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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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安 行 政 执 法1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和范围(1)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 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 其基本职能之一就是行政执法。(2) 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 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相比,有自己独有的特征。 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武装性质 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享有对人身、财产的强制权。由于其行政执法活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 盾,因而表现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

2、性。 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公安行政执法可依法采取其他行政机关所不能采取的执法手段,并且这些行政手段灵活 多样。如治安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强制措施中的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 手段。 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3) 公安行政执法的原因。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影响到每个公民、 每个家庭、每个组织,覆盖整个社会。公安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公安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内容有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计算机 安全监察等。 公安行政处罚。公安行政处罚,是

3、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我国现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责 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 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 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劳动教养、收 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等。第二,限制财产权利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 扣押、冻结等。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公安行

4、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 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 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2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特点、原则、种类(1) 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 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2)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 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 条

5、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 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 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公民个人,都无权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单行治安行政法 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适用。(3)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 相结合的原则。”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区别

6、对待;教育是目的,处罚是手 段,要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还应当将教育与处罚有机结合,二者不可偏废。 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本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行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的程序也必须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 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也应 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为与处罚法定是依法行政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要求。 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本原则明确了一切行

7、政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即作为 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都应当是公布的,执法人员的身份应当是公开的, 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处罚决定等也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另外,听证会应当公开,目的 是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有失公正。 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 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4)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3种。 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的

8、谴责和告诫。它是既 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性质的最轻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犯、偶犯,且情节 轻微、后果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 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 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罚款。罚款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 人民币现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方法。它既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惩 戒作用,适用最灵活、最广泛。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 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

9、殊的罚款幅度:一是对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 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行为的,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 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制作、复制、出售、出租 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 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 单处或者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 处所,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它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 重的一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以下人员一般不裁决或不执行拘留: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

10、不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残疾人;正在患严重疾病或性 病以外的传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迈老人、小孩或者严重病人、残疾人等确需被处罚人扶养、 护理的人。拘留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期限为1 日以上, 15 日以下,但对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处罚,按照“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拘留期限可以超过15 日。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 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 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刑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的行为。(2)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 社会

11、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有害影响的行 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 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的 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轻微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 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应受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如果某种危害行为情节特别轻微,不需要采用行政处罚的方法, 则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2、,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的共同要件有 四个,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体,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 保护的,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 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违反治

13、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 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发生的 心理态度;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14、 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4 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原则和方式(1) 治安管理处罚运用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以裁决的方式 将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2) 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的原则。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则运用处罚。在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时要注意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必须考虑教育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符合调解条件的, 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考虑处罚。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应予处罚” “免予处罚”、“不予处罚”等规定 及不同的

15、条件运用处罚。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种类、档次和幅度。在运用警告、罚款、拘留 三种处罚方法于各种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种类、档次和幅度的规 定,不能随意确定。 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从轻从重的情形运用处罚。同样性质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由于这些法定情形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就不一样。因此,在运用处罚时,也应有 所区别。(3) 治安管理处罚的运用方式。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应当受到治安管理 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同情况,对他们的法律责任作了 相应的规定。 不同年龄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 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 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 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第二,已满14岁不满18周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第三,已 满 18 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精神病人的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 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 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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