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发相关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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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开发相关知识何谓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属于房地产生产、流通、消费诸环节中的首要环节。所谓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作为不动产,与其他商品的开发相比,房地产开发投资大、耗力多、周期长、高赢利、高风险的特点,使房地产开发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占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经济越发达,时代越进步,房地产开发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内容越丰富。 房地产开发的种类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土地开发主要是指房屋建设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新区土地开发,即把农业或者其

2、他非城市用地改造为适合工商业、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二是旧城区改造或二次开发,即对已经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变、城市规划的改变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来的建筑物,并对土地进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劳动。就房屋开发而言,一般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住宅开发;第二层次为生产与经营性建筑物开发;第三层次为生产、生活服务性建筑物的开发;第四层次为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的开发。 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有下列基本原则及要求:(一)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

3、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

4、营房地产。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

5、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一)应当向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予登记;(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四)补、换、领证照费。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一)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二)

6、初步确定开发方案(三)申报规划要点(四)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六)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程序(一)申报选址定点(二)申报规划设计条件(三)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四)办理人防审核(五)办理消防审核(六)审定规划设计方案(七)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八)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九)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十)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十一)委托地质勘探(十二)委托初步设计(十三)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相关的几种合同的认定(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

7、让合同。(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同意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的情形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对开发项目不符合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二

8、)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已开发建设项目严重拖欠工程款的。对于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要依法进行处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不

9、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凡有上述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四)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对于依法应当委托监理而未

10、委托或者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凡未组织竣工验收(包括综合验收,下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据城市

11、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凡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进行保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

12、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三)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三)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 使用说明书制度;(九)

14、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三)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五)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六)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七)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八)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三)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四)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五)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六)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七)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备案程序(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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