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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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强物资采购的科学管理和廉政建设,加大集中采购的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物资采购招标、评标管理、评标、定标、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职能部门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现代教育中心、计划财务处、纪委及监察审计处、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有

2、关专家应占一定的比例。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挂靠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订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审批、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实地考察、商务谈判、签订合同、检查验收等工作。第五条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纠。第三章物资采购招标投标范围第六条凡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经费购置物资。采购范围分类:1 .教学科研类:包括计算机、教学仪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课桌椅等;2 .基建维修类:包括基建或维修项目及甲方供应的各种成批材料、大型设备;

3、3 .行政办公类:包括空调器、取暖器、计算机等办公用电器设备,办公用品和桌、椅、橱、柜等;军训服装的集中采购等4 .学生用品类:包括学生公寓家具、公寓化生活用品,;5 .医药类:包括医疗器械、药品等;6 .饮食服务类:包括餐料、燃料、炊具等;7 .其他设备类:包括汽车、锅炉、音像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在三家以上的,均需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1、总值在3万元以上的家具及仪器设备,包括经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开支的设备和家具购置;2、总值在2万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3、为学生代购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服装等总值在2万元以上;4、学校认为有必要招标的其他物资。生产厂家或供应

4、商在三家以下,或有效同类物资参加竞争的厂商少于三家的,或专业性较强的特种物资设备,用招标方式不能引发竞争的,按零星物资采购方法采购。与前一次招标采购间隔时间不长(2个月以内)的同类物资,可比照已招标项目的中标价进行采购。第七条对符合招标采购条件,但因特殊情况(如临时急用物资的紧急采购)需进行零星采购的,采购部门须事先报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核,经学院设备采购主管领导同意后,按零星物资采购办法进行采购。但整个采购过程需使用部门、采购部门、纪审处共同参与。第八条属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申报立项第九条各系(院)、各部门应根据物资采购预算计划,提前一个月向资产管理处(

5、采购中心)呈报采购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书中必须明确:1、项目的名称;2、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参考价格、具体而明确的技术参数,如果是工程项目应提供具体的方案;3、提供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交付使用时间;5.安装场地及配套设施的准备情况。第十条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按照有关条款予以审核受理,对需要按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实施。第五章招标评标第十一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确定,重大项目由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第十二条招标采购,必须参考招标投标法、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6、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程序。招标采购一般按如下程序办理:1、编写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投标单位索取标书;4、投标单位编写投标文件;5、接受投标文件;6、开标;7、评标定标;8、组织考察;9、公布招标结果;10、洽商及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编写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根据校内申请采购单位提供的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功能要点及技术参数)编制招标文件,不得有任何倾向(岐视)性或暗示,招标文件须取得校内使用单位的认可。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招标文件保留有

7、修改或者澄清解释的权利。由于修改标书给投标单位工作造成困难的,应当考虑适当推迟开标时间,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招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招标项目说明;(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安装调试或验收的时间;(7)售后服务要求、货款结算方式;(8)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11)开标、评标、定标日程安排;(12)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第十五条招标文件需经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后的招标公告予以公开发布。第十六条投标单位

8、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作出确切回应,投标书应当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在开标时当众揭标;在开标之前,投标单位可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更正,也可撤回投标;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学院纪审处在接受招标文件时,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复核,在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中没有的投标单位不予接收。第十八条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开标,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要在开标前一并给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十九条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组织评标

9、小组成员,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各成员要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经评标小组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2、代理投标商未附制造商有效委托的;3、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投标书不满足技术规格说明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6、投标书未响

10、应招标文件中重要条款的。第二十一条定标(1)对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由每个评标小组成员按评分计分办法单独计分,经汇总计算总分,原则上总分第一名中标;对数量多、工期紧的项目可以前几名同时中标;如需经考察后才能定标的,取总分的前若干名进行考察(由领导小组视具体项目而定),经考察后由领导小组定标。(2)对没有评分计分办法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后的总体情况择优中标。(3)对意见不集中的项目,由评标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原则上得票最多者中标。对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商议确定。第二十二条经评标,如需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之后才能定标的,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召集使用部门、纪检

11、监察审计处或有关专家对投标单位和产品进行考察。考察之后,写出书面考察报告,作为领导小组定标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定标后,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与使用部门(或承办部门)共同代表学校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使用部门对技术指标负责(以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签字为准);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主要对商务指标负责。第二十四条为增加招标透明度,招标结果应于合同签订之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各相关当事人无异议后,才能组织洽谈及签订供货合同。第六章落实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按设备物资的类别分别由下列各部门落实,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中心)协助。1、家具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2、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等代购物资

12、,按实际经办工作量的大小,付给有关经办部门一定的经办服务费(一般按招标成交金额的13%商定),服务费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支付;3、教学仪器设备由各使用单位(系、院)负责;4、行政办公设备由党院办负责计划分配,资产管理处协助配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物资采购招投标的规定。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而擅自购置,或本应招标采购,故意将项目拆成招标限额以下,逃避招标方式采购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给予登记资产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的纪律。凡有以下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泄露标底;2、招标过程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3、开标前私自拆标,泄露投标人报价;4、招投标期间,私下与投标者接触,收受礼物、请吃、娱乐和游玩等;5、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6、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7、其他违反学校招标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出售标书的收入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票收取,主要用于支付开标、评标、评审费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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