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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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8年7月8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

2、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

3、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将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列入本企业章程;企业开业,企业职工即可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

4、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

5、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

6、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延长和工资报酬的支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职工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

7、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法律知识,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专业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协同企业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企业的文化生活。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关心职工生活,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福利、奖励基金。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增进中外职工的团结。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支持工会的日常工作,为工会无偿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和场所,用于工会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体育事业。

8、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干涉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和兼职的工会委员开展工会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因工作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同意。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外商投资企业兼职工会主席由本企业工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担任工会主席

9、、副主席的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企业中外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企业工会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条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支配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分别情况协商处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阻挠企业职工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 (二)擅自解散、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未向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

10、施,干涉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 (四)随意调动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或擅自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 (五)挪用工会经费或任意调拨、侵占工会财产的; (六)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 (七)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它合法权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研究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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