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59263622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中心章程.doc(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009年12月20日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培训中心的日常活动,促进本培训中心健康发展,实现自我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新城教育培训中心;本培训中心住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1288号22号楼401室。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的办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

2、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类型为文化、职技。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本培训中心是由上海市新城教育事务所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心注册资金总计人民币50万元。上海市新城教育事务出资额为人民币40万元,朱仕鸣出资人民币10万元。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回报。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

3、东新区民政局。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接受浦东新区民政局、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本培训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董事和监事;(三) 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培训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培训中心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一) 本培训中心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二) 本培训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主任

4、及教职工代表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三) 本培训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五年。(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4、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董事情形的。第十二条 董事会职权:(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

5、资标准;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 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

6、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2、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3、 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4、 制定发展规划;5、 审核预算、决算;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7、 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记录上签名。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 本培训中心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培训中心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7、件。(二) 本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三) 本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四) 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8、满未逾5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本培训中心设立监事一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是从业人员的,由本培训中心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培训中心的董事、中心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本培训中心财务;(二) 对本培训中心董事、中心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本培训

9、中心董事、中心主任的行为损害本中心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以事实为依据、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提出意见,董事会必须认真考虑监事意见,接受监事的监督。第二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本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 招收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 管理、使用本培训中心的设施和经费;(八)

10、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法规;(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三)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五) 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 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 主任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

11、会批准。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教育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聘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三)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四)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五)符合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校长学历、职称等专业条件。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

12、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六条 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教职工会议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培训中心正副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以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 管理混乱或教育、教育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六)有其

13、他不适宜担任中心主任的。第五章 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第三十一条 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

14、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发布。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和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活动。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档案,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单独设立银行帐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费必

15、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本培训中心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将经物价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校外投资。第四十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 3、社会资助;4、其它合法收入。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中心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浦东新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新区民政局。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校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由培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