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Word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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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决狱”中的合理性与司法理念的本土化 作者: 程计山 发布时间: 2004-03-11 13:35:57 中国历史步入战国时期,秦国采用“法家”的思想统一中国之后,法律与法制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法制成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等级秩序、皇帝及其官僚统治与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但法律究竟是什么?在诸多的关于法律的解释与定义之中,中国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与教育出版社共同出版)之中关于法律的论述:“在各种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可谓是一种最为奇特的精神创造,因为法律制度往往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也就是说,法制制度作为国家实现其统治的基本工具。

2、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中,集中反映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反映着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关系的各种看法与做法。在具体的法制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社会思想因素。所以说,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物质生活条件的综合反映,是当时社会生活的整体折射。” 自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将儒家思想作为我国唯一的正统的文化思想之后,不仅将儒家思想之中维护尊卑秩序与等级观念的“礼”作为制订法律的重要思想;同时,董仲舒为了将儒家的思想文化彻底地贯彻于社会之中,在审判制度上,还采取了“春秋决狱”审判制度: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

3、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尽管我国现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与董仲舒时代的法制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董仲舒时代的法制系以保障等级秩序的“礼法”为目的的;并且,相对于成文法的“律”而言,尚有高于“律”的“令”、“诏”等法律,并且“律”的最后制定着往往同样系皇帝本人,从而使得法制成为保障皇帝绝对权力的工具,同时由于皇帝本人可以随时颁布“令”“诏”等效力高于“律”而具有随意性,成为维持皇帝专制的工具。而现代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本位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主制度;

4、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使得法律的目的在于约束国家权力与保护公民的权利并重。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宪法及法官法的要求,“法官上面只有法律”的法治要求将会逐步得到实现。但是,如果抛开董仲舒的法制所要达到的目的与现在所要建设的“法治社会”的目上的区别,仅仅从审判制度而言,“春秋决狱”制度是否具有其合理内核呢?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借鉴与学习西方的法治文化非常重要;但同时,在构建我国自身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过程之中,对于我国古代社会中法制制度之中的精华予以挖掘与继承、从而实现我国司法理念本土化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封建制度能够存在两千多年,固然其中有许多的糟粕,但作为维护这种制度的

5、“法统”能够存在于两千多年,是否其中仍有值得现代借鉴的价值呢?尤其是关于审判制度方面,我认为,由于我国古代的吏治腐败,老百姓们更多地痛恨贪官所带来的冤狱,盼望着自己能够有个“清官”而已;从大量的反映公案的戏剧以及文学作品之中,等到最终裁决的时候,案件自身已经没有人会继续关注了;而人们关注的是:官员自身是否具有贪脏的行为以及是否敢于主张正义诉讼的结果往往更多地取决于“清官”与“脏官”之间权术的较量,案件自身仅仅成为歌颂清官或者说谩骂贪官的陪衬而已。甚至于在一些公案小说、戏剧之中,出现了当事人升官之后,由官员自身为自身雪冤或者为自己的亲戚雪冤这样奇怪的现象。比如京剧名剧玉堂春之中,为苏三雪冤的竟然

6、是她的第一位嫖客并且与她相爱至深、有过海誓山盟的王金龙,并且,王金龙与苏被拆撒的原因仅仅由于黑心的老鸨;还有,现在央视戏剧频道经常播放的越剧何文秀,同样地是何文秀做官之后,以官员的身份自身为自身洗刷冤屈、惩治恶霸的。我想,虽然戏剧不等于历史,但通过戏剧及其他文学作品作品可以更为深刻地反映出人们所希望出现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所希望的个案的公正只能是有个“清官”而不太关注通过何种诉讼程序之后才能够得到法官。上述两个案件固然从个案来讲都是绝对公正的,但传统文化之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案公正所采取的方式是否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呢?我想,正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之中因为官员的贪婪造成了过多的冤狱,从而使得老

7、百姓更关注于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而往往会忽略了对于通过什么样的审判过程进行理性的思考:法律作为一定时期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念最突出的体现,其如何通过审判过程之后才能够具体地贯彻到个案之中即如何才能够实现公正地判决呢?我想,正是中国古代官员的冤狱太多,使得人们对于防止如何官员的擅断而出现冤枉更为关注;而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由于“春秋大义”自身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从而赋予了官员审理案件时自由裁量的权力,为法官的“擅断”提供出了法律上的依据。 我想,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现象或者说制度,都必然地存在着有利的一面与不利的一面。而在诉讼制度的设计之中,同样地很难找到一种理想的状态。比如,关于法律的特性,

8、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指出,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与实务性是不可偏废的。而法律的务实性正是通过司法程序而表现出来的;而法律的务实性不仅仅在个案之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其裁决的结果还会对其他人起到规范作用,从而为法律的理论性具体到社会存在中去。记得在学习计算机程序设计课程的时候,关于程序的检测,教员说了一句非常有哲理的话:程序检测只能发现程序是错误的而不能证明程序是正确的;同时,即使程序运用之中有九十九次都达到了设计程序的目的,但仍然不能保证第一百次不出问题。我想,他的这句话不仅仅适用于电脑的设计程序;同样地,尽管法学专家与立法机关专心设计出的法律,在进入应用程序审

