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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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操作指南(试行)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二、适用范围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本指南适用于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部分听证申请与受理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 利。一、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二、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

2、载明委 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 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三、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 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四、税务机关在受理听证后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 方式和听证主持人并告知当事人。五、听证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 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 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六、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涉及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回 避。回避申请,应在举行听证的 3 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并说明

3、理由。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在听证开始 前申请复核一次。七、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当 事人应于举行听证的 3 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对不公 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八、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 申请后 15 日内举行听证。九、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 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发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并按时 举行听证。第三部分 听证会准备程序一、听证会入场方式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会开始前同时入席。 听证会其他参加人员应先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之前到场二、听证主持人声明并出示税务机

4、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 的决定主持词: * 处罚案已达到听证标准,且当事人已依法提出 听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兹授权 * 主持听证(或一并出示听证主持 人资格证书)三、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一)主持词: * 涉税案件调查人员是否到场?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是否到场?证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二)主持词:请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将身份证明和委 托书提交听证主持人查验。(三)主持词:本案听证参加人均已到齐,听证会进入下 一环节。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并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持词:当事人 * 因对 * 案之行政处罚不服, 向我局提出 听

5、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听证会由本人 * 担任听证主持人,由 * 担任听证员,由 * 担任记录员。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主持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税 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 下列权利: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2、依法申请回避;3、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4、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5、陈述、申辩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 副本;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主持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税 务行

6、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听证参加人依法应履 行下列义务:1、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2、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3、遵守听证会纪律;4、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听证主持人确认回避事宜 主持词:刚才已经宣布了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听证 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对除主持人以外的其他人员 申请回避?七、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会纪律:(一)听证参加人及旁听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 言、提问;- #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

7、员要保持肃静,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不 得喧哗、哄闹或有其他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 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八、本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做好听证会前各项筹备工作。如进一步了解熟悉案 情、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确定听证会日期、确 定听证会参加人数、确定听证会会议地点、听证会会场布置等。(二)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或回避被驳回的,听证继续进 行。当事人当场提出申请回避且理由成立需要更换听证人员的, 听证中止。主持词: “本案听证会,因当事人申请回避,现在宣 布:

8、中止听证。 ”(三)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由记 录员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主持词: “本案听证 会,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 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当 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现在宣布:终止听证。 ”(四)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 的,由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主持词: “本案听证会,因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经允许中途退场,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 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 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

9、听证会;或者不经听 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 止。现在宣布:终止听证。 ”(五)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 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六)对当事人在听证会现场提出的对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 避申请(不含听证主持人) ,是否回避, 由听证主持人现场决定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四部分 听证会调查程序一、主持人宣布进入听证会调查阶段 主持词:刚才,已向大家介绍了本次听证会的案由,确认 了听证参加人的情况,同时记录员宣读了听证会纪律,为了确 保此次听证会能有序进行,我们将按照听证调查、听证质证、 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听证笔录签字

10、确认几个阶段进行听证。 下面进入听证会调查程序,首先请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 陈述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和出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和 出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一)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可按照以下顺序陈述并 出示相关证据:1、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的过程和事实。如有证人,应当 出席作证,证人不愿意出席的,应当出示有证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证词并宣读。2 、宣读、出示证据, 并将证据通过工作人员转递给主持人, 如有检验报告、鉴定材料的,应当宣读、出示。3、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二)听证主持人小结。 主持词:刚才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已经陈

11、述了调查 认定违法事实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依据,下面由税务行政处罚 案件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进行申辩并提出证据。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进行申辩, 提出证据(一)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二)申明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三)将证据通过工作人员转递给听证主持人。第五部分 听证会质证程序一、主持人宣布进入听证会质证程序 主持词:现在进入听证会质证阶段。二、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一)主持词:下面请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 明证据的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二)主持词:请工作人员将案件调查人员出示的证据拿 给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辩认。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

12、人或委托代理人质证 主持词:下面请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 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对有异议的证据,双 方均可当场发问质疑,当场质证、辩论。四、主持人确认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如有,主持词:( 1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示 的证据提供给主持人过目。 ( 2)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 人出示的证据拿给案件调查人员辩论,并请案件调查人员进行 质证。五、听证辩论阶段 主持词:刚才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都发表了 自己的观点及进行了举证,经过各方的陈述,主持人认为

13、,各 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内容)。现在进入听证辩论阶段,听 证辩论应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发表各自的 意见。辩论时要阐明听证主张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 服人,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言。(一)请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言。(二)请案件调查人员发言。六、听证主持人最后确认各方是否还有内容需要补充#主持词: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是否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案件调查人员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七、本阶段需注意事项(一)不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无 异议,主持人都不应该表态。(二)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有关 证据问题向对方进行质问,可多次质问。(三)

14、第一轮辩论结束后,一方要求再辩论的,应当进行 第二轮辩论,但听证主持人应把握听证会节奏,关键问题辩论 清楚后应及时终止辩论。(四)主持人对与本案无关的辩论和不文明的辩论应当予 以制止。(五)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 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 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六)参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 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 务机关作出决定。”第六部分 听证会最后陈述程序、主持

15、人宣布进入听证会最后陈述程序 主持人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并依次陈述。主持词: 听证辩论结束, 现在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先请 * 作最后陈述。陈述结束或各方均无陈述,宣布听证最后陈述程序结束。二、主持人对听证过程作简单小结 听证小结一般不对事实、证据作出认定,不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论。三、宣布听证会结束 主持词:听证会到此结束。请听证参加人员留下来核对听 证记录并签章确认。四、本阶段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 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税务机关不得以未经听证 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当事人不得以未记录在听证笔录 中的理由提出处罚异议。(二)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 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 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 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 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 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三)听证会结束后,税务机关可结合听证会情况,通过 组织召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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