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数据主体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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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数据主体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内容提要: 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前提和根底,可以削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弊端,同时也可能会侵害到个人信用权。在目前推动征信体系建立非常紧迫的状况下,对个人信用权的法律爱护问题进展深入讨论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信用权爱护中存在的问题进展分析,并结合国际征信兴旺国家的先进阅历,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立中的数据主体法律爱护制度框架。一、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中信用权爱护的必要性(一)相关概念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在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履行或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记录或数据。通常,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根本资料、个人商业信用状况、个人社会公共记录和

2、个人守法信息等四个方面。个人根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婚姻状况、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商业信用状况包括银行贷款及还款状况、信用卡使用状况等过往的信用交易记录;社会公共记录包括从事职业、社保缴费状况、纳税状况等;守法状况指有无刑事、行政与民事违法记录等1.在对公民信用权进展法律上的探讨之前,由于隐私权与信用权有着特别亲密的关系,我们还应当明确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体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法律给予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2.信用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力量在社会中获得的相应信任与评价而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信用权是

3、资信利益的法权形态3.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局部采集信息可能会涉及个人隐私,可能会侵害到个人隐私权和信用权,因此对被征信数据主体进展法律爱护要表达信用信息公开与信用权、隐私权爱护的适度平衡。(二)对个人信用权进展法律爱护的必要性随着现代金融业的进展,一个人的信用状况已不单纯是个人的私事,而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履约力量和他人预期利益的实现,作为交易相对人有权了解其信用状况。个人信用信息的适度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前提和根底,假如制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无疑会大大阻碍征信业的进展,而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不加以限制和标准则无异是对个人权利的践踏。因此,征信体系的安康进展在信息公开以确保市场效率的前提下,

4、同时还要考虑的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爱护问题。1.强化对信用隐私权的法律爱护是国际立法趋势。信用隐私因关乎个人资产、信用状况乃至交易安全,被侵害的后果较为严峻,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架构各自的信用权爱护体系,在限度上爱护个人信用信息和交易安全。西方征信兴旺国家都制定了多部法律对公民信用信息权加以适度爱护,特殊是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爱护体系,对于征信后发国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2.立法爱护能够表达知情权与信用权之间的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力气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对知情权爱护的多一些,隐私权的爱护范围就会相应地削减,反之,人们知情的范围就固然地予以削减。因此,如何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

5、中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是不行回避的问题。在制定信用权法律之初,就应力求在其间寻求平衡。一是促进信息利用,使征信机构利用个人信息合法化;二是限制政府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或征信机构滥用个人信息,侵害隐私。3.法律标准确保公民合法的信用权不被侵害。在现代信息社会里,网络普及、科技兴旺,伴随着信用权从私密性模式到掌握权模式的转变,个人信息被给予了财产性特征,成为具有巨大商业价值或社会利用价值的资源,信用信息隐私被侵害的可能性也在加大,因此,公民有正值权利排解他人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及消失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二、征信兴旺国家的立法阅历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爱护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6、各主要兴旺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开展了个人信息爱护的特地立法。有资料显示,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体系。我国在多部法律中对公民隐私权做了规定,对信用权的规定还不是特别明确,局部法规规章对公民信用权有所涉及。(一)征信业兴旺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阅历和启发1.美国的公正信用报告法。美国的信用消费比拟兴旺,有完善的消费者信用调查、评估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能较好地爱护个人的权利。美国立法机构在20世纪70年月就制定了一些爱护个人信用权的成文法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正信用报告法,该法从信用报告使用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该法将个人信用信息界定为

7、主要是为信贷、保险、就业目的而收集和处理的关于某个消费者的信用价值、信用度、信用力量、品质、综合信誉、个人品德或生活模式的信息,并且规定供应消费者报告的用途主要包括信贷、保险、雇佣、信用评级、政府颁发许可证时的资格审查5种状况,以防止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以商业为目的的滥用。该法同时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供应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征信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准时、完整的义务,同时法律给予消费者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接触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消费者有权了解个人信用信息的性质、内容和承受报告者的姓名,对有争议的信用报告可以要求重新调查;消费者有要求信用情报“公正、适当

8、或正确”的权利,有要求消退在信用机关被登录的“不正确的或陈旧情报”的权利。2.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欧盟先后出台了爱护隐私及跨国沟通个人资料准则、欧盟个人资料爱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爱护指令等相关文件法规,欧盟国家的立法价值取向非常明确,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关注。1978年,法国的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案,规定收集和处理、使用个人数据,不得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和私生活,规定征信数据库必需公布其搜集资料的授权、目的和种类等。英国1984年制定的数据爱护法,规定只有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必需实行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集中、更改、透露或销毁;对于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而

