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问题与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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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安全大规模侵权问题与法律救济摘要: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十分严峻,食品的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现代食品生产对于科技过于依赖,而且对短期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由于违法成本过低、政府监管不力等,导致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频发。这种大规模侵权行为对传统侵权法的运行模式提出了挑战,使侵权的归责价值基础变迁,侵权救济制度模式发生变换。因此,我国需构建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制约食品大规模侵权,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机制。关键词:食品安全 大规模侵权 救济“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人类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严重影

2、响着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食品侵权事件一旦发生即表现为一种大规模的侵权形态,受害者众多,对人损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三鹿毒奶粉”以及出现问题的“老酸奶”、某某品牌的冰糕等为代表的突发公共事件,都是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典型案例,这些食品大规模侵权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各界纷纷质疑政府部门公信力。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关系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食品侵权者的责任追求,以严法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侵权的界定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概念源自英美法系,指的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

3、性的侵害事由诸如生产销售瑕疵食品,在较大面积上给大量受害人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的侵权行为。食品侵权行为往往表征为大规模侵权行为。(一)食品大规模侵权的特征大规模侵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侵权案件必须达到一定数量。虽然传统侵权法中有共同侵权的规定,但共同侵权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显然具有本质的差异。共同侵权的立足点是多个加害人,无论是具有事前的意识联络还是无事前意识联络;而大规模侵权行为首先表现为受害人的多数性。第二,侵权的发生原因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如单一事故造成的大范围人身和财产损害,也可以是同质性的产品、服务引发的大规模侵权。侵权行为的同质性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表

4、现为一个不法行为与大量分散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或者虽然现实中不同、但理论上可以将之视为同质性的侵权行为,如同一类型瑕疵产品可导致广大消费者遭受损害。第三,必须造成大范围的损害,既可包括人身损害,也可包括财产损害,甚至包括纯经济损失。但需指出的是,单个损害的程度并不影响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认定。(二)食品大规模侵权行为的产生第一,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一定的诚信缺失现象,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商人把追逐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驱动因素,认为利益至上、利益高于一切,这样他们就容易产生欺诈经营的行为。再加上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健全、制度尚不完善,每个社会个体更容易处于一种内外利益关系失衡的

5、状态。就企业内部来讲,经营者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不平衡、结构不合理,欺上瞒下的不诚信现象随之产生。就企业外部来讲,企业与国家、企业与其他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结构不合理,就容易产生一些坑害国家利益、损害其他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非诚信现象。第二,现代食品生产对于科技的依赖现代社会主要风险的来源多由科技性能不稳定所带来。进入工业时代,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各行各业无不赖于科技,然而自然科学自身之不稳定性使得伤人事件频发,不论是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经销、或是服务之提供,一有不慎,即有可能演变成侵权行为之源,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侵权法之诱因必然不断增加。尤其是食品生产领域,由于科技的广

6、泛应用,食品开发、制造的环节越来越多,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经过深加工后所含的现实或潜在的危害使公众难以预见。新材料、添加剂、新原料的采用,新的产品结构、配方的设计,又使食品对人的侵害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升级,这种损害更加直接、后果更加严重,危害到人的健康与生命。面向公众的社会化生产和经营会放大传统侵权法的弱点,激励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大大地扩大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害后果。第三,政府治理的乏力给问题食品的产生留下了空间主要表现在:我国人口众多,食品安全涉及面广,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不足;食品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紧迫性认识不够,职责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目前我国食品安全

7、管理工作由多部门联合监管,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使政府管理明显存在缺限和不足,容易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失灵。第四,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能力不强给问题食品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能力的强弱和抑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关联。据调查,目前我国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防范意识还很薄弱。一方面,相对于消费者而言,食品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况且对于有些食品生产、销售、验收等环节的认识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作为普通消费者,虽然一生有购买食品的多次经历,但是对食品相关生产、质量等方面知识的了解与掌握还是不够,甚至一窍不通。另一方面,一旦食品侵权问题出现,食品生产企业往往给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

8、径解决”的答复,作为普通消费者,会遇到鉴定难、举证难等困扰,这个时候,他们往往会自认倒霉,认为自身找不到合适的办法,有的认为投诉无用,即使投诉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可见,消费者防范意识薄弱,防范能力不强,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态度消极,是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大根源。二、食品大规模侵权问题的影响(一)食品大规模侵权对受害人的影响食品大规模侵权造成的危害非常严重,即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对其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如“三鹿奶粉”事件给大量婴幼儿家庭造成的严重精神痛苦;最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不仅仅是受害人自己的财产损失,还有家庭因为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得不到赔偿而为其治疗、恢复所投入的家庭其他财产

