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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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平山县粮食局副局长 王辉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市场放开后,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流通管理的对象也转向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也发生了重要变化。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我县粮食局依据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和省、市粮食局有关规定,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总要求,开展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近两年来一直是全市先进单位。但是,在近几年的执法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工作难点,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难点和问题严重阻碍着粮食执法工作

2、的正常开展,如不及时破解,势必导致粮食执法工作走入“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歧途,影响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在市场化条件下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全新课题,伴随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不适”:一是观念不适。长期以来,粮食部门实行计划经济,凡事按政策,习惯于行业内部的管理。现在国家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观念上一下子难以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执法理念淡薄,甚至不会执法;而粮食经营者本身,他们对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普遍接受,而对粮食管理部门执法却不以为然。二是人员不适。首先,

3、人员明显不足。粮食行政执法大队与监督检查科、业务科为一套人马三块牌子,工作人员只有3人,且身兼数职。在这种情况下,面对全县的粮食流通管理执法确有困难。其次,职工队伍年龄结构偏大,都在45岁以上。再次,行政管理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偏低,缺乏专业技能与知识。三是政策不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八条规定:“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 请粮食资格”。很显然,这一规定为遍布农村的个体粮贩无证收购粮食开了“绿灯”,同时也给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县除国有粮食企业外,主动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并获通过的个体工商户仅10

4、家,多为无证收购。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无收购资格者收购粮食的,须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监督与处罚的分离,无疑削弱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执法工作,我认为要切实领会条例精神,转变思想观念,做好以下三点:第一,明确立法宗旨,确立依法管粮的思想。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领域转变。条例的颁发顺应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颁布条例,就是为了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活而不乱;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切实

5、维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守立法宗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法管粮。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第二,明确以人为本,确立为民管粮的思想。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符合所有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而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涵盖所有社会人。因此,粮食安全,影响全社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待粮食流通管理,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将自己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百姓生活正常的高度,时刻想着人民,切实

6、维护好流通秩序,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明确公正意识,确立公平管粮的思想。法律本身就要求公正公平。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公正意识,公平管粮的理念,对国有粮食企业、非公有制粮食企业,个体经营者一视同仁,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同等考虑,在制定有关实施措施、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掌握好尺度,确保执法公平、公正。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采取务实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流通市场安全。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由行业内部管理转为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是法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成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大突破。对于这项新生事物,当今社会却鲜为人知,不甚了解

7、,以致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产生怀疑、误解,甚至抵触。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宣传工作力度还不够,国家法律政策未深入人心。为此,各级粮食部门要本着施教于先的原则,通过广播电视、标语墙报、培训办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家喻户晓,路人皆知。以宣传落实法规、政策,促进观念转变, 提高思想认识。二、完善政策,避虚就实。针对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和暴露的问题,要在政策上进一步完善,不断充实。年收购 量50吨以下者无须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在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是对象难以界定,即使超过50吨者也可化整为零。二是“双重”管理标准,在法律适用上有失公平。三是主体庞大、人数众多,容易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否则,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就难以到位。三、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粮食行政管理、执法要名副其实。内设执法机构要统一规范,重新调整,以示严肃。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挑选年纪较轻、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务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来,人数在46人为宜。四、理顺体制,净化环境。首先要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使粮食局回归政府序列。其次是针对当前部门职能交叉,社会职责不明的问题,企盼政府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理顺部门职能关系,明确社会职责。再次就是执法经费要真正列入财政预算,满足执法需要。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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