9、判适用的时候,审判人员对于此案能够安全适用法律并不能说明法律是正确的、精确的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系大陆法系,法官没有“立法”的职权,对于法官而言,“恶法亦法”即对于“发现了”法律是错误的时候,其自身也没有权力对法律进行修改。但是,从法律的务实性这个方面而言,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仅仅会发现法律是错误的;同时还会发现法律的另一缺陷:法律还会是模糊的。一方面,由于法律过多而形成“法律冲突”;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就某一纠纷没有明确规定而无法直接适用。此时法官如何选择法律的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是必然地存在着的。同时,司法活动与法律自身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应该说是一致的;但什么是司法公正呢?美国法理学家德

10、活金认为,“任何一个诉讼都会引起三个争论:1、有关事实的争论;2、法律适用的争论;3、如果作出判决是合理公平的吗道德的争论。”我觉得法律适用非常清晰的案件似乎法律就是法律;但司法制度存在相对于法律而言仍然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司法自身的价值正是在于疑难案件或者说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公正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犹如沃尔德的观点:对于裁判之后是否公正的,其实正是在于人们是否与人们道德的理念相符合。一个国家,为了法律关系的稳定与正义的实现,必须树立起司法的权威;而司法的权威应当包括从形式与内容。从形式上看,司法的权威来源于国家强制力;从内容上看:应当通过裁判之后,大多数的裁决能够符合人

11、们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理念吧我指的是在法律适用比较模糊或者说疑难的案件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司法的权威从形式到内容的统一。 在古代中国,由于吏治的腐败, 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中饱私囊之后的擅断往往成为冤狱及不公正判断的主要原因;因此防止官员的擅断、限制审理案件时官员的权力往往成为在制度设计上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之一;从而,缺少了对于“春秋决狱”之中的合理内核的挖掘。而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法官职业道德成为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的或者说是主要的因素;在法官职业道德提高到与社会的需求相适应的情况之下,应当重新审视“春秋决狱”制度之中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礼”作为国家的主要的统治所依据的法制

12、的根源、同时还是社会主流的文化及价值观的情况之下,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说法律适用相对模糊的情况之下,通过审理案件的官员在个案之中对于“礼”的理解而作出阐释性的解释并作为裁判的依据,不仅可以很好地将作为统治依据的“礼”具体地变成社会的存在;同时,还可以与社会的主流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观念相适应,将其裁判结果得到社会的认可从而为构建起司法机构应有的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虽然现在法律与法制的基础不再是“礼”了,但现在的法律仍然具有其法理的基础即立法的本意与法律的精髓,同样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中将之具体到个案中去。随着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何能够将立法的本意或者说法律的精髓具体到个案

13、之中去,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含义,同时也是培养与奠定司法的权威的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在构建我国自己的现代司法理念的进程中,固然应当借鉴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与方法;但同时,更应当从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与理念之中挖掘及继承其合理的内核,以实现我国现代司法理念的本土化。“春秋决狱”制度就是将法律的精髓变成具体地社会存在的一种非常值得鉴定与继承的制度之一。 (作者单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03/11/107250.shtml“春秋决狱”新探作者:吕志兴 文章来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点击数: 27

14、98 更新时间:2005-11-30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有重要影响的断案方式,历来为法史研究者所重视,涉及“春秋决狱”的论文、论著很多,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笔者不揣冒昧,对“春秋决狱”的性质、起止和形成制度的时间及其作用影响等问题再发表一点浅见,以求教于方家。一、“春秋决狱”应作“引经决疑”“春秋决狱”即以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之所以以“春秋决狱”名之,一是因为作为断案依据的主要是孔子所著的,被称为“义之大者”,载“先王遗道”和“人道之极”的春秋经;二是受后汉书应劭传所载的“故胶(东)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

15、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的影响。但从所能见到的有关“春秋决狱”的案例等史料看,“春秋决狱”实质是“引经决疑”或“经义决疑”,其依据是:(一)在政治、司法中,常被引作断案依据的还有其他儒家经典春秋虽是决疑的最主要的依据,但引作依据的还有儒家其他四经:诗经、书经、易经、仪礼,故称“引经决疑”或“经义决疑”才全面。(二)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依据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在汉代及汉代以后的朝代,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以“春秋决狱”的方式审理,历代都有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刑法和其他法律,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按其制定法和一般的司法程序审理,而以“春秋决狱”方式审理的则

16、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适用法律上却很牵强或者根本就有乖人情、有悖伦常的案件,这可从以下事实得以说明:1.根据上文所引的后汉书应劭传所载,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共有232个案例,而同一时期, 汉朝政府所处理的案件绝对不止这个数字。可见,董仲舒所处理的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只能是某些特殊的或者疑难的案件。2.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的案例内容可以看出这些都是疑难案件。董仲舒所作的“春秋决狱”案例尚存五例,现以其中两则为例加以说明:其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其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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