9、。像“地沟油”事件,如果无法保证消费者买到安全的食品,他们在购买过程中就会充满疑虑,在食用过程中就会提心吊胆,也就会怨声四起,对社会产生一系列信任危机。(二)食品大规模侵权对社会的影响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食品出口。在市场化环境下,由于正规食品生产过程复杂、成本偏高、价格偏高,而一些问题食品往往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省去了一系列检验程序,因而价格低廉。在信息滞后、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面对同样的商品,无法用肉眼分辨优劣,往往看中后者的价格优势而首选后者。一些不法厂商正是利用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将大量问题食品输入市场,结果使守法守规的厂商的利益受损,使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三、食品大规模侵权

10、的责任思考(一)经营者的诚信责任上文提到,生产者的诚信缺失现象会导致食品大规模侵权的产生。作为经营者,理应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谋求合理利润。但是,经营者首先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一个没有道德修养的经营者,很难履行好责任,也很容易出问题。三鹿集团独领风骚十五年,却因三聚氰胺而轰然倒塌了,一个大型企业的毁灭,给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形象带来严重影响。(二)消费者的维权责任同上文所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的薄弱也是导致食品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通常是依赖经营者获取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就是与经营者缔结了买卖合同,经营者承诺提供的产

11、品或服务满足质量标准符合基本的使用目的,消费者因此而付出对价。如果因为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产生了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竟合,消费者有权选择责任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三鹿事件升级以前,部分受害人因为经营者的口头道歉和物质补偿就草草了事。没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第三方的监管责任除了侵权双方的责任,更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主要是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药监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食品标准的制定,对初期农产品,对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的全程监管。(四)明星广告的宣传责任三鹿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三鹿奶粉广告的几位明星深陷

12、代言纠纷,他们代言问题奶粉的行为遭到各方舆论质疑: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引入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从广告的制作、发布、代言上加大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知情权上,明星和生产经营者处于信息的强势地位,明星对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理公平,也具有必要性。四、食品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侵

13、权。在食品领域大规模侵权纠纷中,倘若哪个环节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责任原则在达到有效率的预防水平上的程度部分取决于法院事实上的救济能力,即赔偿一定的金额。这些补偿金同时可以达到两件事:(1)赔偿金可以使得受害人恢复到其未受伤害以前的效用水平或无差异曲线上;(2)赔偿金是施害人因为伤害了受害人而必须支付的价格。因此,对于法律上的救济,这就要求我们对食品领域的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一)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完善我国诉讼救济机制美国的集团诉讼是指将人数众多的一方拟制 为一个集团,由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代表集团参加诉讼,并且无需其他集团成员的授权,最

14、终的法院判决结果对集团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在美国的集团诉讼中当事人只要没有明确退出则被列为集团诉讼的成员。因此,集团诉讼突破了传统理论,真正承担起了解决大规模纠纷的重任。(二)理性对待企业侵权责任,实现消费者的权力救济严格责任原则使得企业将事故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使得某些无良企业通过破产来规避责任变得可能。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一个倒闭的企业,再大数额的赔偿判决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消费者也不希望企业倒闭。因此,根据帕累托最优,我们需要寻求一个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来使双方利益最大化,理性对待企业侵权,而不是一味严惩,导致企业破产。西方国家在处理问题上的方法是,受害者和赔偿企业达成赔偿协议,作为受害人

15、的消费者作出妥协和让步,不要求侵权企业一次性实现侵权责任,侵权企业承诺对消费者进行长期赔偿计划,诸如一共计划赔偿多少年,每年赔偿多少等等。在这种赔偿制度之下,将对受害人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此侵权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轻赔偿负担,并能够组织恢复生产经营,创造利润,以更好地实现对消费者的赔偿,作为受害消费者来讲,因为企业的存续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障。站在受害人的立场上来讲,这种理性实现企业侵权责任的方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救济模式。(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救济机制,进行事前预防因食品侵权而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能被保险所稀释,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责任保险公司将会监督生产厂

16、家的安全问题,同时也能提高加害企业的生存能力。传统侵权法救济的模式皆是事后救济,并且成本较大,还需要损害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往往这种事后救济具有滞后性,对受害人而言也并非“足额救济”,世界各个发达工业化国家都将侵权法的功能从事后赔偿扩展到积极的事前预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事前预防的成本要远远小于严重事故出现之后的损害赔偿成本。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法律制度不仅仅要对损害出现之后的完善赔偿,对待如此严重的大规模食品侵权行为,事前的预防往往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理念。(四)食品大规模侵权的基金救助由于企业赔偿能力有限以及确定具体损害赔偿数额的复杂性,在许多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通常最终以设立赔偿基金的方式解决侵权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三鹿事件”曝光后,多种问题奶粉给我国近30万名婴幼儿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患病婴幼儿均获得了免费救治,但是大量的后续治理费用,以及未来行业内出现类似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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