9、透露有关数据的,数据主体有权恳求赔偿。3.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个人信用权的爱护规定。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规章规定了本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否正确,信用信息调查机关有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精确性和准时性的义务,信息中心要负责对已登录的错误信息进展修正和删除。另外,日本还特地设定了信用审查协议会,对个人提出的质疑进展审查。在个人信息爱护法中规定了由于供应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而造成个人权利被损害时,个人可以提出消退有关错误信息,对信息调查机构来说,如属非有意地向金融机构供应了个人不正确信用信息的,要负过失责任。为了更好地爱护个人的权利,银行在向其他机构供应个人的信用信息时,必需事前征得客户的同意。我国

10、台湾地区为了强化对信用权的爱护,在民法典债编第195条第1项特殊信用规定,将信用权确定为人格权,从而使得被侵害人就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可以恳求赔偿。侵权行为除了有意外,也包括过失。从其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不仅仅可以恳求赔偿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就精神损害要求侵权人进展赔偿。综上,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借鉴:一是信用权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如我国台湾地区就将信用权确立为人格权,对信用权侵害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二是立法爱护个人信用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通过立法规定个人享有的各项权利,规定信用信息供应者、使用者、征信机构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必要的,知情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等都是个人信用权的组成局部。三

11、是设立特地机构对信用权侵害进展审查是有效的救济途径。如美国对侵害个人信用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由特地的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来执行。日本也设立特地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疑问进展审查,这有利于个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准时救济。(二)我国对隐私权、信用权的有关规定1.宪法及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隐秘权不受侵害;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性法律法规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程序等角度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做出了规定。对于商业、技术隐秘的爱护,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现在从法律层面上欠缺的是对个人一般信

12、息信用权的爱护规定。2.地方性行政规章。目前主要是一些地方性征信法规的规定,如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治理试行方法、长沙市信用征信治理方法、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工作方案等。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治理方法规定:对征信机构和信息供应单位征集、传输、整理个人信用信息,对外供应信用信息效劳,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判,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2022年10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治理暂行方法以人民银行令的形式公布,简称3号令,这是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治理较为权威的一部行业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

13、、安全治理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违反该方法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罚则。但由于3号令是一部部门规章,仅对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报送个人信贷信用信息具有约束力,对公民信用权还不能起到全方位的爱护作用。4.目前隐私权和信用权爱护的立法进展。民法典草案在隐私权一章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在信用权一章中规定的主要内容有: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应当合理使用并公开信用资料。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履

14、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状况,可以建立执行法律文书等档案。金融机构依据当事人借贷还贷等状况,可以建立还贷记录等档案。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资信状况,可以建立资信档案。质量监视部门可以将检查、抽查结果公布,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自然人、法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征信机构涉及自身的信用资料,有权要求修改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资料4.三、我国公民信用权法律爱护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征信法规,这种状况严峻制约了中国信用经济的培育和进展,不能对个人信用征信中各个环节涉及的信用权爱护进展有效的指导。在信用权的立法爱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征信立法建立滞后于信用体系建立的进程在加快信用

15、体系建立已成为全社会共识的状况下,我国的征信业已经步入了一个崭新的进展阶段,有关信用建立的成果不断涌现。而目前我国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却属于“真空”地带,尚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活动供应直接的依据,在信息采集、加工、处理、披露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其中,个人信用权爱护作为征信法规建立的重要一环,目前也没有特地的法律法规对其中的利益关系进展调整,而导致公民权利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影响到个人参与征信体系的乐观性,给征信体系建立带来困难。(二)权利救济制度缺乏阻碍了征信市场的进展个人信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还未深入人心,在信用征信过程中,当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很多人对此浑然不觉,即便知道也缺乏相应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除人民银行3号令对个人信用信息受到侵害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其他以地方法规、规章形式出台的相关条文,都存在惩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规定都过于简洁,而且没有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应当属于个人信用征信的范围,征信机构、信用报告供应者及使用者、个人信用征信中信息主体有哪些权利,当数据主体信用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实行什么样的救济措施等。同时应当看到,对公民隐私权的爱护与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制建立是相辅相成的,在对公民信用权利救济制度缺乏的状况下,信用信息的公开同样受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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