在作出必要的变通后对该取代地图或撤销地图适用,其方式犹如该等条文对被该地图所取代或撤销的地图适用一样;而*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8, 9, 10, 11, 12, 13, 14

7、条 *(a)在第8至14条中,“地图”一词须解释为提述该取代地图或撤销地图(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8, 9, 10, 11, 12, 13, 14条 *(b)在该取代地图是关乎扩展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范围内(i)在第9及10条及第(6)款中,“新发展工程”(new development)一词指在该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建议中的扩展范围内进行的新发展工程,而在第2条该词的定义中提述根据第8(1)条在宪报刊登公告,须解释为依据本款并以第8(1)条所述方式在宪报刊登公告;及(ii)在第9(2)条中提述根据第14(2)条在宪报刊登公告或根据第15条在宪报刊登命令,须解释为依

8、据本款并以第14(2)条所述方式在宪报刊登公告或根据第(8)(a)(i)款在宪报刊登命令。(6)任何人(a)未得总监事先批准,在任何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建议中的扩展范围内进行任何新发展工程;或(b)不遵从依据第(5)款并以第9(3)条所述的方式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a)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b)可就法庭已获得证明并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期间,每日另处罚款$5000。(7)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有关的取代地图或撤销地图后,根据第(1)款交予总监的地图即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a)被该取代地图取代;或(b)予以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8)如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

9、批准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a)任何取代地图,而该地图又已以第14(5)条所述方式存放,则行政长官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i)将该已予批准的取代地图内所示的扩展范围,指定为属被取代的地图上所示的原本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的一部分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或(ii)取消在被取代的地图上所示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指定,但以关乎在已予批准的取代地图上所示的删减范围的部分为限;或(b)任何撤销地图,而该地图又已以第14(5)条所述方式存放,则行政长官须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取消在已予批准的撤销地图上所示的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指定。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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